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文明發展過程中,各種制度和功能之間的分化(differentiation)可以說是衡量這個政治體系是否具有現代性的最重要的標誌。
分工與現代
在原始部落,部落首領一人包攬所有重要事務。在政教合一國家,宗教領袖的權限涉及到精神和世俗的各個領域。這些政體都被視為是不具有現代性的。
在社會科學中,系統論述「分化即是進步」的無疑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 Smith)。斯密在經濟領域提出了「勞動分工論」,論述了為什麼勞動分工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產生財富。在政治社會學領域,延續斯密這方面的論述並且作出了巨大貢獻的,要推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韋伯之後,社會科學便把制度分化與功能分化視為近代社會的標誌。
傳統及官僚組織較穩定
韋伯還探討了不同組織的不同權威來源和它們之間的關聯。他界定了一個組織的三種合法權威來源,即習俗慣例、個人魅力、法規理性;這三類權威來源構成了三類不同的組織,即傳統組織、個人崇拜組織和近代官僚組織。韋伯認為法理權威最適宜的組織形式是近代之後發展起來的官僚制體系。
在韋伯看來,在這三種組織類型中,只有傳統組織和官僚組織才有相當程度的穩定性。個人崇拜組織與這兩種組織差異極大,它可以破壞一個舊世界,而無法建立一個新世界,因為無法保持領袖人物魅力的歷久彌新,或者領袖人物隱退去世等等。個人崇拜組織從其誕生起,衰敗也就不可避免。例如,宗教組織在其創立時必須依賴領袖的神聖光環,但要將信徒對領袖的頂禮膜拜常規化,一旦形成了教義和規則,它就開始轉變成傳統組織。
古代王朝在創立時期,常得益於某個具有超凡魅力的領袖,人們信賴他那種拯救社會的神力,對烏托邦式美好世界的追求形成對領袖的擁戴。不過,一旦成為統治者,他就得實現權威的轉變,把神力變成傳統,制定典章制度,個人崇拜組織隨之平凡化,變成傳統組織。
傳統組織不可能有法理權威
傳統組織與官僚組織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但兩者實質有很大不同。在官僚組織中,由制度規定組織層級、部門劃分、職位設置、成員資格,能夠形成非人格化的層級體系和部門結構,組織成員是否勝任僅僅取決於他的能力,而不是取決於他對組織領袖的個人忠誠和個人依賴。
傳統雖然也有規章體系,但它的典章來自傳統習慣,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個人關係、喜好偏愛、社會特權的基礎之上。所以,儘管傳統組織中也有法律制度,但不可能有法理權威。按照韋伯的說法,這種組織的司法是不規則的,組織運行缺乏工具理性。
君臣上下官民的依附關係 vs 分工合作關係
韋伯在這裏已經意識到了另外一個巨大的轉型,但並沒有對這個轉型給予明確的論述,即領袖的制度身份和領袖個體之間的區分或者分化。簡單地說,這個區分就是個人和個人所持職位的區分。在傳統社會,人們不能對這兩者區分開來,例如對部落首腦來說,人就是職位,職位就是人;一個人一旦獲取一個職位,就傾向於把這個職位視為是自己的「私物」。
進入近代以來,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國家」,更是把此種現狀表述得淋漓盡致。在沒有做這種區分的情況下,所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包括皇帝和大臣之間、上下級官員之間、官員和老百姓之間等,都表現為依附關係。近代官僚體系則不同,在官僚體系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表現為職位之間的關係,是分工合作的關係,而非依附關係。
在西方,推動這個「分化」的便是近代民主。民主是為了什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很多人把民主視為一種可以實現人類各種價值的制度安排,例如政治參與、自由、政治平等和公平等等,而民主本身更是一種價值。另一方面,現實主義者並不認為民主具有這麼偉大的價值,而僅僅是一種解決政治精英之間權力分配和權力移交的一種政治安排,只是一種技術性的安排。
民主理論未必洞悉政治權力來源
19世紀兩位意大利社會學家莫斯卡和帕累托提出了「精英循環理論」,從不同類型的精英循環來解釋歷史的變遷。在他們兩人看來,不管什麼樣的政體(專制獨裁、寡頭、共和、民主等等),一個社會的本質都是一樣的,即總是少數精英統治多數大衆。
精英民主理論在哈佛大學經濟學家熊彼特那裏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熊彼特也認為,民主政治並不改變一個社會結構的本質,任何社會永遠都是少數人統治多數人。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熊彼特批評了西方之前兩百年間的主要民主理論,認為它們都是建立在不真實的、規範假設基礎之上,都是空想,與事實完全脫節,民主理論更是不知道政治權力的真實來源。
他自己提出了一個稱之為「民主程序理論」或者「精英競爭式民主理論」,把民主界定為僅僅是產生統治者的一個過程和制度安排。無論人民參與程度有多大,政治權力始終都在精英階層中轉讓更替。
政治穩定的條件
