我看到社會對個人私隱(Personal Data 或稱個人資料)的處理,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性。 一方面,大多數人都希望自己的個人資料不被公開,個人私隱得以保存,但與此同時,不少人(可能是前述的同一人)卻又甚希望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這不對稱性,往往在相關的政策討論中產生不少張力。
社會上會否有些人他們的言行舉動是完全隱密的呢?這是不可以的。我有一位朋友,多年來在監獄工作,他說,很多人就是以為自己可以做一些完全沒有人知道的事情,結果東窗事發就墮進監牢。完全的隱密,是極大威力的利器。科幻電影中的大盜,靠一件高科技的隱形衣 ,四處作案,警方都束手無策,結果市長急召超人來打救。現實生活中,任何人的行踪,若然完全隱密,那將威脅其他人的安全。
這不對稱性的張力,亦存在於電子商貿領域。電貿商人都希望得悉我們的資料,好作推銷,我們普通顧客要否完全隱密迴避呢?大多數的消費者,其實他們希望得到有用的消費信息,而且並不介意用自己的個人資料作交換。不然,完全的隱密,那等於是與世隔絕,失卻資訊所帶來的機遇。
「被遺忘權」在歐洲已開始實行
這二者的平衡,所需要的是一個公平、公開的協議制度,每人都必須把自己答應的資料公開,而所有人亦只可以取用別人答應的資料,而不能多取。充當這過程的監護者,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
社會上,建立這樣的個人資料交易機制有相當的逼切性。一方面,將來的商貿必然是電子商貿,而電貿的基礎,就是個人資料的交易。再者,隨着各種大數據庫的庫存、數碼通訊應用的興起,我們生活的各方面都被網絡所覆蓋。我們一舉一動,數據都被複製和儲存,我們的個人資料實質上已被大規模的商品化,換句話說,我們事實上已『被貿易』,只是我們不知不覺而已。
首要確立的,是一套個人資料的回收機制,有稱之為『被遺忘』的權利。個人資料不單不能任意傳閱,而且在當事人不同意下,不能任意儲存。這方面,歐洲的思維走得比我們先,個人資料的維護,有助社會的健康發展。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