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語「……都有之(jɐu35 dzi55)呀」是表示「……這樣的事也是有(可能[發生])的」如說︰「你話老闆不(唔)(粵語詞彙研究所:不)型?渠(佢)(粵語詞彙研究所:佢)炒著(咗)(粵語詞彙研究所:著)你都有之呀!」就是說︰「你批評老闆不夠風度?他把你解僱也是有可能的啊!」這種表達方式也是來自古漢語的。
先看看《孟子‧滕文公(下)》的一段文字︰「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用我們粵語來轉譯這段引文的末二句,可以是這樣的︰「(當其時)臣殺君爾(呢)(粵語詞彙研究所:爾) 啲事係有嘅,子(仔)殺老頭(老竇)爾(呢)啲事係有嘅。」於是粵人承此種表達方式,就自然可以用「有之」作為表達「有這種事」──也就是「發生這種事是可能的(因為確實曾經有過)」──的意思。
再看看下面明朝黃訓著的《名臣經濟錄》一段文字,大家就會更加明白筆者何以認為我們的「有之」來自古漢語了(見《四庫全書補正‧史部‧名臣經濟錄》第53卷):
苟富有財貨之家,其居處服用之物,與夫吉凶之禮,儗於公侯者有之;至於齋醮則有累日之設,費用數百千緡者有之。其貧無財貨者,雖居處服用之急,無以適意,至有婚姻之事,往往假借於人,務為浮靡以資觀美者有之;及有親戚之喪,亦窮竭家貲,設作齋醮,以杜外議者有之;若疾病則訪之巫祝,必歸咎於淫祠;苟乏祭物,或竭己貲;而致衣食窘乏者有之;或舉債於人,而致田廬典賣者有之。此所謂民用有可省之費而不省者也。
文中列舉了不少例子證明「民用有可省之費而不省」,而每一例均以「有之」結尾以示「有這種情況」的意思。
又,明陸人龍的《型世言》第21回述一個姓柏的女子(其父名柏茂),與表兄徐銘通姦之後,被嫁與一個叫簡勝的作填房。其後徐銘與柏女合謀,在簡家把一個身材與柏女非常接近的奶娘殺了,割去頭顱,換上柏女的衣服,讓人看來是柏女被殺了,然後二人離開現場。一如二人所料,簡勝以為妻子柏氏被殺,卻失去了人頭。
事情最終告到官府。負責查案的想︰「若依我問,平白一個人家誰人敢來?一定新娘子做腔不從,撞了這簡勝酒頭上,殺死有之。或者柏茂夫妻縱女通奸,如今奸夫吃醋,殺死有之。」這就是那查案的,一方面認為「簡勝醉酒殺妻」之事可能「有之」,「奸夫因妒殺柏女」之事也可能「有之」,即是說兩種事都是有可能發生的。這裏的「有之」就與我們粵語的「有之」無別。
用粵語說出那查案者的思路,就是︰「成件事係『簡勝醉酒殺妻』都(粵語詞彙研究所:都) 『有之』㗎噃,或者話係『奸夫因妒殺柏女』亦都『有之』㗎噃。」又同書第15回︰「夫妻兩個無可棲身,樊氏道︰『我且在花園中依着小婆婆,你到靈台山去尋沈實,或者他還憐你有之。』」這裏的「有之」明顯是「也有可能」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