政治永遠都是精英之間的競爭和鬥爭,但競爭和鬥爭需要規則,沒有規則,便會暴力成災,血流成河。所謂的權力更替就是精英的更替,包括同一代精英之間的權力分配、權力在這一代與下一代之間的轉移、從一種類型的精英到另一種類型精英的轉移。因此,民主簡單地說就是精英之間的競爭和鬥爭規則,這種規則對誰都有利,至少從理論上說可以保證和平。
不過,民主要保障和平與穩定,還需要其他很多條件。在政治面,至少需要兩個分化。其一是政治與行政的分化。政治主導變化,而行政主導穩定。表現在人事上,就是政治人物和官僚之間的區分,政治人物由選舉產生,但官僚則遠離選舉。當政治人物發生變化的時候,官僚是穩定的。其二,同樣重要的是領袖的制度身份或者職位與領袖的個體之間的分化,例如首相作為一個職位和擔任首相的人之間的區分,總統作為一個職位和擔任總統的人之間的區分。
用中國人所說的「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對此比較好理解,無論是首相職位還是總統職位都是「鐵打的營盤」,而首相個體和總統個體則是「流水的兵」。這一區分非常關鍵,因為它解決了領袖個體因素和職位之間的矛盾。領袖的各種個性因素在促成其獲得這個職位過程中發揮着作用,但一旦一個人獲得了這個職位,就會面臨有關這個職位的諸多制度制約,社會也會對這個職位具有可預期的期待。如果領袖的行為和人們對職位的期待之間產生了很大的差異,就會出現政治不穩定現象。
中西兩種權力分工
那麼,中國的情形又如何呢?在規範層面,中國和西方似乎很不相同。中國文化強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似乎什麼東西都是屬於皇帝的,皇帝可以支配一切。但這僅僅是規範和理論層面的,實際則不然。理論上所有權力歸於皇帝,但權力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則是相當分散的。早期西方傳教士來中國,誤認為中國較之西方諸國更「共和」。「共和」指的是皇帝和其大臣之間的權力分享模式。
在皇權體制下,權力分工處處可見,例如皇權和相權之間的分工,各個官僚機構之間的分工,中央官員與地方官員之間的分工。其中,內部三權體制,即決策、執行與監察,從漢朝開始一直到晚清。西方的三權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是三個獨立領域的分權和制衡,中國的三權則是同一個政治過程不同段的區分。中國這套制度的產生遠較西方早,是各個文明中最早發展出來的最成熟的官僚體系。
中國的權力繼承問題
很多學者包括當代的福山,認為中國秦朝之後發展出來的制度,已經具有西方到近代才出現的特徵,甚至可以說,中國是第一個近代化國家。的確,中國的這套官僚體制尤其是公務員制度,對近代以來的西方民主政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如果沒有中立的公務員(官僚)體系,民主政治的穩定就很難得到保障。
不過,中國文化缺少另外一種區分,即皇帝作為一個職位和皇帝作為一個個人這兩者之間沒有區分開來。當然,這並不是說,中國古人沒有意識到這兩者不是同一件事情。在儒家的認知裏,皇權是一個職位,對這個職位具有諸多文化的期待和制度的制約。不管誰當皇帝,都需要符合人們對這一職位的期待,都要面臨這一職位所關聯的制約。
當皇帝個人的行為不符合文化對這一職位的期待的時候,那麼皇帝本人就會遭致議論甚至批評。不過,這種區分只有在所謂的「大儒」那裏才有,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大部分都是腐儒和犬儒,他們沒有能力把兩者區分開來,因此對皇帝個人的忠誠往往替代對皇帝職位制度的忠誠。
權力繼承問題延至近代
缺失了這種區分,也使得中國一直很難解決權力繼承問題。皇帝把其職位視為「私有財產」,把決定繼承者的權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可說是「絕對主權」。而這種「絕對主權」無論對皇帝本人還是皇權制度實際上都是有害的。儘管中國早就發展出了先進的人才選拔思想和制度──賢人制度,但這一制度顯然沒有用於解決權力繼承問題。不難理解,中國歷朝歷代的權力繼承充滿了血腥和暴力。
這種區分的缺失一直延伸到近代。梁啓超說中國人只有對皇帝個人的忠誠,沒有對國家的忠誠,就是指缺失這個區分。梁啓超認為,中國要變革,就要造就一種「新民」,他們具有對國家的忠誠,而非對領袖個人的忠誠。
經驗地看,要實現這個一樣區分並不容易。直到今天,大多數的人們仍然沒有能力做這個區分,而領袖們本身也經常不願意做這樣的區分。在實際層面,領袖的制度身份和個體身份不分,經常導致制度或者職位的個人化。如果這個區分不能實現,中國在實現政治現代化方面的道路會變得更加艱難,尤其在權力繼承方面。
中國政治現代化之路艱鉅
如前所述,在西方,民主化幫助解決了這個區分。但西方在進入大衆民主階段之後,民主不僅解決不了精英循環問題和他們之間的糾紛,反而促成了精英之間的無休止的惡鬥,深刻影響着今天西方民主政治的運作。中國在這方面的任務更加艱鉅。中國已經決定不輸入西方式民主政治,因此,人們必須找到民主之外的其他替代方法來實現這個區分。
一旦有了這個區分,領袖們不再把自己所擔任的職位視為是自己的、自己有支配權,那麼即使沒有西方式的民主方法,中國傳統的「賢人」思想和人才選拔制度,足以解決權力分配和權力繼承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的政治現代化還必須和這個「賢人」政治傳統結合起來並加以更新。
原刊於《聯合早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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