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生活與教育

體罰的變遷,說明行為準則是會隨着社會的演變而變化的。現在要是有教師以任何形式打學生,看來會惹來官司。但也說明,許多行為準則,是與更大的社會價值——例如「人權」——互動的。

上周談論「行為準則」,作為社會文化的一個層次。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實際上無處不在。這裏聊舉幾個例子。我們馬路上的汽車,英國、日本、泰國是「左上右下」,其他多數是「右上左下」。純粹是傳統留下來的,無所謂好壞,但是已經成為有形的規矩。

進食。西方用刀叉,正規來說,是在碟子裏完成了切割,才放進口裏咀嚼。中國人是用筷子加上牙齒,用牙代刀,以「咬」代「切」。外國人初用筷子,往往用筷子在碗裏面攪來攪去,希望完成切割,才夾進口裏。而一些外國朋友,看到中國人吃飯,往往桌面上遺下骨頭、渣滓,很不習慣。西方的碟中切割,也有不同的準則,英國人教孩子,是切一塊吃一塊;很多美國家庭教孩子,是先把食物切成很多塊,才一塊一塊送進口。

在歐美,會看到年邁的老太太,每天穿得整整齊齊,不忌鮮色,如赴盛會,然後也許就只是在公園坐上半天,到處可見。不像其他社會,人一退休,穿着就放任了,完全不講究形象了;步入晚年,就彷彿流浪落魄的樣子。老年人對自己的形象要求,也是一種社會的行為準則,一種文化。

姓名次序 大有文章

東亞社會,姓名都是「先姓後名」,西方社會,一般是「先名後姓」;往往引起混亂。筆者到外國,假如用護照的姓名,會議註冊、旅館登記,有50%的機會被稱為Mr Ming,也有Mr Kai(莫名其妙)。現在用上Kai-ming,稍為減少了誤會,但是又與證件不符。

嘗試理解。以美國為例,在社交場合,自我介紹”I am John”,或者向第三者介紹”This is John”,就是沒有打算深交,因為有成千上萬的”John”,是大群組,難以用來鑑別。在華人社會,「我姓黃」,或者第三者介紹「這位是黃小姐」,「姓」是大群組,姓黃的人多不勝數,也是沒有打算深交的介紹。所以,假如「姓名」是社交的第一關──西方是「名」,華人是「姓」。

念碩士的時候,要讀一本書,How to Run Any Organization?(現在已經找不到),裏面談到在美國,大老闆對領導層的同事,以「名」相稱;對於下屬,則往往同時稱呼「名」與「姓」;而對基層的司機、工友、守門,則反而以「姓」(Mr/Ms……)稱呼。可見,名與姓的使用,是有社會文化的涵義的。

飛機上,也可以觀察到人們的行為,有潛在的準則;在美國,尤其明顯。經濟艙,人們坐下來,就會自我介紹,握手友好一番,當然是只透露「名」;飛行的過程中,可以不停地聊。商務艙,人們很靜,「各自修行」,甚少交談(當然,新式一點的商務艙,要交談也不容易)。頭等艙,若是舊式的同向排座,人們又似乎很積極與鄰座交往,也許說不定會帶來生意、「釣」到什麼名人,起碼是重要的網絡對象。

回到教育。上周論及作弊。這裏談談體罰,這是教師的行為準則。最近網上看到一齣短片,看來是中亞的,教師因為學生遲到而要學生伸出手,「打手板」;後來知道孩子是為了推輪椅送婆婆,教師主動伸出手,讓孩子「打手板」,作為向學生道歉,頗感人。卻勾起了回憶──「打手板」曾經是學校教育的常態。筆者在北角唸小學,每個課室一塊大黑板,黑板的一端,掛着粗、中、細三條「藤條」。就是用來懲罰學生的。大家都明白,細的那條,只有尾指那麼細,最痛。打的時候,學生「攤大手板」,教師握住學生的指尖,防止學生縮手,朝掌心重重地打下去。那條粗的,直徑超過一厘米,要真的打下來不得了。教師拿來打在教師桌面,啪啪巨響,桌面上的粉筆灰飛揚;口裏喊”Keep quiet”,也的確驚醒了不少墮入夢鄉的同學。

