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
第一起以《國家安全法》起訴案件中,控方專家報告企圖詮釋「光復」和「革命」二詞的含義。遺憾的是,解釋「光復」部分有嚴重遺漏,足算墮落;推敲「革命」部分問題相同,唯演繹出很多國人敢想不敢言的結論,肯定是升呢。
上兩篇交待了專家報告有關「光復」古代、近代部分的謬誤。可惜的是,「革命」部分同樣不堪,因為同樣遺漏、片面。
「革命」部分的同步墮落、升呢
專家報告此部分又是堆砌一批書籍,然後推出同樣武斷的錯誤結論,還搭上中學通識課都會認為太淺顯的簡史。難免要喊一聲”Not again!”
這部分的錯誤結論是,「革命」這詞作為政治用語,就是推翻政權,古今一致,並無實質差異:”Consolidating the above, the term 「革命」 (Revolution)has no effective difference in its appl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ancient and modern Chinese political language; its objective has always been overthrowing the current regime.” [1]
也就是企圖説,任何掛上政治任務的「革命」,就是要推翻政權。
但也有一些不多、常用、非政治的例外,如工業革命:”However, apart from these few commonly used non-political definitions, the use of the term 「革命」 (revolution) involving politics remains customary.” 據此,「文化大革命」因和政治密切關聯(”is closely integrated with politics”),是場「推翻」政權的革命。[2]
「廁所革命」
「廁所革命」足以推翻專家的立論,以倒裝時序去認識最方便。
2021年7月23日13點01分37秒,在本案審結但未判決前,新華社授權發表習近平作出的重要指示:「深入推進農村廁所革命」,還報道極高規格的有關會議:「全國農村『廁所革命』現場會23日在湖南衡陽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了習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胡春華出席會議並講話。」[3]
驚訝之餘,不如打點精神,想一下,這能和政治扯上關係嗎?這不正是「非政治」的例外(雖然不常用)嗎?
可以理解港人或許還包括專家這錯誤迷惑;但那是過去,不是未來。
要惡補,不妨參考2019年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的七個部門,聯合發出的《關於切實提高農村改廁工作質量的通知》(中農發〔2019〕15號文件)。文件指令:「各地特別是東部地區以及中西部城市近郊區,要把農村改廁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重大民生工程、重要政治任務,強化責任擔當,把準工作方向。」[4]
或許是2019年提到的政治任務未做完做好,近日才再度提出「廁所革命」。
再往前推到2018年,國家旅遊局局長已把「廁所革命」提升到政治行動:「要把推進『廁所革命』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行動和政治任務……」[5]
依次到2016年,承接上一篇賣的關子,政府工作要做到細膩到位,必須照顧各小眾族群,婦女如廁也是大事一樁。[6]
如此這般,也不足為怪:習近平長期關注廁所問題[7]。此前江澤民、朱鎔基等等領導都體恤民情,直接過問過廁所的味道、漏水、建設、分布等方面。畢竟廁所文化是綜合國力、國民教化的一個重要指標;廁所無疑是國家的門面,政治意義重大。不知廁所、廁紙何方的領導是不合格的。[8]
至此,與其再端出Popper,不如套用孔子:「一而足矣」。
最難以置信的是,網上中外有關「廁所革命」的報道,起碼20萬條;直接把「廁所革命」聯繫「政治」的文章不計其數(如N份地方報紙強調要把「廁所革命」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專家報告居然都走漏眼,只反映其起碼不諳國情、不懂政治。
政治升呢:為文化大革命定性
為什麽又說是「升呢」呢?因為報告毫無保留,把「文化大革命」列為推翻政權。我不夠膽量,只得捏着鼻子,臭味相投,不評論專家這結論。
同理,「繼續革命」是繼續推翻政權。
經歷過浩劫的人們,特別是受害者(也有加害者[9]),沒幾個會不同意的;但政治上,包括受害者,迄今都不敢如此大膽定性。要感謝專家和律政司在正式法定場合挑明這問題,得出此結論,並永久保存在法院檔案公諸於眾,無疑成為民族英雄。
法院若接受專家的報告,還意味着任何人日後在港提倡或支持「文化大革命」或「繼續革命」,即違反《國家安全法》;法律若有追溯力,始作俑者也要被追究。也要考慮倒逼的問題:香港的判決,內地能同意?出現一法兩制?如何銜接有關褻瀆法?……
結語
本文第一篇開宗明義,明言責任在律政司,問題在於控方專家報告的水平和企圖藉以達到的方向。前者反映聘用過程有待改進,後者似乎想重走文字獄老路。
律政司應以此專家報告為鑑,日後選用、指示專家要更嚴謹。專家是向法庭負責的,不應成為控方的代言人,一不慎,弄巧成拙。
這次案件聘用專家的過程是個黑箱,不知律政司有否和如何指示或引導專家,分不清責任,不理想,不應重演。具體而言,日後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成熟做法,類似在民事訴訟案的專家向法庭提交「屬實申述」時,必須記載聘用方做出的書面或口頭指示和引導,以保護雙方。[10]
