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上發現了《信息時報》在2013年12月2日出版的文章,題為「民國廣州銀錢業的那些風雲人物」。中山大學王則柯教授查出文章的主要作者是陳曉平。「風雲人物」的第一位是家父鄒殿邦先生。「廣東商界舉足輕重的人物鄒殿邦(1895-1993),廣東香山人,20多歲成為百萬富翁,長期擔任廣州銀業公會主席、廣州市總商會主席,參與過近代廣州不少重大事件。」看了我便閱讀現存於香港城市大學圖書館裏父親的自傳。自傳記錄了他在1914年至1940年代的金融事業,可以用來探討當時的財政金融制度與廣東商政的關係。本文先把今天財政金融需要解決的問題說明,再把根據父親自傳記錄了當時對同樣問題的處理方法來作比較。
今天政府的財政可分兩部:收入與支出。收入主要靠稅收與貸款。當收入不足需要貸款時政府可以發公債讓人民或中央銀行購買。今天的金融事業主要是由商業銀行處理。商業銀行是藉貸資金的媒介。它從民眾引進資金貸於與企業。如果商業銀行資金不足也可由中央銀行供於。
中國商業銀行的發展 始於交通銀行
關於中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早在1907年清朝大臣梁燕孫先生推動和協助一些企業家建立了私立的交通銀行。該銀行今天還在中國大陸和台灣行業。但在民國初期舊式金融系統的錢莊還是很活躍,繼續承擔資金借貸的任務。錢莊與銀行不同。它的資產可能是屬於個人的。它沒有股東。它的資金不但能用來借給居民和私營企業,還能用來借給政府。當時父親開辦了一所成功和龐大的錢莊,名為廣信銀號。一系列政府舉辦的重要項目需用的資金是由父親開辦的錢莊供給。自傳記錄如下。
1.「承當局委託為供應廣東造幣廠之銀料統一供應商。然當時軍政費用,端賴稅收,所需銀料,須自行籌購供需,而後於稅收陸續撥還。余長期因應。」這裡說明政府在管理造幣廠時向父親長期借款。
2.「軍政費用時有孔亟之需,向余先行調借。……故舉凡公用事業之興辦參與,如粵漢鐵路,廣州電力公司,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先後被選為董事。」
3.1921年,「革命軍旅猶未建立……故一方面求政事之革新,兼作建立黃埔軍校之籌備。…財廳乃以招商承投釐金之決策,以圖固定預算上之收入…廳長廖公[仲愷]……屬意餘出而投承。」
另一有關的題目是在籌辦重要項目時政府與社會知名人士的關係。當政府項目影響居民生計時,知名人士是否能代表居民向政府投訴。自傳記錄了以下的三個例子。
1、「民國二十年,粵政為陳公伯南(濟棠)主掌。[陳公錦濤]有一要事煩[餘]條陳於當局者,……曰:『……電燈自來水等公用事業,原為公私合營,[陳伯南政府]乃一紙令下,即將全部民股沒收歸公,絲毫不與補償……』[後餘與陳公伯南同宴],以陳錦濤所言代達……伯南公……承認經辦人員失當……卒令民股皆得合理之補償,毫無損失。」
2、「隨後因在市之東郊闢築機場,徵用民有土地……李姓私地多頃,被徵用而未於與給值,徵用後之地稅仍向原地主追繳……受宗組同鄉之請託,向當局交涉,……餘乃先訪番禺縣長陳伯任申述經過,請於補償,並免徵地稅,陳縣長即席允准免繳賦稅,但徵用地價之給值,則先由原所有權人依法稅契,據為定值補償……」
3、「陳公伯南治粵期間……而後又因李公福林之族人某君被控私藏軍械,被判終身監禁。李公查知事屬枉屈,托餘向陳公面訴,經陳公親令法外施恩……由余具保釋放。」
這三個例子說明在中國傳統的社會,人事的關係可以影響政府的決定,包括濫用權力的決定。有人說中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從孔夫子的學說開始,法律已被示為不如道德與人事的重要。在民國時代,社會的知名人士,尤其是在金融界有資金並常幫助政府完成重要項目的知名人士,在必要時能影響政府官員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