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申明,香港公務員也是國家公務員,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卻引發一些公務員擔憂他們在履行「第二重身份」的時候,是否會有矛盾。如果是出於解釋不清楚而引起誤解,情有可原,其實,有關公務員為誰服務、對誰負責和政治中立等問題,也並非那麼複雜。
公務員領特區政府發的工資,當然是要為香港居民服務,而香港居民絕大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務員在審批深水埗籠屋居民申領綜援的時候,會問申請者是否中國公民嗎?服務對象如此,提供服務的公務員也毋須考慮有幾重身份。
《基本法》第99條,公務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廣義來說,沒有任何情況,你只對香港政府負責而毋須向中國政府負責?狹義來說,負責可以解釋為向直屬上級報告,即誰可以向香港公務員發出指令,從這個角度看,當然是行政長官及其指派的官員,換句話說,廣東省官員無權指揮香港公務員,香港公務員毋須向廣東省官員報告,其關係就等於廣東公務員毋須向上海市官員負責一樣。
至於《公務員守則》列明的政治中立,香港一直以來所處理的政治問題,只是本地的政治,從這個角度看,政治中立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不能偏幫某一政黨。公務員過去很少有機會要處理香港本地政治以外的事情,所以才有這個理解,這次提出的所謂「第二重身份」問題,好像是超越了慣例,但其實只是一個「正名」的問題,同時是國家公務員和香港公務員,在處理牽涉到公共資源分配給民建聯或者公民黨的時候,需要不偏不倚,兩重身份也沒有問題。
政治中立是指在香港處理涉及資源分配給不同政黨而言,公務員要嚴守中立,但當國家與敵人發生矛盾時,不但公務員不能中立,所有市民也有效忠國家抵制敵人的義務。比如主張獨立的民族黨,你能夠說,基於香港公務員身份去對待民族黨嗎?即使在這個時候,香港公務員也不應該排斥國家公務員的身份,這也不是政治中立問題。
只要看看美國公務員的誓辭,州政府的公務員和聯邦政府的公務員,兩者不但沒有矛盾,還有一個共同之處。
聯邦政府公務員誓辭的第一段:我莊嚴宣誓,我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針對所有來自海外和本土的敵人。而州政府公務員誓辭:我莊嚴宣誓,我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和州政府的憲章。
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行政權有所不同,但美國憲法與州憲章沒有矛盾,套用這個概念,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在行政權力上有不同分工,但宣誓效忠《基本法》與《憲法》,不會有任何矛盾。
這就牽涉到一個普遍與例外的情況,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是普遍情況,香港公務員與國家公務員的身份不但沒有矛盾,而且是高度統一的,在極端例外的情況下,比如戰爭,敵我兩國交戰,才必須選邊。但相信在這種情況下,香港公務員對於履行國家公務員的職責也不會有異議。可能的問題是出現在中間灰色地帶。
香港的特殊性,並非香港本身可以決定的,比如香港在對美貿易中的特殊待遇地位問題。在對外貿易領域,香港之於全國,一直以來都是特殊的,公務員在執行跟特殊地位相關的政策,跟全國其他的公務員有所不同,但也沒有矛盾。而中美貿易戰開始,美國對中國加徵關稅,已經將香港納入其中,最近還說要取消特殊地位,在這種情況下,香港公務員和國家公務員的所謂「兩重身份」,是美國宣告「化解矛盾」的。
真正需要香港公務員用所謂「第二重身份」的職責,是甄別參選人的資格問題,這項工作還真的需要從一個國家公務員的高度來審視,即使這樣,香港公務員在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應該是義無反顧的,當然也沒有矛盾。如果有些人認為有矛盾,大可以調部門避開這項工作,以前不知道,從今往後申請加入公務員的,就應該清楚知道,是否願意入「熱廚房」,悉隨尊便。相對於絕大多數情況來看,這項工作畢竟是例外,但也是份內。
絕大部分情況下沒矛盾
維護香港的良好管治,是公務員的職責,既對香港負責,也對國家負責,在這個問題上,香港與國家沒有矛盾,作為香港公務員還是國家公務員,也沒有矛盾。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對於絕大部分的公務員來說,香港公務員也毋須考慮國家公務員這重身份的問題,只是在極端情況下極少數公務員才會需要用另一層面的身份來做抉擇,而且是不應該有矛盾的兩重身份。
公務員毋須將例外的情況當做普遍情況來考慮,至於那些從原則上感到作為國家公務員的身份不能接受的話,相信也是極少數,香港和國家的整體利益是普遍,不能遷就極少數的例外分子。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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