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通過之後,對香港會造成什麼衝擊?美國表明會制裁,西方國家則表示會有「相應措施」。山雨欲來,香港承受巨大壓力,縱使愛國陣營各個界別公開都表示「堅決支持」國家為香港立國安法,然而私底下難免會有不少疑惑:到底中央這一役是否太過強硬,有沒有考慮過香港是否抵受得住打擊?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上周六香港電台的《香港家書》中表示,「回歸後的香港,對中國而言,是一個長期重用的特別行政區,中央一定不會弄垮香港」。言下之意,是北京並不希望港版國安法會對香港造成嚴重衝擊。
立法勢在必行,雖然特區官員不斷派定心丸,指美國制裁「影響非常有限」,但後續如何發展,誰也說不準,只能靜觀其變。香港被推到風眼中心,形勢嚴峻,到了風暴過後,北京會如何善後?
行政長官前特別顧問葉國華6月4日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說「中央為香港立國家安全法,是『霹靂手段』,到立法完成後,中央會回復較寬鬆的管治……『菩薩心腸』的活動一定會逐步增加……爭取多些港事港辦、港式方法、港式思維、港式的理解」。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上周六在另一場合也有類近說法,他表示「國安法屬於藤條,但從歷史經驗來看,只有藤條教不出好的小朋友,同時要有波板糖……希望看到日後有柔和政策,讓香港人二次回歸」。
葉和湯兩人觀點相近,都認為北京出了立國安法「硬」的一手後,將會有「軟」的一手,一軟一硬之間,目的是希望立法之後,可以安撫香港人心。
國安保障做足 普選特首風險大減
要做什麼才能安撫香港人心?過去香港經歷大動盪,中央都會出台一些惠港政策,希望能協助經濟盡早復蘇。但內地經濟現在也困難重重,應該沒有餘力再向香港提供什麼「優惠政策」。
今時今日香港人的訴求,重點不在經濟利益,政治訴求呼聲反而更大;港版國安法通過之後,北京可以做的第一個「菩薩行動」,是重啟行政長官普選方案。
把23條立法和普選行政長官「綑綁」,是不少政團和政評家提出過的觀點,公民黨就主張先普選特首,才進行23條立法;也有主張認為應該倒過來,先立國安法,然後再普選特首,原因是中央擔心普選會失控,無法「駕馭」行政長官,但國安法出台之後,國家安全、限制外國勢力干預都具備了基礎,北京應該較為放心。
中央立「港版國安法」之後,香港仍然要為23條自行立法,過去討論的是先進行23條立法,再普選行政長官,現在並不是本地就23條立法,與普選特首的前設條件不符。實際上,港版國安法涵蓋的四宗罪,主要是中央認為對維護國家安全最重要的4項,有了這個保障,起碼已經解決了主要問題,即使本地未立23條,北京都理應放心;而要釋出善意,重啟普選特首是相當重要一着,更是落實高度自治的重要一步。
立國安法一拖再拖,行政長官普選又何嘗不是反反覆覆,無了期地拖延。港版國安法條文由人大常委草擬,對內地關注的國安事項應有最準確的把握,配合未來國安部門可以在香港設分支機構,執法人員也可以來港執行任務,做足保障,普選特首的政治風險已大大降低,時機上看理應水到渠成。
釋出用地有實際作用 也有象徵意義
中央另一個可以「顯示誠意」的決策,是釋放若干駐軍用地給特區政府,用作發展公營房屋,解決本地住屋問題。
目前駐港部隊管理及使用的軍事用地約2700公頃,根據中英兩國政府在1994年就香港軍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英方軍事用地在回歸後全數轉交中方作防務用途。
釋放駐軍用地是高度敏感的議題,特區政府的官方答覆,是「按照《基本法》及《駐軍法》的規定,任何軍事用地的使用及管理均屬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全權負責,不屬香港特區的事務範圍」;換言之,是「冇得傾」,沒有商量餘地。
是否可以釋出駐軍用地,決定權不在特區政府,而北京對這個問題的考量,除了實際軍事用途,還應考慮政治效果。香港為了覓地發展,可謂用盡了九牛二虎之力,現屆政府的計劃是明日大嶼、填海1700公頃,但至今為止,連前期研究的撥款都未批出,要落實計劃可以供應土地,沒有10年以上,根本沒有可能。
最近有提議仿效橫琴模式,由中央在鄰近香港的地區劃地「租借」予香港發展,擴大香港的發展空間,此法比填海要快得多。
但香港的「租借地」是否按「香港方式」管理?如果土地歸香港使用,但管理體制卻是「內地式」,相信很難吸引港人移居。
駐軍用地都在香港,基建設施均已完備,可即時使用。中央是否願意釋出土地(也是釋出善意),很視乎領導人如何評估香港的作用。在一片制裁聲中,香港一方面要維持「兩制」的獨特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足夠的資源推動未來各項發展,而各類資源之中,土地對香港最重要,這方面中央政府完全可以提供協助。釋出駐軍用地有實際作用,也有象徵意義,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
立法過程愈開放 愈能爭取認同
港版國安法由人大常委負責起草,但至今為止透明度極低,既沒有一個諮詢架構,也沒有公開蒐集意見的渠道,連立法日程都沒有;制訂這樣一條重要法例,對內地對香港都是史無前例,立法過程卻在近乎封閉情況下進行,跟黑箱作業何異?港版國安法勢在必行,但過程絕不應草率,愈開放,就愈能夠爭取更多認同。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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