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社會面臨嚴峻的社會信任危機。不信任存在於不同單位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不同社會群體之間、不同個人之間等,也存在於一個單元內部,政府內部、組織內部、甚至家庭成員之間。可以說,不信任無孔不入、處處都在。
信任危機當然是比較而言的,既可以和其他社會比較,也可以和過去的中國社會比較。就中國自身而言,人們不要幻想從前的社會信任有多深厚。一談到信任危機,一些人便指向改革開放,認為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造成了今天的信任危機。實際上,自近代早期西方人開始接觸中國社會之後,他們就發現東西方社會信任的不同程度和不同機制。
自孟德斯鳩以降,西方學者在論述西方的社會信任及其形成機制時,大多強調社會「自然秩序」,因為這種「自然秩序」就是建立在社會成員的互相信任基礎之上的;社會不僅僅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而且更是一個信任共同體。西方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礎之上的,也是為維護這個秩序而存在。相比較,在傳統中國,無論是禮制還是法律,兩者的目標都在於社會控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控制。因為是自上而下的控制,缺失自下而上的自然秩序,社會信任危機隨時都可以發生。
當然,「自然秩序」和社會信任之間的關聯是可以爭論的。即使在西方,法律體系的形成並非如這些理論家所說的那麼「自然」,而是當時統治階級利益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上而下施加的。不過,社會信任和社會利益之間的關聯是很顯然的。這裏有一點值得強調,即凡是源於一方對另一方控制的,最終必然會發生信任危機。
那麼,社會信任是如何發生和發展的呢?這也只能從比較而言來討論,人們至少可以從如下三個層面來探討。
第一,康德所言的內心「道德律令」。這是社會信任最深層的基礎或者本源。「道德律令」來自於宗教、哲學或者民族精神,是一個國家或者民族長期歷史積澱下來的產物。
第二,社會共同體。社會共同體本身是變化的,從原始社會的面對面群體,到近代之前不同形式的地方共同體,再發展到近代以來以民族國家作為單元的大型共同體。無論什麼樣的共同體,都是由一整套規則和規範構成的,無論是明文正式的還是不成文非正式的。沒有這一整套規則和規範,就構不成共同體。
第三,法律。法律可以分為積極誘導性的,即制定一個共同體所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很自然,不同的文明和社會具有不同的行為規範,他們之間的互動也會產生衝突。所以,像日本和韓國那樣以一個民族為主體的社會,信任度就高;而多元民族社會或者移民社會,信任度相對會比較低,全球化導致愈來愈多的社會衝突也和社會信任有關,因為人口的流動往往造成不同群體之間的低信任度。
第四,懲罰性的法律,即對不遵守行為規範的行為進行懲罰,使之付出代價,從而迫使其遵守規範。這可以說是「被施加」的社會信任。即使人們內心不接受,但只要其行為符合這些規範,其行為也是可以預期的,因此也會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中國傳統的「禮」已進化到「黨紀」
回到中國的例子。傳統上,「禮」與「法」都不具有普遍性,是專門針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如費孝通所言,「禮」本身就是有差異格局的。皇帝和士、農、工、商四個階層都有其自身的「禮」。儘管在這四個階層之間存在着社會流動性,即個體身份在這些階層之間是相通的,但「禮」是不相通的。個體從一個階層轉向另一個階層,其所遵循的「禮」也需要作相應的轉換。「法」更是如此。「法」在中國文化中主要是「刑法」,而「刑法」則只是針對普通老百姓的,即所謂的「刑不上大夫」。
從這個意識上說,中國不可能產生出西方意義上的「法」(law)。西方的「法」是基於「上帝」和「自然法」之上的。因為無論是「上帝」還是「自然」都是形而上的(或者是想像的),因此具有普遍性。對西方來說,不難從「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轉換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然,這並不意味着西方社會在現實層面也是平等的,因為法的意義對不同社會階層全然不同。
中國文化強調的是特殊性,用今天的術語來說,這種特殊性是徹頭徹尾的「現實主義」,因為現實就是不平等的。基於這個現實,中國社會的不同群體發展出了屬於每一個群體自己的「禮」。(傳統的「家法」更是一個典型,每家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念和需要來發展出「家法」。)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傳統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續。
儘管近代以來,中國接受了類似西方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至少在理論上強調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同時,中國又難以放棄傳統文化上的積極面,即「禮」。「禮」統治中國「士」這個階層(即統治階級)數千年,不能說沒有用。很難想像沒有「禮」的「士」是怎樣的。今天,傳統的「禮」已經進化到「黨紀」。在中國文化中,沒有人會否認「黨紀」的合理性,也沒有人會想像一個沒有「黨紀」的執政黨。但實際上,「黨紀」就是執政黨這個群體的「法」。因此,在中國,有「黨內法律法規」的概念。
