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塵埃落定,主犯雖已被判刑,但紛爭不曾停息。先不說案件很有可能因為上訴而在下一個判決之前和之後的不斷爭議,目前最大的拗撬還在於判決的公正與否。爭議本來就沒有靜止的可能,共識更是奢望。即使如此,爭拗還是需要有所根據,否則一陣罵聲過後,又為另一件事開罵,香港永無寧日。
佔中案法庭援引的一宗英國案例,2017 年7月,環保人士「地球之友」成員抗議英國一家採油公司開採頁岩油,可能對氣候暖化有影響,在一條公路上阻截運送開採機器的貨車通過。3名抗議者爬上貨車頂,「佔領」貨車約兩天至3天半後自行走下貨車。事件影響一條車道無法通車,以及數千人圍觀,構成公眾妨擾罪。原審法庭判處3人監禁15至16個月。
3名被告分別表示不同程度的悔意,其中一人表示:長者由於沒有巴士服務而無法外出,緊急服務、血液運輸及病人運送的車輛要改道,走更長的車程。即使這樣,原審法官拒不接受這種悔意,被告堵塞一條來往城市與鄉鎮的主路,導致交通長期中斷,是判處罪成的關鍵因素。
法官認為,原來一場只是為了表達一種觀點,製造某種程度的滋擾,並非不能容忍,但現在被蓄意變成一場重要的妨礙公眾案件;他們以信奉的「正確」凌駕於更廣泛的公眾利益,事實上罔顧了更大層面的公眾。
英國法官的這種描述,好像是在說佔中案。事實並非如此,佔中案從一開始就準備癱瘓一個重要地區,佔中案主犯知道原來較低程度影響的目標不可能實現,整個佔中事件已經失控,但主犯沒有停止煽惑。
英案例有三大啟示
討論佔中9名主犯刑期是否公正,英國案例對佔中案有三大啟示:一是公眾妨擾的情况,雖然嚴重程度有天壤之別,但情節類近;二是被告都聲稱為了公眾利益;三是最終結果很可能相同。英國案例的被告是干犯公眾妨擾罪,香港佔中案除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被告串謀干犯公眾妨擾和煽惑公眾妨擾罪外,其餘6名被告主要是煽惑罪。英國的案例只是3個人做了;香港的被告自己做了,還煽惑其他人干犯。無論如何,兩宗「佔領」所造成的危害同樣是嚴重的。英國只是在小城鎮的一條道路的一邊車輛受到影響;香港是整個金鐘被癱瘓。英國法官所指的交通長期中斷,是3天半;香港是79天。英國的罪犯一項控罪被判15到16個月;香港的主犯,數罪並罰,最高也只是16個月。
量刑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罪犯有沒有悔意,重要性在於判斷罪犯有沒有再犯的可能。誠如英國與香港的法官都表示,判罪並非要罪犯改變政治信念,而是對社會造成的妨擾有沒有悔意。英國案例中,原審法官不接受罪犯在求情時所表示的悔意,上訴法官則接受,所以改判毋須繼續執行已經監禁6個星期的餘下刑期。香港法官陳仲衡指出,悔意是指被告應該對公眾所造成的不便和痛苦表示愧疚,是公眾理應獲得的道歉,但9 名罪犯完全沒有表示悔意,雖然如此,刑期都要比英國案例輕得多。
佔中案9名主犯都表示「無怨無悔」,除了他們認為的政治主張永遠正確外,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指出。法官陳仲衡指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3人認為,只要中環的金融業務不至於癱瘓,公民抗命所付出的代價是可以接受的,哪怕是對交通的嚴重影響也在所不顧。這就說明了戴陳朱3人的邪惡面貌,相信他們絕對不是為了香港金融業的大局着想,而是香港的金融業癱瘓,國際金融業也會受到牽連,美國的利益會受到損害,所以不佔中環改佔金鐘,目的是癱瘓政府而不是金融,是戴陳朱3人聽命美國而為之,是為佐證。
量刑的三大目的──懲罰、阻嚇以及更生──佔中案9名主犯被判的刑期,達到了上述目標了嗎?懲罰的量刑,法官會考慮罪犯的犯案動機,法官陳仲衡在多處表達了罪犯並不是為了貪慾、憤怒和金錢而為之,言下之意是只要不是為了上述目的,都值得原諒。英國案例的罪犯,同樣沒有上述意圖,為何量刑輕重有如此大的差異呢?更不要說所造成的影響有雲泥之別,佔中案刑期不公平之說,不脛而走。
阻嚇的因素同樣要考慮案情的嚴重程度,一些案例表明,因為罪犯所顯示的兇殘程度,或者對危害社會的嚴重程度,法庭需要向社會傳達一個清晰的信號──社會對此不能容忍──所以要重判,以達到對罪犯以及其他有可能干犯同樣罪行的人起到阻嚇作用。但這次佔中案的刑期,相信很多人也會認為,一旦另一次「佔中」重來,年輕人都會有恃無恐,因為部分主犯頂多也只是社會服務令或者緩刑,參與者就肯定可以逍遙法外。
英國的案例跟佔中案可能還有一個相似之處:原審法庭判刑,上訴庭放人。佔中案會上訴,罪犯還可以無日無之地在媒體鳴冤叫屈,上訴庭很可能改判,9名主犯大可以像張子強被判無罪之後在法院前高舉雙手展示勝利手勢。即使在上訴庭再次被定罪,整個鬧冤過程將會重演。好戲還在後頭。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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