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10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基本法》兩條開支限制
這規定給特區政府的開支設了兩條限制。首先是開支不應超過政府的收入。過去,在經濟環境較差的年份,特區政府曾經表示,「收支平衡」的規定應理解為對一段時期而言,並非要求每年都不得出現財赤;個別經濟環境惡劣的年份,政府為要紓解民困和刺激經濟,可能需要作出「逆周期」的財政擴張,制訂赤字預算。不過,這畢竟只能偶一為之,絕大多數時間必須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政府開支不得高於預算的政府收入。
第二條限制,是政府開支的增長不應超過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假使某年政府的財政收入錄得高於經濟增長的升幅,政府開支的增長率仍然要維持與經濟增長率相若,而不能追隨收入大幅調升。額外多收了並不等於可以額外多用;這是在「量入為出」之外的另一條限制。
無論行政長官有什麼「理財新哲學」,都不能違反《基本法》關於特區財政的這些規定。
額外盈餘不能變成額外開支
財政司司長去年2月發表的財政預算,估計2017至18年度政府收入為5,077億元,政府開支為4,914億元;收支相抵,略有盈餘163億元,符合「量入為出」的原則。另一方面,4,914億元的政府開支比上年度增加了5.3%;去年初政府預測2017年名義本地生產總值增長4%至5%,而去年底政府把這估計略為調高。所以,去年的財政預算符合「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的原則,但政府開支的增幅已經達到適應的上限。
如果近日坊間流傳的消息準確,政府在2017至18年度的財政收入遠遠超過了估計,實際錄得的盈餘不是去年預算的100多億元,而是1,000多億元。由於上面所說的第二條限制,這額外的盈餘不能變成額外的政府開支;即是說,這1,000多億元如果不「還富於民」,只能全數或者大部分撥入財政儲備,不能拿來提供「有針對性」的新服務。
至於減費退稅、免收差餉、代繳公屋租金、綜援發「雙糧」等以前實行過的各種還富於民方式,是否比「無目的」地直接派錢更公平合理,那就見仁見智了。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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