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有云「十年人事幾番新」,筆者不久前到北京公幹,在周末期間抽空逛逛購物商場,發覺商場的熱鬧程度今非昔比。十年前,同一商場內遊人摩肩接踵,非常熱鬧,在離開時想找輛的士也挺不容易。反觀今天,商場水盡鵝飛,遊人寥寥可數,即使在商場的人,大多都是場內餐廳的顧客。據本地學者解釋,這情況已持續了多年,主要是因為近年電商和網購興起,北京市民尤其是住在郊區的,大多選擇足不出戶在家中上線購物,然後等待速遞公司把物件送抵家中,方便不已。
銷售額十年翻4100倍
內地電子商務近年急速發展,成績斐然,全球有目共睹。以網購為例,由百度及其子公司天貓所主導的年度「雙十一光棍節」的經濟效益顯著。據報道, 2019年「雙十一」的全天總銷售額達至2684億元人民幣,超越2018年的2135億元,更是2009年「雙十一」元年總額0.52億元之4100倍,再創歷史新高。
從經濟角度,網購無疑為內地企業帶來可觀的收入,但與此同時亦帶出不少電子商務的操守問題,譬如在網上交易中貨不對辦的案例多不勝數。就此,中央政府於2014年開始研究制定合適的法律以保障網上消費者,經過五年的工夫,《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在內地正式實施。一年過後(2020年),有關部門現正對法例進行檢討。概括而言,可靠的電商法必須支持以下的網上交易(購物)功能:
(1)若然消費者發現貨不對辦,他應該享有翻閱買賣過程中所有網上文件及對話的權利,從中檢視銷售者在推銷及洽商時的記錄,看看賣方是否存有誤導成分,例如在香港查看賣家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因此,有效的電商法應該硬性要求銷售方或其採用的網絡平台把買賣雙方的文件及對話存檔,以便支援有關單位事後翻閱或求證的用途。
(2)若然銷售者有欺詐之嫌,消費者有權起訴賣方。因此電商法宜推行賣家實名制,使消費者(買方)在有需要時可以追究銷售者(賣方)的責任,以便追討損失。
應監管賣方失實資訊
(3)一般購物網站推行會員制,要求消費者事先登記成為會員才能使用網購平台的買賣服務。電商法應該保障消費者的個人私隱,禁止平台營運商在未得到合法授權之前把會員的身份資料轉讓或外洩。
(4)賣方為推銷其產品時往往無所不用其極,不惜在網上提供不符事實的資訊,例如電商「刷好評」、「擅自刪差評」、「競價排名」等,電商法應該進行相應的監管,嚴懲此等劣行。
(5)電商法不容網民在網上討論及帖文發布歧視及不道德資訊,違者應被重罰。
不少香港企業正在積極進行數碼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政府責無旁貸,應盡快立法保障參與電子商務各持份者的權益。本屆政府成立初期制定了明確的科技政策,包括「四大範疇,八大方向」的發展目標,可是一直只聞樓梯響,而未見客人來,其成效受到大眾質疑。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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