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民主國家的憲制設計中,關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係,最常用的模式有兩種,一是英國式的議會內閣制(如亞洲地區的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印度),二是美國式的總統制(如亞洲地區的南韓、台灣、菲律賓)。在議會內閣制中,如某政黨(或某政黨聯盟)在議會的選舉中取得多數議席,該政黨的領導人便成為首相或總理,其內閣成員也會由該黨的重要人物出任。在總統制中,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是獨立舉行的,在總統選舉勝出的政黨領導人所屬的政黨在議會中可能佔多數議席、也可能只佔少數議席,視乎議會選舉的結果。
在議會內閣制的政體中,如果政府和議會由同一政黨主導(而非因沒有一個政黨取得議會的多數議席而需要組成「聯合政府」執政的情況),政府便可以是強勢的;但議會一般可以通過對首相或總理投不信任票,迫使他下台,例如出任首相的政黨領導人失去了他所屬的政黨的支持,便會出現這種情況。在總統制的政體下,總統和議會中的多數派有可能分屬不同政黨,在此情況下,總統提出的政策和法案在議會中便不一定得以通過。但在總統制中,總統有固定的任期,議會不能輕易罷免他(除非進行彈劾),而且由於總統是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他享有較大的權威和認受性。
香港政治體制有別於兩種傳統憲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很明顯地不是議會內閣制,它較為接近總統制,但在至少四方面,它和一般的總統制又有重大的差異。首先,到目前為止,香港的行政長官並非由普選產生,所以相對於一般總統制下的由全民普選的總統,行政長官缺乏足夠的認受性和權威,尤其是相對於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其一半議席由全民普選產生)而言。第二,行政長官不是政黨領導人,正如上文談到,即使有上述「管治聯盟」的非正式安排,仍不能確保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政府在立法會有穩固和可靠的支持,確保其提出的法案和撥款建議能獲得立法會的通過。在總統制中,雖然總統和議會中的多數派不一定屬於同一政黨,但他們同屬一政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經常出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現行制度設計下,卻不可能出現行政長官和議會中的多數派同屬一政黨的情況。第三,正如上文談到,香港的政黨和參政者沒有可能通過參加普選(目前只有立法會部分議席開放給普選)而執政,他們只能晉身立法會,而立法會的權力和運作又受到《基本法》第74條(議員提案權的限制)和「分組點票」等限制,這些制度安排便「先天」地決定,香港的民選政治家和立法會至多只能扮演政府的監督者或所謂「反對派」的角色。第四,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在上述「管治聯盟」的形成和維繫方面,中央政府(尤其是在香港的中聯辦)扮演關鍵角色。
弱勢政府與立法會的互相制衡和補充
總括來說,雖然《基本法》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包含了「行政主導」的考慮,但實踐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只能是一個弱勢的政府,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其實是《基本法》的制度設計的結果。因為《基本法》所賦予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權力,與殖民地時代的立法局的權力不相伯仲;政府提出的任何立法建議和財政撥款建議,除非得到立法會的過半數票通過,否則便無法實施。在這方面,《基本法》保證了立法機關的制度和權力在1997年回歸前後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但由於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是一個由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機構,它的性質已經和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立法局大異其趣。同一個立法權、財政權或監督權,以前由委任議員行使,現在由民選議員行使,情況便有天淵之別。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權力核心,在於它對政府提出的任何立法建議或財政撥款建議的否決權;由於它掌握了這個關鍵的權力,它便可以在眾多政策議題上與政府討價還價,向政府施壓,迫使政府按立法會所代表的民意和社會利益的要求而調整其政策。因此,最終來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個由政府(行政機關)和立法會分享和共同行使政治權力的相當民主(雖然並非完全民主)的政體,雖然其權力分享的模式有異於傳統的議會內閣制和總統制。
(香港政治體制中的行政與立法機關系列之四) 全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