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挑釁殺人」,相信許多市民都不會陌生。香港法庭審訊涉嫌謀殺案,最後很重要的一環,是法官指引陪審團,考慮是否接納被告是在遭受挑釁下、被激怒以致失去控制而殺人。如接納,則被告有機會從謀殺罪改判為誤殺罪。「由挑釁導致的衝動殺人行為」(provocation)(以下簡稱「挑釁殺人」)作為一種非完全抗辯理由(partial defence),在普通法中存在已有超過300年之久,但很多人不了解,在具體執行中,這原則常常伴隨落後的性別意識,讓裁決結果有可能出現偏袒男性的情況,所以新西蘭等國家早已廢除「挑釁殺人」作為抗辯理由。
魔鬼細節一:「挑釁殺人」作為一種非完全抗辯理由,容易讓被告將憤怒作家庭暴力的藉口
曾經震驚香港,於2015發生的「上水水泥藏屍案」,34歲的郭威成扼死同居女友,將屍體放於行李箱內,並以水泥埋於樹下。郭威成稱他當時失業,被女友指責無用,案發當日,他指責被害者與鄰居有染,二人爭執下出手。案件於2017年開庭,陪審團接納被告因受挑釁而殺人,最終法庭判被告誤殺罪加非法埋葬罪,監禁13年。潘敏琦法官在判詞中直言被告的行為「冷血和不人道」(cold-blooded and dehumanising)。(HCCC 473/2015)
這是一宗典型牽涉「挑釁殺人」的案件。筆者查閱過往多年香港同類案件,發現絕大多數案件均像「上水水泥藏屍案」,具有這些特徵:於家庭內部發生、牽涉出軌或性不忠等、被害者多為女性。過往早有研究指出,「挑釁殺人」作為一種非完全抗辯理由,容易讓被告將憤怒作為家庭暴力的藉口,而且在抗辯時,「挑釁殺人」的原由絕大多數都是懷疑女性「性不忠」(sexual infidelity)。
這不是巧合,而是有着深厚的歷史淵源。事實上,「挑釁殺人」作為一種非完全抗辯理由,根植於一個古老的觀念──女性是男性財產的一部分。在一段頗長的時間裏,已婚女性(Feme covert)不能擁有獨立於丈夫控制與權利主張之外的財產,在法律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在Regina v Mawgridge(1707)84 ER 1107一案中,法庭裁定時更指出:(譯)「如果一個男人與另一個男人的妻子通姦,如果丈夫要刺傷姦夫或者甩掉他的大腦,這就是過失殺人罪:因為嫉妒是人的憤怒,通姦是最高級別的財產入侵。」
雖然這是1707年的判例,不過由於普通法遵循判例,上述判刑原則可能直至今天仍在影響法官的判決。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刑法教授Jeremy Horder 2014年接受BBC訪問時就指出,他研究發現,法官們至今仍偏重考量因不忠所引發的憤怒行為。
魔鬼細節二:「挑釁殺人」強調被告必須是「突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
除此之外,「挑釁殺人」作為一種非完全抗辯理由還藏着其他魔鬼細節──它強調被告必須是「突然」(sudden)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不接納以逐漸積累的憤怒或因嚴重暴力產生的恐懼為由,而後者,是許多被家暴的女性所面臨的處境。
這項魔鬼細節很可能讓女性被告受到司法不公的對待。試想想,假若一名妻子長期遭受丈夫的家暴,最終殺害丈夫,但在法庭上,她不能使用「挑釁殺人」作為抗辯理由,因為她的憤怒不是突發的,而是多年累積下來的;她也不能使用自衛作為抗辯理由,因為在事發當日,難以證明她有即時的生命威脅,而且更難以證明她所用的為合理的武力(reasonable force)。事實上,女性長期受伴侶/丈夫壓逼,出於恐懼而殺人的案例早在英國發生,詳見R v Ahluwalia [1993] Crim LR 63一案。相反,假若丈夫在長期施以家暴的情況下殺害妻子,他還可以用「挑釁殺人」來為自己抗辯,例如指出他懷疑妻子不忠等。
