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前文:〈中小企業破產與重整的幾點限制〉
我們是香港城市大學研究團隊,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協作研究金(項目編號:CityU C1115-20GF)撥款,研究新冠疫情對香港中小型企業的影響以及應對策略,包括重整企業救助及破產框架。本團隊於去年底完成首份報告,現將報告分輯成多篇短文,希望能將成果與更多讀者分享,在香港經濟全面重啟之際拋磚引玉,讓不同持分者回顧疫情及思考,為將來可能出現之危機提供行動基礎。
承接上文提及在現行制度下,香港中小企業的破產重組程序既複雜且昂貴。國際間的研究認為,破產法和重組法並不適合處理由疫情大流行等突發事件引致的大規模系統性經濟困境,因為這些法律框架不能解決企業在惡劣經營環境下,無法產生現金流來償還債務的根本弱點。雖然我們同意上述論點,但卻同時認為香港破產重組制度需要引入一種機制,來篩選出商業上可行(可以獲得貸款)和不可行(不應該得到支持)的中小企業,從而減少對社會的衝擊。要達致上述目標,就要通過在破產重組制度中嵌入篩選機制來實現。
簡化中小企業債務重組框架
我們曾舉辦過兩場包括法律界、會計界及中小企業商會代表參與的圓桌會議,共識之一是香港的「一刀切」破產重組制度,也就是現有的「償還債務安排」(Schemes of Arrangement),對於缺乏資源聘請專業顧問的中小企來說是不切實際。由此,我們初步提出了一個「簡化的債務重組框架」(temporary simplified restructuring)來應對疫情等突然出現的巨大衝擊。這個建議包括以下5點內容:
1. 暫停執行機制:在財困中小企業向法定機構提交重組計劃後,在特定時限內(不超過3個月)應該附帶自動暫停執行(automatic moratorium)機制,讓申請人有足夠喘息空間。申請人提交的方案,將由破產從業人員(insolvency practitioner)或合資格的財務顧問(qualified financial adviser)審視及提供意見。
2. 按比例計算收費:破產從業人員的收費應按中小企業破產違約重組規模的比例計算。我們也建議,政府可提供相應的補貼以支付部分費用。
3. 標準化的申請方式:在簡化後的重組申請程序中,應該設計出一套劃一的申請書範本,詳列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及流程,以節省時間及成本。
4. 優先債務融資安排:當滿足某些特定條件時,例如負債的中小企業東主也額外投入了個人資金,法院便有權優先通過各類擔保計劃向無擔保債務授予融資,作為重組計劃的一部分。
5. 預設的償還債務安排 (pre-pack scheme of arrangement):當三分之二的債權人在單一的債權人會議同意,即可在法庭程序之外達成預設的償還債務安排,藉此簡化流程。參與預設安排的專業人士都要熟悉「償還債務安排」和「個人自願償債安排」,這兩種安排過往都需要法院批准。其次,預設安排的機制需要同時處理中小企業和個人債務的重組,否則將難以吸引中小企業採納。
我們以上的建議,是借鑒了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的經驗。新加坡在新冠疫情期間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推出了簡化的債務重組計劃,其條件包括營業額低於1000萬坡元和負債不超過200萬坡元。申請的中小企一旦被接納加入計劃,將適用暫停執行債權人行動。
中小企作為債務人要提出方案,提供最低限度的財務信息,當中包括90天的現金流量預測和24個月的預計損益表。此外,計劃只要求舉行一次法庭聽證會,並沒有正式的債權人會議。計劃還明確規定了參與重組的專業顧問的固定收費,政府將給予25%的補貼費用。總括而言,新加坡的計劃關鍵在於快速且廉宜。
簡化框架與特惠貸款計劃互相結合
在簡化債務重組框架以外,還應同時實施「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如果財困企業透過簡化債務重組框架獲認可為「商業上可行」(viable)的話,則將獲得額外貸款支持渡過難關。我們相信破產重組中的兩項重要工具──有時限的自動暫停和「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應該可以幫助暫時面臨流動性問題的企業。為避免法院不堪重負,正如前述,我們建議申請重組與貸款的財困中小企,都應該在破產從業人員或合資格的財務顧問協助下提交計劃。「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與簡化重組框架相結合,至少有以下兩個好處:
第一,它可以保障最有融資需要的公司不會被拒絕貸款,尤其是當此類貸款的利率並不是基於市場水平,而是基於應對特殊事件(例如疫情)的需要。此外,重組計劃必須被證明可行,由破產從業人員制定並獲得法院批准,盡量減輕為政府擔保貸款帶來不必要風險。
第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表明,各地類似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通常會輔以簡化的重組制度(無論是臨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以確保會顧及中小企業的所有企業債務問題。在美國,小型企業管理局就調整了《薪資保護計劃》(Paycheck Protection Program, PPP )貸款以處理根據第11章申請破產的公司,獲批的企業不僅可以在最多24個星期內豁免向債權人償還債務,更可於24周期滿後再申請多10個月,豁免向PPP計劃償還貸款。在新加坡的案例中,簡化的重組制度也有「流動資金貸款」計劃和「臨時過渡性貸款」計劃相輔相承。
「破產中立」的救助與小結
我們5篇中小企業系列的文章旨在回顧香港中小企在疫情下的經營困難,以及政府提供救助的作用,再引伸討論香港破產重組制度的不足,繼而參與外國經驗提出建議,目的是希望當香港再經歷一次大規模經濟衝擊時,香港會有更適切的救助及法律框架協助中小企渡過難關。
從我們的問卷調查、深入訪談及圓桌會議中,不少中小企皆認同防疫抗疫基金提供的現金津貼及百分百擔保貸款計劃緩解了疫情的衝擊。然而,也有中小企業主申述未能成功申請津或貸款。我們認為,政府在疫情等重大突發環境下,財政補貼應該是「償付能力中立」(insolvency-neutral)或「破產中立」(bankruptcy-neutral)的,即此類援助應屬於補助性質(rationale of the subsidy scheme)而非取決於中小企的財務狀況。
此外,香港的破產法一直遵行債權人驅動 (creditor-oriented),任何重組都需要有擔保債權人的同意。不少行業圓桌會議的參與者都表示,香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抵押品就是物業。而有物業資產作擔保的債權人一般不能在中小企債務人違約後立即出售物業,而是會指定接管人或向高等法院申請獲得空置物業;就後者而言,審理流程大約需要6個月。這原本可為債務人提供喘息空間,然而由於缺乏自動暫停機制,也就無法阻止其他無擔保債權人提交清盤申請,繼而影響企業運作。
總的來說,要協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簡化的債務重組機制及「破產中立」的救助原則,我們認為會是未來兩個改革的重點。
「疫下中小企」系列文章 5(按此閱讀本系列所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