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亞太法律協會6月13日舉辦「深度探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網上研討會,邀請香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香港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湯家驊、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經濟學系榮休教授雷鼎鳴擔任主講嘉賓,以下是湯家驊發言摘要:
我今天出席這個研討會,並不是代表特區政府,而是以一個大律師的身份,希望和大家分享我對形勢的一些分析,對法律的一些體會。剛才曾主席已經說了很多,某程度我都很認同,不過我想從我的角度分析兩件事情:第一,為什麼我們走到這種情況;第二,立法對於一國兩制有什麼影響。我覺得今次中央要為香港通過一條「港區國安法」,很明顯是形勢所迫,香港人沒有選擇,但從中央政府的角度看,他們亦沒有選擇。
為什麼這樣說呢?很多人都說,香港過了23年都未能為23條立法,所以現在中央要立法,但我不太認同這些說法,因為向後看,任何時候都沒有特別的意義,但事實是自從我辭去立法會議席,退出公民黨之後,過去幾年我都不斷提出一些意見,說我們必須開始為23條作出討論,去探討我們應該如何立法,因為如果大家記得2003年時,其實香港人不是反對立法,我們是要求白紙討論、徵詢立法,我們認為當時的草案有許多地方寫得不大符合香港人的期望,但香港人不是要永不立法或者反對立法。然而,經過幾朝政府,很可惜沒有什麼人願意觸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將這個情況一直拖延,但去年香港的政治形勢出現了相當嚴峻的變化,最明顯涉及國家安全的,就是主張港獨的影響似乎蔓延到許多年輕人,甚至是小學生都受到影響。
「光復香港」就是要脫離一國兩制
在電視機前面,大家都看到有些年輕人,當然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會都年輕,因為包着臉,由頭包到落腳,但是他們舞動着美國旗或英國旗,然後說要光復香港。這個從國家層面來說,是非常讓人擔心的,因為「光復香港」的意思只有一個,就是要脫離這個制度,脫離這個一國兩制的制度,到最近,甚至是兩個星期前,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有一個在商場的活動,有些年輕人拿着一個牌子,要求美國出兵拯救香港人。其實這些行為,你說香港是否沒有法律規管呢?我不同意。當然我很尊重珠姐(譚惠珠)的說法,但香港是否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呢?我覺得香港是有漏洞,但不是很大的漏洞。就算現在列出的這四個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和外國干預。除了「分裂國家」目前沒有法例觸及之外,其實另外三種罪行都有法例觸及的。
很簡單,拿剛才的例子,有年輕人拿着牌子要求美國出兵拯救香港人,其實已經可能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裏面一個條文,就是「叛國罪」,而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根據我們《刑事罪行條例》,叛國罪最高形罰是終身監禁。那麼為何特區從來都不敢引用這個《刑事罪行條例》呢?這可能因為民主派一直都堅持《刑事罪行條例》應該年老失效。若你問我,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不同意法律會有失效的情況,我們許多法律都已存在數百年的,好像「殺人」百多二百年來訂下的罪行,到今天都是有效的,不可能失效的,但是因為民主派堅持這條條例是失效的,可能影響執法部門不敢引用這條例。如果要我們有膽引用這條例,北京或者中央政府可能未必會這麼害怕香港會出亂子。其實這一點我記得曾主席也發表過意見,跟我的說法也相近,就是香港有法律,我們應該盡量利用香港的法律去處理目前嚴峻的情況,但十分不幸地,特區政府沒有這樣做,執法機關沒有這樣做過。
立法會已經失去立法功能
除此以外,另外一個嚴峻的形勢,是我們改變不了立法會失去立法功能,其實大家都在說,因為選內會主席就已令立法會超過7個月不能進行任何的立法工作,其實立法會失去立法功能,並不是這7個月的事,早在去年修例情況的時候已經出現這樣的情況,令立法會無法進行修例的工作。如果大家放眼向前看,假設今年9月民主派取得過半數議席,立法會的立法功能更加會比現在進一步停頓下來。所以不要理會過去23年,將來在我們可預見的短期或中短期,未來的10年內,大家覺得特區政府有沒有機會在香港就23條立法?我相信大家都清楚了解,亦會同意沒有機會,未來10年都沒有機會。
那是否香港一些損害國家的行為,就要讓它繼續慢慢蔓延,直至火燒遍野呢?我認為在邏輯上或管治上,都是說不過去的,所以中央在這個時候覺得忍無可忍,一定要出手為香港立法,我覺得某程度上,大家應該可以理解的,但說到這裏,有一點非常重要,我想在大家未深入討論之前提出來,我們現在是立法或者是中央為香港立法,大家想想這兩個字,是「立法」,不是要改變我們的制度。如果要改變我們的制度,便需要修改《基本法》或者是修改或撤銷中國對港的政策方針,亦即是《中英聯合聲明》的骨幹,但並非如此,我們現在是立法,那即是說立法以後,當這條法例放入附件三裏面,和香港所有法例,包括我們《刑事罪行條例》是一視同仁的,具有同等效力的。這條法例不應該有凌駕性的法律效力,在香港唯一有凌駕性的法律效力的就是《基本法》。
希望立法後不會影響普通法制度
