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佔中案判刑看人性

在之前各被告被裁定有罪時大聲喝采,支持法治的部分建制派人士,現在卻質疑法官判刑過輕,有人甚至發起網上聯署,要求律政司就刑期上訴。這個反應呈現人性的另一面,其中是否包含私利,只有當事人才清楚。

佔中案九名被裁定妨擾罪成的被告,除了陳淑莊因腦部需做手術,押後判刑外,刑罰最重是佔中三子,入獄16個月。不過,朱耀明因年邁,獲准緩刑兩年。刑罰最輕的是犯案時未達21歲的張秀賢,獲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需要即時入獄8個月的包括現任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以及早前因抗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被判有罪和入獄的黃浩銘。被判入獄8個月但獲緩刑的包括犯案時是學生的鍾耀華和曾當選立法會議員多年的資深民主黨員李永達。

佔中對錯由良知決定

佔中案的裁決和判刑,在國際媒體上受到詳細報道及廣泛評論。絕大多數意見都認為,重判為爭取民主而和平抗命的參與者,是對香港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的政治打壓。在香港,除民主派外,不少無政治傾向的港人都被佔中案各被告的有理想、無私利的行為深深打動,並向他們致敬。其實,在主審法官陳仲衡的判詞中,他肯定各被告的高尚情操。例如,除有刑事紀錄的黃浩銘外,他形容其餘被告擁有正面的良好品格。他同意佔中理念是和平非暴力行動及不涉及任何貪念、憤怒和金錢利益。他對年輕或曾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被告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體現法律之內可以包容的善良人性。相比之下,在之前各被告被裁定有罪時大聲喝采,支持法治的部分建制派人士,現在卻質疑法官判刑過輕,有人甚至發起網上聯署,要求律政司就刑期上訴。這個反應呈現人性的另一面,其中是否包含私利,只有當事人才清楚。

曾經參與過佔領行動的港人多達數十萬。他們是否被煽惑而走上街頭,還是自己行使自由意志做出的決定,不僅是個法律問題,還是個良知問題。我希望這個法律問題可以藉案件上訴由終審法院澄清。至於佔中的對錯,則應由每個人按自己的良知決定。無論如何,我不認為反佔中的人較案中各被告更愛香港和港人。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