此案差點練成當代文字獄,標籤某些詞或用語為違禁,使用者不需確定意圖即構成犯罪。此路不能開、此風不能長,特別是政客日益不負責地使用「心知肚明」等法外引導性語言。
忌諱、文字獄是中國歷朝的通病。文字獄不只是像「維民所止」的刁鑽文字遊戲,而是血淋淋、構陷良民的獨裁伎倆。本文最恰當的結尾,是分享一起清代文字獄:
書生程明諲,意氣風發,寫出『創大業於湖北』,『創大業』那無疑就是為了『想做皇帝』,是一種政治『語言悖逆』,威脅帝位和安全,斬立決。
還要感謝乾隆大發慈悲,將凌遲改為斬立決。[11]
「心知肚明」無疑就是乾隆「無疑」的翻版。
為證明這種思維如何容易植根,這三篇文章刻意植入了19個「無疑」;讀者不妨復看一遍,有否被引導。
談首宗《國安法》案件控方專家報告 三之三
上一篇:〈「光時」報告之當代迷路〉
第一篇:〈「光時」報告之歷史迷失〉
註:
- HCCC280/2020 HKSAR v Tong. Expert Opinion of Prof Lau, AE325-326:
Para 73: ”Consolidating the above, the term “革命” [“Revolution“] has no effective difference in its appl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ancient and modern Chinese political language; its objective has always been overthrowing the current regime. Whether acts of seizing political power in the guise of heavenly mandate in ancient times, or political coups rationalized by Western philosophy in modern times, “革命” [“revolution”] all without exception causes an end to the current regime or social system, which is then replaced by the new regime or social system formed by the advocated of the “革命” [“Revolution“]” - 同上,para 62。
- 《新華社》「習近平對深入推進農村廁所革命作出重要指示」(2021.07.23)
-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 關於切實提高農村改廁工作質量的通知」 中農發〔2019〕15號
- 「廁所問題不是小事 [廁所革命]永遠在路上—訪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旅遊局局長李金早」(2018.03.07)
- 中央電視台,「『廁所革命』進行中 各地出招解決『女性如廁難』」(2016)
- 2016年8月,習近平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就充分肯定「廁所革命」的重要意義和成果。更早在2015年,就提出:堅持不懈推進「廁所革命」,提高到反「四風」高度。當年「厠所革命」還被共產黨員網選為習近平帶火的10個新熱詞之一。還可追溯到70年代初文化大革命期間,他在陝北推動廁所革命,推廣男女分廁….
- 我掹衫尾,對廁所也情有獨鍾。70年代中,麥當勞是我其中一個客戶,從法律角度助其拓展國際業務;閒聊八卦,得知其廁所策略,是各店廁所要成為附近最乾淨的,讓路人(特別是遊客),看到M形標記就想去方便。順便補充,1979年,我推動人民大會堂對外營業承包宴會,頭幾次還要幫忙去洗廁所,推廣新的除臭技術,避免成為國際政治事件,也可算上早期的廁所革命。
- 我有機會接觸1967年香港左派暴動時的工委書記、文革中兩報一刊社論治國時期梁效寫作班底成員、左王……
- CPR 35.10
(3) The expert’s report must state the substance of all material instructions, whether written or oral,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report was written.
(4) The instruc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 shall not be privileged against disclosure but the court will not, in relation to those instructions –
(a) order disclosure of any specific document; or
(b) permit any questioning in court, other than by the party who instructed the expert,
unless it is satisfied that there are reasonable grounds to consider the statement of instructions given under paragraph (3) to be inaccurate or incomplete. - 參看《清代文字獄》,故宮博物院排印本,第五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