那即是說,我希望當這條法例通過之後,是不會影響我們的制度,特別是我們普通法的制度,這並非只是執法這樣簡單,在普通法之下,我們有許多保障人權,令我們的法律得以持平施行,是關乎我們制度之下,例如是無罪推定、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要求法律辯護、有權要求公開審訊、有權要求陪審員、有權要求舉證責任要由控方提出,或者舉證要在毫無疑點下進行,所有這些我們習以為常,我們認為非常珍貴、亦最有代表性的制度,理論上是不應該受到這條法例影響。不但如此,我剛才所言種種保障,不僅僅是普通法的保障,大陸法的保障也一樣。為何?因為若果大家去看看《基本法》第39條確認了所謂《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的效力,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實我剛才所述種種保障,全部都在《國際人權公約》裏面提及到,但同時間,在《國際人權公約》裏面,每一樣我剛才提及的保障中,都有一個豁免條文,就是當遇到國家安全,可以透過法律限制我剛才說的權利,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最應該關注的就是如何在保障國家安全,以及在維護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和我們的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我們的討論能在此深化,在此深入探討那個平衡點如何找到。
我們現時只能推測未來的法律會是如何,但是香港已有許多人提出許多觀點,而這些觀點是否在那條平衡點的線上,我覺得值得我們去討論。我現在只是提出我的觀點,或者一會兒再詳細討論。第一,是否需要陪審團?第二,外國法官可否審理?第三,這些罪行會否涉及言論表達的自由?六四晚會可否繼續開?支聯會可否繼續叫「結束一黨專政」?與外國連繫,是否和外國領事飲杯茶食餐飯就是違法?還有,中央為香港建立的機構,這個機構的權力範圍,有沒有法律的豁免?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這個機構可以融合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這一個制度之下。這些種種問題,都值得我們討論,而不僅只是說「我們支持立法」,「立法是好事,我們不應該有疑問」。我是支持立法的,但我覺得說這些話並非對香港人十分有幫助,最有幫助的就是令港人了解我剛才所言,在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人的基本權利與制度的保留之間,如何畫一條平衡線是雙方皆可接受,這才是最關鍵的。
國安法是「籐條」 教孩子仍需「波板糖」
或者我也補充幾句,我不覺得立「國安法」就可以改變整個香港的政治文化或者政治形勢。「國安法」正如許多其他刑法一樣,是一條籐條,但歷史告訴我們,只是籐條是教不出小朋友,始終都要有些波板糖。我的理解是出完籐條以後,可能有些波板糖出來,這些波板糖不只是說好處或益處,而我希望看到一些較柔和的政策,循循善誘的政策,令香港人真是二次回歸,這我覺得都是重要的。單單用嚴厲的法例,我認為得不出這個結果。
我也回應剛才所說的,公開審訊其實是《國際人權公約》裏明文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在《國際人權公約》同時間也說,如果是為了保障犯人的利益,例如一些強姦案、風化案或者未成年的少年罪犯就可以不公開審訊,其中都包括如果有涉及國家安全的,都可以不公開審訊,但裏面它又有一個qualification(資格),即是有一個條文說,如果以國家安全的準則不公開審訊,就一定要跟隨一個民主社會的準則,香港便有許多人按字面就說,香港沒有民主,所以這個便不適用,其實他們不明白,裏面所言不是那個地方的民主程度,而是說那個民主社會的準則。如果不是的話,在一個極權國家,那個極權政權可以說一切都是國家安全,因此所有審訊都可以不用公開,那麼這個《國際人權公約》便等於白白成立,所以它便要定一個比較客觀的準則,就加了一句:民主社會的準則去決定。什麼是公平,其實說得簡單一點,就是你要劃一條線,劃一條平衡線。一般而言,差不多所有民主國家或者民主社會裏面,如果涉及國家機密的審訊,都不會是公開的,那這個是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準則。
不應以法官膚色來決定他是否公正
根據《基本法》,檢控權是必須要由律政司進行的,我們有獨立的審判權及終審權,都是《基本法》所堅持的,而最近我和北京官員對話,他也一再向我保證,這些權利是不會改變的,但是你說可否有一個獨立的法庭,這便不是《基本法》所規定不可以發生的。不過,我們必須要了解香港的司法制度其實本身已有許多專用法庭,我隨手也可以說幾個出來,例如內幕審訊、內幕消息(即商業內幕消息)、司法覆核、競爭條例法庭,所以我們本身的制度裏已有許多專門的法庭。你說「國安法」能否成立一個專門法庭,我傾向是應該的,因為裏面涉及許多東西,不是一般法官可以處理的,但必須要在我們的制度之下進行,即是說,如果要成立這個專門法庭,應該由我們的首席大法官根據其他成立的專門法庭一樣,由他去成立,那便不是在這個制度之外。
順帶我也說說,我是絕對不同意用法官的膚色,用他眼睛的顏色,或者用他持有什麼護照,來決定他是否會公正嚴明去審理一宗案件,我覺得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老實說,我們每天看報紙,都看到許多香港的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大家或者會問,他們是不是都十分公正呢?那你為什麼覺得那些法官可以接受,但外國的法官又不可以接受呢?所以我覺得這說法是不成立的,但如果我們的首席大法官成立一個專門的法庭,他可能會覺得某一些法官特別適合審理一些案件,這樣我便不覺得有問題,但如果你說一竹篙打一船人,所有紅頭髮、藍眼睛的都不可以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法」的案件,我覺得這不是一個文明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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