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本年度會期臨近尾聲,而且換屆在即,唯內務委員會推選主席卻經6個月開16次會議尚一團糟,令法案積壓,審議拖延,立法功能受阻。建制派及泛民主派兩大陣營,各不相讓,鬧出不大不小政治風波。朝野焦急解困,卻苦無良策,更忽視客觀現實。現實問題是,即使主席選舉順利,也難保立法議政過程不「拉布」,議事有效率,讓人對立法會有門庭依舊人事全非,議政功能不進反退之嘆;說到底與議會架床叠屋,議政蕭規曹隨有關,不及早對症下藥必然令社會內耗不止。
英國管治海外屬土及施政有三大原素:其一是總督及主要官員按時輪調,避免結合本土勢力;其次是扶植本土民意代表,以夷制夷;其三是外派官員管政策,抓大放小,本土官員管實務,放大抓小;其四是本地糾紛本地解決。簡言之,軟硬兼施,敬酒罰酒雙管齊下。
憲制上總督是君主全權代表,集行政及立法權於一身。實務上,行政權受制於行政局,而立法權受制於立法局。總督主持行政局,議員分為當然議員及委任議員。當然議員包括:駐軍司令、輔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委任議員有官守(在職官員)及非官守(民意代表),而當然議員及官守議員合計佔據多數,所以能主導大局。至於所有決策皆以「總督會同行政局指令」(Council ADVISED and Governor ORDERED)方式發布,以示集體負責。倘若總督力排眾議,不理會行政局意見,須向倫敦解釋交代。
總督亦主持立法局,議員同樣分為當然議員及委任議員。當然議員與行政局相同,而後期取消駐軍司令。委任議員也分官守及非官守,而官守議員亦必然佔據多數。不過倫敦也有指令,法案及議案須得到非官守議員支持,始可提請審議通過,防範總督獨攬大權。換言之,政府事先與「民意代表」溝通協商,互諒互讓。此外個別資深非官守議員也是行政局議員,身兼兩局,有助溝通及貫徹政策。今日慣見拉票支持政府之場面,絕無僅有。議員偶有保留者,索性請假或投棄權票,以顧全大局,遑論會有「拉布」之舉。
共識政治 一去不返
換言之,屬土政府是倫敦縮影。行政局參照樞密院,總督代表皇權,議員參謀參議。立法局參照國會下議院,總督是議長,官守議員乃執政黨(屬多數),非官守議員乃在野黨(屬少數),互相牽制。而且在委任制度下,雙方互諒互讓,不會各走極端。可見施政及立法皆着重協商,求同存異,即是所謂共識政治。
每周行政局例會前,首席非官守議員召集同僚會商,就議程各項討論及決策交換意見,達成共識。若有疑問待澄清或對政策有保留,首席議員將向政府反映,必要時押後。不過,非官守議員之「內務會議」(In-house Meeting)是閉門不公開,內容保密而不設記錄。九七回歸前,首席議員已改稱非官守議員召集人。
每周立法局例會前,首席非官守議員也召集同僚會商,就政策質詢、法案審議、動議辯論、撥款審批等交換意見,亦是閉門進行。早期議員數目不多,「內務會議」是十項全能不分工,也不設記錄。非官守議員既然是「民意代表」,內務會議是朝野協商,因此成為確認共識之平台。若議員仍有保留,首席議員將與政府協商,待解決分歧疑慮後,始提交審議。
現今特區立法會及議事常規,是以1991年引進地區直選議員後之體制為藍本。該次改動頗大,官守議席減至當然議員3人,且觸動行政局及立法局分家,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解散。總督退任立法局主席,改由非官守議員互選。財務司也退任財務委員會主席,改由議員互選。議員不設首席,內務會議正規化,易名內務委員會(House Committee),主席由非官守議員互選。立法局設立政策事務小組(Panels),取代兩局議員政策小組委員會,與各政策單位對話。法案審議另作安排,政策事務小組不再過問;是否設立臨時法案委員會(Bills Committee),交內務委員會定奪。
此外,立法局改組為公共機構,脫離政府。所有會議包括大會、內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政策事務小組、法案委員會等,悉數公開旁聽。不難發現,自此改變之後,共識政治已一去不返,而政治互信脫落,議事論政更淪為政見之爭,此風不改,恐怕「攬炒」勢所難免,實非社會之福。
當年議會共有60個議席,仍有18名委任議員及當然議員,其餘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議員各半。改制應該是議會現代化之首階段,從共識政治委任議員,走向政黨政治選舉議員之里程碑。次階段有1995年末代總督彭定康推行被指「三違反」政改方案,令共識政治盪然無存,「直通車」安排胎死腹中,雖曾另設臨時立法會接軌,唯跟進無疾而終。
體制缺陷 作繭自縛
平心而論,立法會體制參照現代議會,議政實務卻夜長夢多。首先、臨時法案委員會人數及組成並無規範,曾有例子多達數十人報名,而積極參與不足10人。其次、主席未必是資深議員或內行,掛一漏萬在所難免。其三、政策事務小組雖不審議法案,卻過問草擬,審閱大綱。換言之,法案自構思至三讀,經過兩關(政策事務小組、法案委員會)審議,即使參與議員大同小異,也事倍功半。若有人臨門變卦,甚至功虧一簣。其四、議事常規假設內務委員會不癱瘓,而法案委員會也不難產,故無後備方案應急。遇上內務委員會主席難產,牽一髮而動全身,正突顯體制缺陷,作繭自縛。
其實,內務委員會及臨時法案委員會,是香港獨有。以人民代表大會(2980人)為例,下設常務委員會(175人),每年休會期間代策代行,而常委會議程由主席團(15人)敲定。如斯龐大議會,即使常委會,也不可能如此議政辦事。況且法案委員會本來是兩派折衷,又稱「夏佳理公式」(Arculli Formula),源於兩局分家,建制議員對政策事務小組沿襲監察施政並審議法案有保留,最終分拆解決分歧。事隔30年,此權宜之計已追不上時勢,事倍功半。
福兮禍所倚,禍兮福所依。當前內務委員會主席難產,適逢立法會換屆,何不趁機現代化監察施政及審議法案制度?議事堂上能者居之,也論資排輩。環顧成熟議會,監察施政之常設事務委員會,也審議法案,人選經各黨派協商,眾望所歸。主席才德兼備,始能服眾。以美國眾議院(435人)司法委員會(41人)為例,早前聽證彈劾總統失職,全球矚目,與主席賴特(Jerry Nadler)具各界信服條件有關。他出身律師,從政40多年,當選紐約州眾議員25年、國會眾議員18年,自然不負眾望。
其實當年議會改制續集諱莫如深,事隔數十年,也無可稽考。近幾屆立法會,議政水平及辦事效能大退步,為人詬病,問題癥結是體制不合時宜。內務委員會脫胎自「內務會議」,而後者是委任議員時代,共識政治之平台。現今全體議員經選舉產生,議會變成妥協政治之平台,體制格格不入。況且內務委員會即是全體大會,何必多此一舉、架床叠屋?
精簡架構 提高效能
立法會是法人團體,董事局稱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各黨派推舉議員組成。顧名思義,應統籌會務及政務。現今蕭規曹隨,仍一分為二,政策事務歸內務委員會,會務及其他(議員操守、會議常規等)歸行政管理委員會,非驢非馬。應精簡架構,行政管理委員會應統籌會務及政務,包括大會議程、監督政策事務小組等;政策事務小組應監察施政及審議法案,一氣呵成,提高效能。更準確地說,內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歷史使命已達,在新形勢下,應趁機取消,才能提升議事績效、減少內耗。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