西方人對這種形式的「法」很難理解。無論是「黨紀」還是「黨內法律法規」對執政黨的建設至為關鍵。但同時,如果「黨紀」和「黨內法律法規」不能和具有普遍性的國家法律對接好,那麼就會影響社會信任的建立。很顯然,「黨紀」和「黨內法律法規」具有懲罰性,屬於控制範疇,很難成為黨員的自覺行為。即使在黨內,一些人對「黨紀」和「黨內法律法規」也會談虎色變。而這種情緒又很容易從黨內延伸到整個社會。直到今天,中國社會的大多數遇到問題還是求助於關係而非法律,這是有深層次原因的。
到了當代,社會的高度世俗化也對社會信任帶來負面影響。過度世俗化使得原本就缺失康德所說的「道德律令」的中國社會更趨於只講利益,而不講精神。隨着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中國社會從固定到流動。社會一旦流動,傳統意義上的「禮」就失去了效用,更不用說傳統的「禮」本身就早已經遭到摧毀。
「五四運動」以來的歷場政治社會運動都對傳統的所謂的「封建禮教」構成了致命性的打擊。「階級」概念被引入來處理社會階層之間的關係,而這個概念本身就是意在破壞階層內部或者階層之間的社會信任,以實現社會衝突的目的。
經驗地說,人為地製造社會群體之間的「不信任」,例如地主和農民之間,有產者和無產者之間,政府和人民之間等,是近代以來所有革命過程中最流行的方法。到今天,「階級」概念已經成為一種政治文化,在不同階段以不同的方式呈現出來,甚至表現在追求「民主」的過程之中。
沒有任何信任度社會難以為繼
不同社會有不同的社會信任度,但如果沒有任何信任度,一個社會就難以為繼。就中國來說,當代的諸多發展實際上也在為新的社會信任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社會經濟方面的基礎,但很可惜,這些新產生的信任因素被人為的因素所阻斷。
最顯著的是表現在「市民社會」的發展上。「市民社會」這個概念儘管先在西方產生,但在實踐層面,市民社會不是西方的專有物。它是資本的流動、工業化、城市化等過程的產物,或者說,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因此,本身也並沒有那麼濃厚的政治性。很簡單,傳統共同體解體了,就會出現新型的共同體。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發展也導致了市民社會的出現,尤其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
新的共同體出現了,但被人們作過度政治性的解讀,被視為是政治威脅,因此遭到人為的阻斷。在這樣的情況下,資本的「道德律令」、工人的「道德律令」、農民的「道德律令」、知識群體的「道德律令」從何而來呢?所有這些群體都是由分散的個體組成,或者由哲學家阿倫特(Hannah Arendt)所說的「原子化」的個體所組成,那麼道德從何而來呢?單獨的個體是產生不了道德的,因為道德的本意是集體。
回到傳統「禮」的角度看,如果不容許這些社會群體具有一定的自治性,成為「市民社會」,它們就很難發展出自身的「禮」。沒有「禮」,它們也就沒有自我約束機制和規則。
對中國來說,要構建社會信任,更為重要的是要回到「人」的概念。這也是西方近代社會的起點。以人為本,人是社會的本體。儘管在現實中,人是不平等的,但人具有向往平等的人性。如何在不平等的現實基礎之上追求平等?這在西方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且也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說穿了,就是要實現「實際上的等級性社會」和「原則上的平等社會」兩者之間的均衡。兩者之間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兩者之間張力恰恰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人為地控制這種張力只會導致社會的更不平等,從而是更低的社會信任度。
如果意識到,「一方對另一方的控制」產生不了社會信任,人們就必須發掘社會發展中所產生的「自然」因素,因勢利導,促使社會發展出「自然」的社會信任機制。儘管任何社會都需要控制機制,但控制機制的設定並不一定要根據政治上的需要而人為地設定,而完全可以根據社會自然的發展規律來設定。根據社會的自然規律而設計的社會控制成本更低、更有效。
在一個愈來愈世俗的社會,人們並不期待出現一個具有高度道德自律的「社會群體」(例如早期歐洲式的「貴族」或者日本式的「武士」),但人們則可以期待一個基於「規則」之上社會的出現。中國傳統通過科舉考試實行賢能政治,有效阻礙了歐洲式的貴族群體的出現,但也延續和強化了「士」這個階層。「禮」就是「士」這個階層的規則和規範,不僅是這個階層內部社會信任的基礎,也是其他社會階層對此信任的制度基礎。
如果容許各個社會群體具有一定的「自治性」,現代版本的「禮」也並非完全不可能。例如,既然執政黨具有「黨紀」或者「黨內法律法規」,那麼是否也容許企業、農民、知識界具有自身的「法律法規」呢?
更為重要的是就是「法治」建設。各社會群體內部的規則和規範(或者「禮」)並不見得和「法」發生矛盾和衝突,正如「黨紀」和「國法」之間並不必然發生矛盾和衝突一樣。現在,一些方面,「法」仍然不具有普遍性,這是因為兩者之間的對接問題,例如「黨紀」和「國法」沒有有效對接。
當代中國社會,無論社會群體內部的規範,還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法,都具備了客觀條件,工業化、城市化、商業化、流動社會等發展都要求具有普世性的法律的出現,作為社會整體的行為規範,但同時這些發展也要求各社會群體內部具有自身的規則和規範。這兩者應當是同時進行的。廣義上的「法治」包含這兩個層面,而不僅僅指成文法律法規。
一句話,「法治」的重要性在於其是確立社會信任的制度基礎,也是防止社會信任解體的最後防線。沒有了這道防線,任何社會信任就會變得不可能。如果不能解決「法治」問題,社會信任危機是必然的。對今天的中國社會來說,「從法治做起」,既符合執政黨的需要,更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原刊於《聯合早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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