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人們對互聯網金融展開了熱烈討論,但觀點卻存在很大分歧。我們認為有必要從理論根基上釐清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以確定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本質。這不但有助於監管部門引入恰當的監管措施,也有助於金融機構(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合理布局自身的業務拓展。對投資者而言,搞清楚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特徵對於預測這些新的商業模式的可持續性、從而預測相關企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也很有益處。
到目前為止,絕大部分對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分析都是從信息經濟學(economics of information)的角度進行的。研究者認為,互聯網金融通過大幅度降低金融活動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有可能達到「去中介化」的效果,從而有可能形成一種並列於商業銀行間接融資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
以網絡經濟學來看互聯網金融
不同於上述研究方法,我們採取了網絡經濟學(network economics)的視角來分析互聯網金融。我們認為,目前絕大多數互聯網金融產品和商業模式所帶來的主要是技術層面的改善或創新。它們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卻無法明顯降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應該達不到「去中介化」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顛覆」傳統金融業。
然而,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卻是水到渠成並且不可阻擋的。它是互聯網企業依託其所培育的電子商務或媒體與社交網絡、對其客戶所提供的一種自然的附加服務。對於那些存在明顯的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的互聯網商業模式來講,網絡效應的巨大威力使得那些已經積聚了海量客戶的互聯網商業平台,可以輕鬆地植入金融服務功能,迅速擴張其金融版圖,令傳統金融機構無法阻擋。與此同時,由於網絡效應存在規模臨界點(critical mass)的要求以及近似於「贏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的特性,很多互聯網企業不得不被迫涉足金融服務業,以便為其網絡客戶提供愈益完備和便捷的服務,從而鞏固和增強自身網絡的網絡效應,防止被競爭對手網絡所超越。
網絡競爭中「贏者通吃」的特性意味着,估計僅有少數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可以生存,而絕大多數規模較小的平台估計都難以存活太久。不過,那些生存下來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將來很可能成功躋身於大型甚至超大型金融機構之列。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一新生事物,我們建議監管部門採取一種既大力支持和鼓勵、又密切跟蹤和監管的開放態度。鑒於互聯網金融並未改變金融業的本質,對它的監管也應該秉承與傳統金融監管一致的原則與框架,避免出現監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潛在的風險隱患。但值得指出的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順應了中國金融改革的大方向,成為了倒逼金融放鬆管制、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鋒。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借力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積極推動金融放鬆管制的進程,給傳統金融機構鬆綁,而不是簡單地套用現行法規、把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扼殺於襁褓之中。
互聯網金融與信息不對稱
互聯網金融這個名詞包含兩個組成部分:互聯網和金融。因此,研究互聯網金融,必須同時分析這兩個部分,缺一不可。
目前比較流行的觀點是,人們把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基金、證券公司等)使用互聯網來展示和營銷其產品和業務的做法稱作「金融互聯網」,而把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服務領域的做法稱為「互聯網金融」。這種定義雖然簡便易懂,但它只是區分了金融業務的操作主體(即互聯網企業或傳統金融機構),而沒有解釋二者在經營模式上的區別。
互聯網金融的懷疑者認為,互聯網只不過提供了一種新的技術手段和營銷渠道,傳統金融機構完全可以借助同樣的工具和手段,與侵入金融領域的互聯網企業展開競爭。其中一部分人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於突破了很多傳統金融機構不敢逾越的監管紅線,因此,一旦監管部門收緊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約束、將其納入與傳統金融機構同等待遇的監管框架內,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屆時,傳統金融企業可以很快收復失地,而互聯網金融的「火爆」有可能只是曇花一現。
