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idas如何定義運動行業

addias和Puma都是著名的運動品牌,事實上兩間公司的創辦人原來是一對兄弟,現回顧兩兄弟在半世紀前的恩恩怨怨。

adidas是現今一眾大型的運動品牌公司中,歷史最悠久,也許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一家企業。其成立之初那種工匠雕琢、追求完美的氛圍,和後來二代之「重商主義」,把產品由專業、競技用的小眾產品,大大的商品化和商業化,從而把adidas推向第一個商業高峰,有人甚至説,是adidas的成功定義了運動行業。

工匠精神

二十世紀初是歐洲文明的一個高峰,在工業革命的推動下,生產力提高,社會也富裕,老百姓和貴族都有條件做運動,是消閒,也是商賈權貴間的社交。由於戰爭頻仍,各地政府明白國民身體素質對軍事力量的作用,因此都積極推動全民參與。而通信科技發達,造就幾個由歐洲人主導世界性運動組織,如奧委會(IOC)和後來的國際足協(FIFA)先後成立。這股政治入主運動之風,以二戰前德國納粹成為執政黨後,刻意經營的1936年奧運會,成為標誌。

在這股全民運動風氣之下,adidas的崛起就顯得自然不過。adidas的前身為一對德國兄弟Adi和Rudi Dassler在1920年創辦的鞋廠,當時是在德國南部一個叫Herzogenaurach的小鎮,在兩兄弟老媽家的洗衣房辦的家庭式手作業工廠。兩兄弟的父親是做布的,但到兩兄弟時已走下坡,遂得另闢蹊徑。

Puma創辦人Rudi Dassler,是Addias創辦人Adi的弟弟。(Wikipedia Commons)
Puma創辦人Rudi Dassler,是Addias創辦人Adi的弟弟。(Wikipedia Commons)

兩兄弟中,大哥Adi是個技術派,酷愛親手做鞋,熱衷技術創新,整天躲在車間埋首苦幹。弟弟則是個社交能手,長袖善舞,擅於銷售,二人本來是優勢互補。1936年柏林奧運中,由於Adi出其不意地把其親手做的以「三條帶」加強承托力為標誌的釘鞋,給來自美國的傳奇飛人奧雲斯(Jesse Owens)穿上。奧雲斯一鳴驚人的演出,粉碎座上客之一的希特拉的心,卻捧紅了另一個德國人Adi。從此這「三條帶」便走上體育賽事的產品營銷和運動員贊助這條康莊大道,並且定義了運動營銷這個產業的基本行業格局。1940年左右,其年產量約20萬對。

後來,雖然鞋廠在德國戰降中沒有受到重大的牽連,但卻因骨肉相殘而差點崩塌。當中弟弟Rudi作為對外代表,看不慣大哥終日藏身車間,加上他是納粹的支持者(Adi算是中立),兩兄弟政見不同也導致關係決裂。結果弟弟帶了一幫人,往對面河另起爐灶,取名Puma,而哥哥就頂起剩下的人員和業務,以自己的姓和名合併而成為adidas;從此兩家嫡系至親,一河之隔,卻展開了半世紀的明爭暗鬥、埋身肉搏。

奧雲斯參加德國舉辦的1936年奧運會,取得4枚金牌。(Wikipedia Commons)
奧雲斯參加德國舉辦的1936年奧運會,取得4枚金牌。(Wikipedia Commons)

二代把運動商業化

家族分裂,對adidas產生了短暫影響,尤其在Adi的小兒子Horst(靴斯)那不按常規的打法之下,adidas的業務在1950至1970年間火速飈升,並開啓了另一門運動營銷的法子──賽事版權的贊助營銷。

此前運動營銷的手段是品牌不斷找運動天王做代言人,目的是賣產品。由於各廠家的目標都差不多,贊助成本不斷提高,手法亦愈來愈黑,幾近賄賂。最要命的是,跑鞋運動衣一件一件賣,總是有限錢。

但靴斯卻因經常與賽事組織混,慢慢發覺其實這等國際賽事,在競技場上不錯是口中否定商業化(運動員不能是職業運動員、不能明顕地做產品代言),但在賽事的營運上,其實十分歡迎商業贊助。靴斯自1974年始,私下和幾個英國的媒體公關強手,搞起賽事策劃和企業贊助這門油水極深的生意。得意之作包括1978年阿根廷世界盃從可口可樂取得800萬美元的贊助。之後更代表FIFA策劃電視轉播的版權營銷。靴斯從FIFA身上取得經驗之後,下一步便瞄準影響力更大的奧運會。同樣地,切入點已不單純是球星的代言贊助,而是整個賽事各種贊助(汽水、香煙、洗髮水、電器……),和後來的電視轉播和廣告。

可以說,今日我們在巴士上看見C朗的牙刷廣告、世界盃或奧運會看到的信用卡和汽水等廣告贊助,以至所有屏幕上的轉播安排等,啓蒙者便是以三條帶為標誌的這對德國父子兵。

四之一,待續

本系列文章:

adidas的德國版《豪門恩怨》

本系列參考以下資料:Barbara Smit, 《Sneaker Wars》(2009) 和哈佛商業案例《Horst Dassler, adidas, and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Sport》(2016)

曾經是兄弟,後來分道揚鑣,各自開創了世界上最大的球鞋公司之一。(Amazon)
曾經是兄弟,後來分道揚鑣,各自開創了世界上最大的球鞋公司之一。(Amazon)

原文刊於《足球周刊》香港版,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艾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