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棄童到建立監護人制度

在現行制度下,「雙非」孩子是有權在香港上學的,絕大部分成為「跨境學童」,我們是否能夠設想一個機制,透過審批的程序,由香港的社福機構負責這類兒童的正式監護人?

7月21日, 一位12歲「雙非」男孩被母親遺棄在廣華醫院,母親隨即離開香港返回內地。其後警方在內地政府合作下,找到母親,她表示願意來港接回孩子。因為列入監察名單,所以抵港後立刻被拘捕,面對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罪名,案件在7月31號提堂,並且會在9月繼續聆訊。

據稱母親是誤信內地流言,錯誤地以為孩子留港便可取得社會福利,並且能夠接受香港的優良教育,而不知道遺棄子女會觸犯法律。筆者在某社交群組內,也收到類似的訊息,說孩子因為有香港的身分證,有權留在香港讀書,故此可能在內地的「雙非」兒童家長,甚至其他身份的家長會爭相效法,紛紛把孩子送往香港。並且說,這樣可以解決現在學校面對的學生人數不斷萎縮的問題,以至長遠來說可以補充本港人才云云。這當然是沒有根據的推測,但從中可引發認真的討論。

成立監護人制度

在現行制度下,「雙非」孩子是有權在香港上學的,絕大部分成為「跨境學童」,大家在上下課的時段於不同的關口,一定會碰到穿着校服的學生在過關。而極少部分則在香港有親人充當監護人的角色,便可以留在香港讀書。筆者之前的文章也提過香港島某間中學的學生,他們的家長居住在內地,又不想成為跨境學童,於是集體住在某旅舎當中,由機構的舍監照顧。當然,這畢竟是罕有的事例,並且只是低調地進行。相信是獲得有關家長授權的。

其實我們是否能夠設想一個機制,透過審批的程序,由香港的社福機構負責這類兒童的正式監護人。內地家長支付費用,讓孩子在機構內的營舍/院舍生活,並且在附近的學校讀書。再進一步,可否讓民間私人機構成立學校監護人公司,提供家舍服務,讓這批本來就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在內地居住的學生可以安心留在香港上學。只要是按用者自付的原則,這種做法並沒有佔用到香港社會的資源。

讀者們應該很清楚,很多往海外讀書的同學,在未成年的時候,一定需要有當地人當監護人角色。在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家,非本地學生必須有法定的監護人(公司)負責照顧的,部分亦會提供家舍服務。在政府適當監察之下,這個制度運作多年,並沒有產生問題。即使是短期的或中期的在外國沉浸學習活動,香港的中小學生在這些國家,如果不是在學校住宿的話,也一定會有當地家庭充當監護人,並住在他們的家中,方便照顧和監管。而長期留下來的學生,就由當地的監護人(公司)去負責,相信本港不少家長讓子女到海外升學,必然認識這樣的一個監護人制度。

吸引內地港生返港上學

同時,香港的教育制度對內地家長來說具有吸引力,這當中包括完整的6年小學、6年中學的完整學制,而內地大部分是小學和初中的9年在同一學校讀書,再經過初中三的中考,分配到普通高中或者職業高中的。中考成績不理想,會被分配到職業高中,或者是水平較低的普通高中,當然不是家長和學生的首選,如果家庭環境許可的,就會自費到民辦的中學完成最後的3年課程,然後考大學,並且可以選擇讀香港中學文憑試課程,或者是其他國際課程。

試想想如果是「雙非」兒童,與其留在內地讀這類民辦的中學,包括港人子弟學校,倒不如返回香港,讀真正港式的中學,並且不需要支付學費,只需要應付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或選擇付費的直接資助學校、私立學校,國際學校也可以。如果有社福機構,或者經批核註冊的監護人(公司)照顧他們,相信會受到不少內地「雙非」兒童家長,甚至在內地工作的港藉家長的歡迎。當然,同一時間也可以紓緩學校面對學生生源不足的問題。

曹啟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