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多年獵頭人,遇過若干行政人員指其聘用合約有條款列明離職後不可短期內轉到競爭對手公司,所以婉拒跳槽邀請。誠然,這是嚴重誤解。在香港,沒有任何機構可限制市民選擇工作和僱主的權利。《基本法》第33條清楚列明:「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自由。」換言之,儘管聘用合約列明離職後不可轉職某類公司,唯實際是違反《基本法》。
留意轉職後行為
不過,大家要留意轉職後一些實際行為。例如,有些聘用合約條文會限制員工在離職後使用舊公司機密或客戶資料。如果舊僱主可以拿出真憑實據證明離職員工涉嫌竊取公司機密或客戶資料,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償。縱使聘用合約列明離職後擇業限制,求職者雖簽署了,其實也沒有任何效力。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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