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2019年5月5日,公民實踐培育基金舉辦論壇「《逃犯條例》修訂──危機四伏!」。大會邀請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以及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擔任演講嘉賓。田北俊以「商界對修例的憂慮」為題,進行主題演講。以下為他的演講全文:
自由黨審慎研究《逃犯條例》
其實當初商界沒留意修改《逃犯條例》的影響,因為覺得修例後將兇手送回台灣受審就可,十分合理。但經過自由黨的商量後,仔細觀察修改內容,覺得修改《逃犯條例》不是單純為了台灣殺人案。
自由黨發現有一些《逃犯條例》提及的罪行與商界有關,例如稅收、股票、賄賂、偽造文件等。如用香港的做法,即是普通法,今天立法,今天開始執行,不計算立法前所做的違法行為。《逃犯條例》草案未註明移交罪行有沒有追溯期,這點令商界最擔心。
中港法治差距大
我要講商界的歷史問題。《基本法》在80年代草擬,商界也有參與討論。討論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有沒有自己的護照、貨幣,香港能否自己處理財務,毋須向內地繳稅,更重要是香港人能否得到人身保障。香港要說服外國人如何接受一國兩制的獨特之處。
陳文敏說過,在97回歸前香港的《逃犯條例》裏,刻意不將中國納入接收逃犯的範圍。當年商界代表討論草擬《基本法》時,是經深思熟慮的,刻意不將中國納入條例適用範圍,並非港府所言的有漏洞。現時建制派紛紛指《逃犯條例》存有漏洞,是否當時北京領導與商界一起看漏眼?
20年後,有人覺得中央政府法治好了,有「陽光法治」,我和商界都同意。但我最怕好像今天的天氣般突然烏雲密布,看不到太陽。(全場笑)商界與香港市民一樣,覺得內地和香港的法治至今仍有很大差距。雙法差距,不能單從電視個案得知。從世界法治指數來看,中國排82,香港排16,可見雙方差距仍然很大。
商界看過《逃犯條例》中46條罪行類別後,覺得商界比泛民更需要關心《逃犯條例》修改,因為46條罪行類別裏不包括謀反罪。法輪功在香港進行活動,也毋須引渡回內地受審。
「幫忙文化」隨時成入罪理由
在70至80年代,營商環境流行「幫忙文化」,不少港商在國內營商都有跟國內人士互相「幫忙」,以加快買地等程序的運作,不少商家擔心修例後會被翻舊帳。有追溯權的話,70至80年代的「幫忙文化」就會當成賄賂。
在46條罪行類別裏,第15條是賄賂罪。在香港,沒有受賄者和行賄者之分,但內地有。內地《刑法》第389條行賄罪,寫明銀碼少的賄賂毋須定罪,但不知「銀碼少」的定義。如果賄賂了給一個牌照你去開廠,或者以低價將土地賣給你,這是賄賂還是勒索?我覺得兩樣都有,當時廠與廠之間互相競爭,想盡辦法超越對手。如果設立追溯期的話,設廠的商家是第一批擔心《逃犯條例》的人。
地產界都擔心修訂條例。近五至十年的地產行業相當複雜。在購買土地的過程中,可以用「幫忙」的方式,加快成事速度。所以香港的地產商不及內地的,因為不懂得「幫忙」(全場笑),但近四、五年裏,習近平打貪後,高銀碼的「幫忙」少了很多。現在內地房地產業界學了香港地產商,拿土地給政府拍賣。「陽光拍賣」、「陽光賄賂」大減。
商界覺得如果《逃犯條例》有兩至三年左右的追溯期,開廠賣地的商人就減少憂慮。但如果《逃犯條例》沒有追溯期,商界很擔心。
商界最擔心的三宗罪
執政者最希望的是多點法例。有法例,但不一定要用,法例像一把刀,你放一把刀在我頭上,但人人都犯法時,你不可能拘捕全部人。《逃犯條例》通過後,一年移交一宗我都嫌多,但問題是,大家都擔心自己會成為被捕的一個。商界反對修例,特別是第13條偽造文件和第15條賄賂罪。
專業人士擔心第37條罪(原為第46條),即是協助 、教唆、幫助他人犯其餘的罪行,都可入罪。我怎能計算公司財政,當然要聘請會計師。製作合約當然要律師幫忙。會計師和律師都在教唆我嗎?
如果政府能釋除商界上述三條罪行的疑慮,商界會接受《逃犯條例》修訂。
引起美國政府關注香港 有害無益
剛才我與陳方安生和郭榮鏗聊天,我覺得去美國討論香港《逃犯條例》不是最好的方法。現在美國針對中國的崛起,除了5G和華為外,在中美貿易戰會不服中國的。我不覺得美國會幫香港忙。我擔心美國以這個議題,成為中美談判的籌碼,問題更大。反對派找美國商會比美國政府好,因為美國商會在香港多年有很大的作用。
中國要推動大灣區,想超越美國三藩市和紐約灣區,而香港是灣區的國際金融中心。特朗普覺得香港想超越美國,不可能會幫助香港。
需要急切修改《逃犯條例》?
中央真的想香港修改《逃犯條例》?我不清楚。說要修改《逃犯條例》的,表面上是香港政府。討論的議題表面上是台灣殺人案和逃犯天堂。我很難相信香港是逃犯天堂。20年來有多少逃犯躲在香港呢?新聞好像沒有報道,這個說法沒有說服力。
中央政府要反思,修改《逃犯條例》是否如此迫切?迫切的話,先處理台灣殺人案,不迫切的可以慢慢討論。與其討論《逃犯條例》,不如先做一帶一路、大灣區,引多些外資投資大灣區。
現在的商界不是港英時期的商界、華資的商界,近十年裏內地的商界移居香港。在20年內地開放過程中,內地商人賺得很多錢,對司法有點擔心。其中一個就是「幫忙文化」的後續問題。來港居住的內地人,大多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沒有追溯期,他們會擔心十多年前在內地犯下的罪。內資來港,成為香港人,不希望《逃犯條例》修改後,再逼他們逃離。
對這條例,我們可以繼續爭取。到底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沒有留意13萬人的聲音?到底政府有沒有聆聽中港商界的聲音?外資在香港希望繼續參與大灣區的投資,既然修改《逃犯條例》不迫切,政府就不需要倉卒在7月通過。這就是我的期望。
「《逃犯條例》修訂──危機四伏!」論壇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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