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上文〈腐敗就是財政失敗〉討論兩個問題,一、為什麼會產生腐敗;二、如何完成反腐敗的歷史使命,本文續論第三個問題。
反腐敗無疑是及時和正確的,人民無比地擁護和贊成反腐敗。同時,反腐敗必須不斷深入,反腐敗必須刺刀見紅。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反腐敗的終極意義不在於打擊腐敗分子,反腐敗的終極意義在於徹底清除腐敗產生的溫床。或者說,我們的根本目的不僅僅在於剷除老虎和蒼蠅,我們的根本目的在於重建嶄新的財政制度。反腐敗運動最終是一場挽救運動,是為了重新塑造一代社會主義新人。我是一個樂觀主義者,反腐敗運動當然是雙刃劍,我們應該更多地看到其積極的意義。這積極意義是:第一,通過資產登記和納稅確認,我們將重新得到數以千萬計的好幹部;第二,通過資產上繳和納稅補償,我們將可以獲得數十萬億的預算外收入;第三,通過規範財政收支,我們將極大地降低制度成本,從而極大地提高全社會的生產效率。如果,一場偉大的反腐敗運動變成了一場偉大的財政變革,我們將使偉大的改革獲得歷史性的昇華,我們將迎來更為堅實的經濟大發展,我們將建立共和國完善的憲政制度。我設想,危機變成了契機,契機變成了奇跡。我以為,腐敗何嘗不是前輩的遺產,我們將這筆遺產發掘出來,我們就將壞事變成了好事,我們對歷史和人民就有了交代。
本文的第三個問題,是討論反腐敗、財政變革與深化改革的關係(也是關於第五個現代化的闡釋)。
一切改革,說到底都是財政改革。因為,一切改革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愈是深化改革,愈是要強化財政制度建設,這是近現代以來我國得到的最深刻的經驗教訓。香港是我們見證的最新鮮的例子,由於我們嚴重忽略了香港的經濟主權問題,香港回歸之後根本無主權可以賦予港人自治,香港的財政主權和金融主權被外部勢力嚴密操縱,香港本土的財富流失以致於民生凋敝。所以,深化改革,絕對不是「洋務運動」式的破損中央集權,絕對不是香港式的放棄經濟主權,更不是讓資本代替人民行使主權,絕對不是!恰恰相反,深化改革,就是要奪回被劫掠的國家經濟主權和人民經濟主權。私有化、市場化、資本化、國際化更需要強化財政制度而絕不是破解財政制度。換言之,建立了現代財政制度,也就根除了腐敗的溫床,也就為規範的市場經濟奠定了法律基礎。
2012年十八大提出「新四化」之後,習近平去年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設定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顧名思義,強調的是一國整個治理結構的重新架構和分工。在過去中國的國家各部門架構中,黨政不分,分工不明,機構重疊,人員臃腫的情況比比皆是。這些情況的直接後果就導致了政策的上下不暢,大量人員人浮於事。而伴隨着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可以發現中共中央希望對這種過去式體系進行的改變。以最受關注的反腐為例,在《決定》中曾提到,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習近平提出「第五個現代化」是現代化視野下的概念,它強調「國家治理」而非「國家統治」,強調「社會治理」而非「社會管理」,這不是簡單的詞語變化,而是思想觀念的變化。正如習近平強調的:「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再進一步說,就是強調執政黨工作的重心是帶領人民立法,而不再是單純的以黨領政。嚴謹地說,執政黨要牢牢抓住國家主權和人民主權,執政黨要在高水準法治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和社會的自治能力。請注意,第五個現代化道路上,始終存在着兩個危險的陷阱,一個是向地方分權,一個是向資本分權。我們必須跨越這兩道陷阱,中央集權和人民主權兩位一體不容動搖。中央集權和人民主權集中表達於財政權之中,特別是集中表達於財政立法權之中。
歷來財政變革,都是非常危險的變法運動,歷史上成功變法確實非常罕見,變法運動幾乎等同於一次激烈的土改。值得欣慰的是,習總書記和黨中央已經贏得了絕對權威,全國軍民同心協力支持習總書記厲行改革,國內外形勢也允許我們實施一次徹底的財政變革了。有人說,反腐敗亡黨,不反腐敗亡國,那是因為他們沒有抓住財政變革的這個綱。古今中外,無數的有為領袖和政府,就是抓住了財政變革這個綱,從而乾淨徹底地解決了腐敗問題,實現了政府的政治更新和國民經濟穩定增長,他們以自己的遠見卓識開啟了歷史性的偉大中興。
腐敗就是財政失敗。同理,反腐敗成功也依靠財政成功。熟悉政治學和政治發展史的人懂得,財政是憲政的基礎,財政的成功也意味着憲政的成功。明年,就是英國大憲章運動〔註一〕800年了。我們早就應該補上這一課了,我們早就應該完成這一未竟的歷史使命了。由反腐敗開始,最終完善共和國系統而完備的憲政制度,為共和國未來千年發展奠定宏偉的基業,這是何等光榮的歷史使命,我輩參與其中更是與有榮焉。
註一:大憲章(拉丁語:Magna Carta,英語:The Great Charter)是英國最初於1215年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權文件;但在隨後的版本中,大部分對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的直接挑戰條目被刪除;1225年首次成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蘭威爾斯的有效法律。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