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事件:有什麼未查

延宕近四年的調查,律政司僅以草草一頁聲明企圖交代,着實怪異。而對案情做出的唯一實質裁定,反而令人合理懷疑是否還有官官相護,甚至有所隱瞞之嫌。

UGL事件應否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又上新聞。關鍵是鄭若驊四次談UGL,一次一個樣;不熟書不為怪,令人擔心的是,是否另有實情。

延宕近四年的調查,律政司僅以草草一頁聲明企圖交代,着實怪異。而對案情做出的唯一實質裁定,反而令人合理懷疑是否還有官官相護,甚至有所隱瞞之嫌。

該裁定是:「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

這個錯誤的裁定,引申出兩個沒有說,或不便說的問題,即:UGL協議的定性以及UGL的角色;而這恰恰是此案的核心。

UGL協議的定性:

協議除「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條款外,還白紙黑字以提示式規定一些「額外義務」(Additional Commitments),要求當事人同意「擔當UGL的推薦人和顧問」([act] as referee and adviser)。

梁振英與UGL協議中的「額外義務」。(作者提供)
梁振英與UGL協議中的「額外義務」。(作者提供)

作者曾另文定量分析協議的400萬英鎊標的(consideration),從多角度剖析其獨特性,不似一般「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協議。(註1)

當事人也清楚明白協議的性質,並煞有介事親筆加簽。協議被批露後第二天,行政長官辦公室即發表聲明,如實提到:「協議條款註明梁振英同意協助推廣UGL公司以及偶爾充當顧問……」。(註2)

兩天後,梁振英在電台訪問談到UGL時,前57秒充分時間内,都不主動提「額外義務」;在主持人提出後,又花了100秒解釋沒有提供服務,但沒有解釋為何協議保留「額外義務」條款。 (註3)當晚的政府新聞發布則把談「額外義務」部分完全刪去。(註4)

日後,完全不提「額外義務」,僅僅聲稱協議是「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最多的政府官員,是時為政務司司長的林鄭月娥。

前後不一,到統一口徑,有官官相護的嫌疑;唯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為協議準確定性,公開交代。

UGL的角色

負責監察廉政公署運作的4個諮詢委員會曾召開記者會談UGL。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鄧國斌形容調查:「已千方百計,leave no stones unturned.」(不遺餘力,逢石必翻)。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主席周松崗當時也赫然在座,並有發言。

然而,此案最大的石頭,是UGL;UGL和港鐵MTR多年來在各地有千絲萬縷的幾百億港元合作。在關鍵時段,即UGL和梁振英2011年12月簽協議時,周松崗還是MTR的行政總裁。

周松崗沒有因當年的MTR身份避席廉署的UGL諮詢工作,不禁要問:「what stones were turned?」(翻了什麼石頭?)

周先生的廉正,無可質疑。只有兩個解釋:廉署調查了但沒有向其諮詢委員會交待UGL-MTR的關係,或壓根沒有啟動調查UGL,從未翻過這塊石頭。這兩方面的為或不為妥當與否,都值得深究,必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公開交代。

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不是萬用靈藥。若案件明顯沒有疑問,或證據不足,除觀感外,作用不大。

UGL事件顯然不同:UGL協議的定性、標的以及UGL的角色、動機,都合理引申出一系列尚未釋解的疑問。

特別是,香港的《檢控守則》第一條就強調:要「促進檢控工作貫徹一致,杜絕不同案件出現不必要的不當差異」。對高官涉嫌貪污等等案件,每每是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並做出仔細解釋;UGL協議疑竇甚多,更應如此,否則「不當」。

鄭若驊提出近年少有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只能説明查處高官的案件少,不能做為UGL不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的辯解,否則是典型的官場謊言。(註5)

董建華雖然沒有法律訓練,也強調管治要“whiter than white”(比潔白還清白)。難道特區那麼快就進入“whitewashed is white”(刷白即白)年代?

註1:  〈 UGL事件:定量分析 400萬英鎊合同〉  至於「擔當UGL 的顧問和推薦人」條款(包括沒有被要求提供任何任務的情況)的法律含義,律政司沒有交代,唯日後另文闡述。

註2:〈外媒:梁振英辦公室否認與澳企有秘密協議〉《中國日報》 (2014.10.10) 律政司也有必有説明特首辦的聲明是否由其撰寫。

註3:《講清講楚》完整採訪: 從26:04開始。「額外義務」部分27:06-28:47。

註4:〈特首憂佔中失控 無意辭職〉 (2014.10.12)

註5:Benjamin Disraeli(19世紀英國首相):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lies: lies, damned lies, and statistics.”(有三種謊言:一般謊言、天大的謊言、統計數據。)

本系列文章:

UGL事件:不信ICAC 信英國、澳洲?

UGL事件:定量分析400萬英鎊合同

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