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拿捏城市規劃透明度與效率?

在提供更多機會讓公眾參與之餘,仍能保持規劃申請制度的效率,是不容易拿捏到適當的平衡。

承接上文:〈立法會監督政府規劃有先例〉

上星期談到回歸前一年,當日立法局因應政府發表城市規劃修例白紙草案,收到不少公眾意見,議決政府從速提交全新而涵蓋全面的《城市規劃條例草案》予立法局審議。

特區政府於兩年任期的第一屆政府的第2年,亦即2000年初,經過檢討後,提交《城市規劃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草案針對規劃程序、諮詢過程及規劃管制這三大方面所涉及的複雜事宜,立法會成立審查法案委員會,在召開9次會議後,認為不可能在當屆任期屆滿前,完成所有工作。

因此,決定終止工作,解散委員會,並建議政府採取分階段方式,重新進行草擬工作,如下:第一階段,簡化城市規劃過程的同時,亦要提高規劃制度的透明度;第二階段,尋找最合適方式諮詢有關人士對有關城規會運作的意見;第三階段,檢討極具爭議性的規劃管制建議。

第二屆特區政府於是着手籌備進行有關工作。湊巧的是,我當時剛被調往負責草擬工作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我深知,在提供更多機會讓公眾參與之餘,仍能保持規劃申請制度的效率,是不容易拿捏到適當的平衡。所以我們把眾多不同的選項廣泛諮詢社會各界,又在有關會事務委員會反覆討論,以期幫助大家掌握其中的重要原則及論據。最後我於2003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這條草案只是涵蓋上一屆立法會建議的第一階段內容。主要目的是:一、提高規劃制度的透明度;二、簡化城市規劃程序;以及三、加強對新界鄉郊地區違例發展的執法管制。立法會成立的草案委員會,先後舉行了25次會議,又與24個有關代表團體會面,及收到公眾和有關團體提交的140多份意見書。

最後,委員會梳理出一個他們認為能夠為大部分持份者接受的協議,達致進一步提高修訂圖則和處理規劃申請程序的透明度,以及適當地壓縮重覆的行政程序的兩個目的。因應這個共識,我們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重要修訂後,於2004年7月7日提交《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二讀及三讀,並獲立法會通過。

〈修改城市規劃條例所面對的矛盾〉之二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