魔鬼細節三:法官指引陪審團以「性別」來考量一個人的情緒和行為
更值得留意的是,目前進行「挑釁殺人」抗辯時,法官會指引陪審團,去想像假若「一個與被告同樣年紀、同樣性別的人」,面對挑釁會否做出同樣的舉動,以此判定被告的行為和一個理性的人(a reasonable man)是否相同。仔細想想,法庭指引陪審團以「性別」來考量一個人的情緒和行為,同樣帶有根深蒂固的性別偏見。
「我不要求性別給予我特權,我要求的是人們將他們的腳,從我們的脖子上拿開」,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女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的名言。今天看來,香港與「挑釁殺人」有關的法例和判刑指引,仍然是一條踹在女性脖子上的腳,司法改革實在逼在眉睫。
今天,新西蘭等國家已經完全廢除了以「挑釁殺人」作為抗辯理由,而於英國,取而代之的是以「失去控制」作為抗辯理由,並指出「不忠」不可以成為挑釁的理由。不過,必須指出,雖然香港早已廢除死刑,終身監禁成為謀殺罪的最高刑罰,但香港法律制度對謀殺罪有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mandatory sentence of life imprisonment),法庭並無酌情權減刑;而部分歐美普通法國家,如新西蘭等則已廢除了強制性終身監禁的刑罰,法庭可在個別特殊情況下行使權力判處有期徒刑,所以香港仍有必要保留「挑釁殺人」作為抗辯理由,使控罪由謀殺降為誤殺,避免被告因終身監禁而失去自由的年華。始終,法律需要考慮人性的弱點,最理性的人亦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受情緒影響而失去理智。必須強調,法律改革應側重於如何堵塞「挑釁殺人」的漏洞和副作用,不應全盤推翻或否認其法理價值和意義[如香港特區政府訴黃銳洺(HKSAR v WONG Yuet-ming [2018] HKCFI 2230)一案中,被告遭言語挑釁後誤殺無業漢,法庭及陪審團均予以同情]。然而,「挑釁殺人」抗辯理由急需作出以下改革,在消除性別歧視和達至相對公義之間達致平衡:
1. 廢除「不忠」作為「挑釁殺人」的原由;
2.對於失去控制的狀態,廢除「突然」等字眼,承認「對於受嚴重暴力對待所累積的恐懼」等作為原由;
3. 將「挑釁殺人」的定義改為「極端挑釁而殺人」,並將舉證責任轉到被告一方。
正如法國哲學家傅柯所主張,「話語」背後蘊含了社會權力關係。法律作為權力和話語權的其中一種載體,同時又是打破社會象徵秩序的其中一種工具,改革「挑釁殺人」抗辯理由,既象徵了法律對於人性弱點的同情,亦向社會持續釋放兩性平等的信號,避免讓其淪為家庭暴力的藉口。權力從來不是緊執於一方之手,其以流動的形態存在,何種論述佔據了主流,它就有機會成為霸權,即使是何等的短暫。追求平等公義不應單純把男/女故意抬高或貶抑,更應尊重和理解雙方的差異,尤需承認除了性別之外,還有其他更多因素支配着人的行為與思考模式。
!doctype>2019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律改革徵文比賽
徵文比賽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舉辦,今年已是第六屆,旨在加深法律學生對法律改革重要性的認識,並讓他們有機會思考如何改革香港法律的某個特定範疇,並提出建議。今年比賽共有6位得獎者,包括3位修讀法律博士、2位修讀法律學士以及1位修讀法律及商業學士的學生。
以往得獎學生能獲派到知名的律師行、大律師事務所、商業機構或律政司實習一或兩個月作為獎勵。
今屆法律改革徵文比賽的題目為:「挑釁殺人」作為一種非完全的抗辯理由應該接受改革?為何應該改革、應該如何改革?若不應改革,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