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可以由行政長官公布,也可以藉本地立法實施。公布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以原文照錄方式實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如果某條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時,有必要作本地化修改或適應,便要進行本地立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下稱「國旗法」和「國徽法」),就是通過由香港自行制定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下稱「條例」),在香港實施的。
條例從行文方式到實質內容,跟國旗法和國徽法都有很大差異。例如國旗法第一條說「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三條說「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這些表述,都沒有在條例裏出現。又如國旗法列出「應當」升掛國旗和舉行升旗儀式的機構、場合和場所,其中包括所有全日制學校;條例則規定由行政長官決定什麼地方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而行政長官的決定並沒有包括學校。對於干犯與使用國旗有關的罪行,條例訂明的罰則也和國旗法不同。
條例跟全國性法律並無抵觸
由於有這些差異,曾經有人質疑,條例是否符合《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原意和精神、能否滿足兩條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需要。特區政府解釋說,條例跟兩條全國性法律的原意及精神並無抵觸;以立法形式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可以「就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條文,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政府解釋之後,當時沒有人再跟進。值得注意的是,《國旗及國徽條例》是1997年7月1日由特區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的。
截至目前,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的須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共13條,其中大多數是「公布實施」,在香港社會沒有引起多大關注。最新一條是去年列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需要本地立法實施。在香港今天的政治氛圍下,要在準確實施全國性法律和「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之間取得平衡,恐怕比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時困難得多。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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