然而,互聯網金融的支持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有可能「顛覆」傳統的金融模式,以一種新穎而獨立的金融模式發展壯大。這是因為,在傳統金融模式下,金融交易的雙方或多方主體面臨很高的信息搜尋(search)、借貸方匹配(matching),以及信息處理成本等,需要借助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來降低上述交易成本,並通過後者進行盡職調查、財務分析、風險匯集(risk pooling)和審慎管理來解決信息不對稱和分散風險的問題。但互聯網金融的支持者認為,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例如,謝平等(2012)認為,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以及大數據與雲計算等信息科技的發展,大大降低了信息的獲得、加工與處理的成本,使得金融活動的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的程度都顯著下降。因此,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的上述功能完全可以被互聯網等新技術手段所取代,金融交易雙方可以繞過金融中介機構、直接通過互聯網完成金融交易(如借貸、理財等),從而有可能形成一種並列於商業銀行間接融資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沒被解決
我們認同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可以大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判斷,因為這些技術的確可以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的搜尋與匹配成本。然而,我們認為,至少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這些信息技術尚不能獨立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難題。
以 P2P 網貸為例,雖然互聯網技術的存在使得大量的潛在貸款人(lender)可以通過 P2P 網貸平台的網頁直接了解到大量借款人(borrower)及其項目信息,甚至可以通過互聯網搜索引擎查詢到大量的關聯信息,但這並不意味着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這是因為,無論互聯網上的信息有多麼豐富,也無法囊括實體經濟與商業活動的所有信息。至少到目前為止,絕大部分的實體經濟與商業活動的信息仍然存在於線下,而線上的信息雖然高速增長並且規模驚人,但與實體經濟與社會所產生與存在的信息量相比也只是滄海一粟。
具體來講,對於任何一個借貸項目,至少在目前的信息技術條件下,潛在的 P2P 網貸的貸款人依然無法獨立確定以下要素:(1)借款人及其項目所陳列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2)貸款項目的違約風險;(3)貸款利率與貸款風險是否匹配等等。
眾所周知,在過去一年中,中國有數十家 P2P 網貸平台倒閉,其中甚至出現了個別平台發起人捲款跑路的欺詐行為。這表明,P2P 網貸的潛在貸款人甚至無法覈實網貸平台自身及其發起人的真實性、誠信度和風險,那麼 P2P 網貸可以降低或消除貸款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從何談起呢?
P2P 網貸正是金融中介
在現實中,大部分 P2P 網貸平台的發起人或管理者實際上是扮演了傳統金融中介的角色,通過大量線下的盡職調查來核實相關的信息,然後提供給線上潛在的貸款人,來解決貸款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實際上是以網貸平台的信譽在做隱性擔保。有些 P2P 網貸平台乾脆對貸款提供擔保、或者由第三方專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無論形式怎樣,這些都表明,目前的信息技術本身尚無法獨立地解決網絡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P2P 網貸的業務依然需要依賴專業的「準金融中介」做大量的線下盡職調查。
同時,網貸平台或第三方擔保機構所做的線下盡職調查的成本也不見得比傳統金融機構的調查成本低。因此,P2P 網貸平台或第三方擔保機構所收取的中介費或擔保費也不見得低於傳統銀行所賺取的利差。這令人懷疑,P2P 網貸是否真的可以省去傳統金融中介所賺取的利差、從而給貸款人和借款人帶來更大的投資收益或更低的融資成本。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P2P 網貸的貸款人(lender)的確獲得了比普通銀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絕大部分借款人(borrower)所付的利息卻不見得比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利率低。這表明,P2P 網貸所帶來的貸款人收益的提高,只是源於對當前存款利率管制的突破(與各種理財產品類似),而並非源自「去中介化」所帶來的「利差的消失」。
從理論上講,如果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無法大幅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那麼互聯網金融業務就依然無法脫離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而獨立生存。這不但意味着「第三種融資模式」可能無法實現,也令 P2P 網貸的發展空間和可持續性都值得懷疑。這也說明,用「解決信息不對稱」或「去中介化」這個理論視角是無法解釋「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本質區別的。
當然,謝平(CF40,2012)強調,「金融業一定要有想象力,不能太現實。如果我們的想象不夠遠,互聯網的發展就會超出我們的想象」。對於這種研究理念,我們深表贊同。的確,也許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再發展數年,信息的獲得會變得更容易、更廉價,信息造假的難度更高,欺詐行為的動機更難隱蔽,對單個信貸項目違約風險的模型計算會更準確、而且計算結果可以更廉價地提供給潛在貸款人,那麼屆時,即便對於那些只是投資數百元甚至更少資金的潛在網絡貸款人來說,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會大幅度降低。果真如此,那麼不但「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可能成為現實,而且人類社會的整體誠信度都會有明顯改觀。對此,筆者雖然心嚮往之,卻心存疑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