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成為全球關注焦點。截至2020年2月10日,被確診的數目超過40宗。不論是僱主或僱員,均十分關注在這段肺炎疫情的法律權益,特別是僱傭安排。以下是筆者在提供法律意見及傳媒查詢時所總結的常問法律問題:
1. 在「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下,僱主對僱員的主要法律責任是什麼?
在新型冠狀病毒下,僱主對僱員的主要法律責任包括:
- 根據《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第509章),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僱員的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以下第2條問題);
- 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以下第3、4條問題);
- 履行僱傭合同(以下第5、7條問題);
- 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規定的僱主責任(以下第6、8條問題下);
- 避免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以下第9條問題);
- 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以下第10條問題);
- 擁有適當的僱傭保險、商業中斷保險、僱傭醫療保險、疏散保險等;
- 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死亡)個案。
2. 僱主是否有法律責任必須為僱員提供口罩?
雖然僱主表面上沒有強制法律責任一定要為僱員提供口罩,但是,根據《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香港的所有僱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僱員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僱主如未能履行此項責任,即觸犯該條例下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而假如僱主是蓄意地、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不履行上述責任,則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若僱主已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為其所有僱員安排或訂購口罩,但由於目前市面供應緊張,僱主便不大有機會被裁定為違反其僱主法律責任。
3. 若僱員因欠缺口罩而在辦公室染上新型冠狀病毒,僱員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可就經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受傷」獲得補償。
「新型冠狀病毒」(WARS)與「沙士」(SARS)在法律上的最大分別,在於新型冠狀病毒並非《僱員補償條例》下訂明的「職業病」,但「沙士」則是。因此,表面上新型冠狀病毒未獲有關條例所保障。
儘管如此,如任何疾病雖未被該條例列為「職業病」,但屬該條例第 5 條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人身傷害」,僱員亦有可能有權追討補償。
因此,僱員若能夠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將獲該條例保障,並可根據該條例向其僱主索償。例如,前線醫護人員或公共場所接待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便有可能符合上述情況向僱主索償。
4. 若僱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僱員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將具有舉證責任,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包括因為接觸病人或顧客。
然而,僱員在上班或下班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一般不會被視為「受僱工作期間」。因此,僱員若是在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一般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未必可向僱主追討補償。
5. 如果在社區發生大型疫情,僱主可否指令僱員「留家工作」(Home Office)?
視乎情況而定,僱主可根據僱傭合約指令僱員留家工作。如果僱員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並且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合理地使其遠離工作場所,則僱主可以指示該僱員留家工作。
6. 僱主可否強制要求僱員「停薪留職」(Suspension from Duty without Pay)或「放無薪假」(Unpaid Leave)?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傭合約必須經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才可以進行修訂。因此,除非僱主及僱員均同意「放無薪假」或進行「停薪留職」,否則僱主不應單方面要求僱員作上述安排。
7. 僱主可否指令僱員去看醫生或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檢查?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檢查可能屬一種入侵性身體檢查,僱主應在為了「保護公眾健康」理由及在僱傭合約中有明確訂明時要求僱員去看醫生或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檢查。如屬上述情況,僱主可要求僱員在進入辦公室前獲得醫學許可。
8. 在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期間,僱主「停業」、僱員「留家工作」或「停薪留職」,僱主是否必須繼續提供勞保、支付工資及提供相關僱傭權益?
無論是僱主「停業」、僱員「留家工作」或「停薪留職」,根據《僱傭條例》,除非獲得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否則在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期間,僱傭合約將按照原有條款仍然繼續。因此,僱主必須繼續提供勞保、支付工資及提供相關僱傭權益,而不能因為僱員「留家工作」或無法上班而拒絕提供相關僱傭權益。
9. 僱主可否指令某些從武漢、內地或海外返港僱員在家「自我隔離」,或到辦公室的特定部分「隔離工作」?
僱主必須避免觸犯《殘疾歧視條例》。該條例禁止僱主在提供商品、服務、設施以及「就業方面」對「殘疾人士」的歧視。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僱員或懷疑患有該病毒的僱員有可能乎合「殘疾人士」定義。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果殘疾是一種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並且為「保護公眾健康而合理地採取歧視性措施」是一個法律訂明的例外情況。因此,如果從武漢、內地或海外返港僱員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並且有危害其他僱員的風險,僱主可要求僱員在家「自我隔離」,或到辦公室的特定部分工作,以確保其和/或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10. 僱主可否指令僱員報告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徵?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僱員的身體狀況屬於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受條例所保護。除非獲僱員同意,否則一般而言僱主不能強行收集。然而,「公眾利益」是該條例訂明的其中一種例外情況。因此,在保障其他僱員(或客戶)的情況下,僱主可指令僱員報告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徵,但僱主須妥為保管有關資料。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