體罰學生 有其傳統

“Keep quiet”,是以往教師的慣常用語,就是只有教師講,學生不能講。大概十年前,台灣《天下雜誌》有一個團,到香港參觀謝錫金倡導的「創意教學法」,一位團員一進課堂就嚇得退出來,「這麼吵,如何上課?」現在不少課堂,就是以學生互動為主。20年前,教統會一個小組,到港大醫學院體驗PBL(「問題為本學習法」),問當時主持改革的麥列菲菲教授,如何培訓醫學教授,「我們反常規,要教授們’Keep quiet’」。

今天的老師也許不知道,「藤條」,曾經是「教師威嚴」的象徵。「打藤」(caning,有若「笞刑」),是英國教師培訓的必修。筆者在香港就經歷過,1981年,一名學生多天曠課,被罰打藤三下。是按規矩的:只有校長可以「執法」,只能施用於男生,只能打屁股,要隔着布料(不能赤裸),還要有第三者在場,連鞭三下。但要有個度,要很痛(那學生事後真的無法坐下),但要不傷。所以需要培訓。

在電視偶然看到周星馳的《逃學威龍》系列,裏面有教師把粉刷(用來刷黑板的刷子)擲擊學生的鏡頭。的確,歷史上那是香港教師流行的行為準則。把粉刷飛向後排的、在睡覺的、不專心的、在交談的、做別作的,是教師標準的、最方便的、遠距離的警告。嚴格說來,也應屬於體罰之列。筆者曾經任教的學校,有教師飛擲的粉刷,一不小心越過窗口出了街,雙方都下不了台。

在沒有任何教師的干預下,學生可以不知不覺地,揣摩「正確」的底線。(《警訊》截圖)
在沒有任何教師的干預下,學生可以不知不覺地,揣摩「正確」的底線。(《警訊》截圖)

學校文化 威力頗大

筆者初入行的時候,還有家長對教師說,「我的孩子很不『生性』,你可以替我打打他。」那時候,還有「打者,愛也!」的說法。筆者唸小學的時候,神父「巡堂」,在走廊窗外看到有學生做別作(與當時的教學沒有關係的活動或動作)、測驗偷看、互相交談,可以命令學生離開課室,就在走廊接受掌摑。直至最近,還會有教師命令學生在全班面前「面壁」罰站,應該也算是體罰。

體罰,在香港是1991年才通過立法明令禁止。英國是1988年才立法禁止的,至今還會不時有爭論。體罰的變遷,說明行為準則是會隨着社會的演變而變化的。現在要是有教師以任何形式打學生,看來會惹來官司。但也說明,許多行為準則,是與更大的社會價值──例如「人權」──互動的。

上廁所。本欄介紹過Pre-school in Three Cultures。美國人最不可理解的,是中國幼兒園的孩子排隊集體上廁所。「我們如何控制小孩的生理?」同理,外國人看到大人在街邊為嬰兒「把尿」,也很不理解。回想筆者在學時候,從幼兒園到大學,都頗有控制能力。記憶中,有兩次難忘。小三,實在忍不住,英籍女教師教我說:”Mrs Dremsey, I feel very uneasy”,於是放行。小六,去懇求,老師說「唔得。賴啦!」結果……

有些教育裏面的行為準則,是非常隱性的。任職中文大學的朱順慈博士,她的博士論文,是研究媒體在學校的表現。她在兩所學校,分別研究了一個電台與一個電視台。其中一個有趣的發現,是在沒有任何校方或者教師的干預下,學生不知不覺地,揣摩「正確」的底線,把本來是自由奔放的媒體,自動規管了(disciplined)。比如說,電台在午間有歌曲點播,負責的學生自動地禁播愛情歌曲。她認為,這是媒體文化與學校文化的碰撞。也可以說,媒體進入了學校這個龐大的建制,就會自動降服於學校的行為準則。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程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