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直方(香港大學圖書館前高級助理館長及馮平山圖書館主任)
去年11月我曾在温哥華網認寫過一文,第一句云:「佔中的人未讀過《基本法》,或故意挑戰《基本法》」。
文內指出香港佔中及泛民人士已將《基本法》拋在腦後或故意挑戰《基本法》,因為這原故,佔中進行了79日,且獲泛民高度支持。
11月15日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陳經緯提出,香港應該在佔中之後設立《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推廣中心。
律政司長袁國強認同部分港人對《基本法》有不同看法,甚至是明顯違反《基本法》。我不敢掠美,但拙文所言與陳、袁所指大致相同。
本年4月4日,特首梁振英出席《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在會上聲稱《基本法》起草時,並無草委指沒有公民提名便不是真普選。
泛民元老李柱銘反駁,謂1988年《基本法》草稿的三個方案中,其中一個方案有公民提名;在該方案下,特首候選人只須獲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他又說,《基本法》26條訂明,香港永久性居民除有投票權外,也有參選權。
梁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是草委委員。我們不必探究誰是誰非,但法律以文字所載為根據,不能以以未通過的建議(即草案)作準;即使沒有法律專業的人亦會同意。現且將兩人論點依《基本法》及常理分析一下。
公民提名
《基本法》中有關特首選舉見於附件一:
關於選舉委員會人數,2010年人大修訂為每界別增至300人,合共1200人:
以上附件一確實沒有公民提名。
據李氏所言,三個方案中有一個是公民提名,只須有50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但附件一所列,是選舉委員,非永久性居民。李氏所言之公民提名,大概只經過討論,但未成定案,故並無列入《基本法》附件一。
選舉權及參選權
試以常理進一步推論一下這公民提名方案是否實際,以及選舉權及參選權。
在一間公司、社團、學校或私人朋友中,找50人提名絕不難,若有富商贊助或外國勢力支持,100以上也輕而易舉,結果可能有百多人參選。試問哪一個國家,不是有所限制,貴精不貴多嗎?美國總統選舉,只有民主、共和兩黨各有一代表,其餘的參選者只是陪太子讀書。若問:「為何我沒有參選權?」有是有的,但只限於各州的初選;各州初選獲累積票數最多者才能進入全國總統大選。加拿大國會議員選舉主要來自保守、自由、新民主三黨的在任議員,獲得議席員最多的一黨的黨魁便任總理,其餘綠黨、及獨立候選人只作陪襯性質,故美加公民提名即使存在,亦無人支持。因在國會中要推行政策,必須獲大多數(即同黨議議)員支持,才能通過。鄰近香港的新加坡的選舉,與加拿大相同,現因篇幅有限,不擬討論。
至於選舉權及參選權,香港公民並非沒有,但只局限於立法局及區議會。某人能否參選特首,則須由選舉委員會1200人決定。至於美加,參選權只限於州內選舉,不能用於全國性選舉。在美加等國要參選總統或總理,須通過多個門檻,非等閒人敢問津,只有少數人能過關斬將。故與香港比較,選舉權一樣擁有,參選權彼此均有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