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典籍《管子‧外言》謂:「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儒家典籍《荀子‧致士》言:「政令不行而上下怨疾,亂所以自作也」。
不法法無常 法不法亂政
就當代社會治理而言,這兩段話或可伸延解讀為:不用合法的手段去施行法令(法度),政事便沒有常態;實施法令而不用合法的手段,法令就難以施行。政令不能實施、貫徹,上上下下會生怨氣,亂就此而生。
本文以法律的視角略析百色遊街事件,涉及八二憲法的人權條款,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的相關條款與「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文件(法發[2015]3號)。
地方土政策 侮辱性懲罰
在鄧小平策劃百色暴動(1929)的老根據地、廣西百色市(地級市)的靖西市(縣級市),不久前有遊街示眾之事,引起了爭議。體制內傳媒新京報、北京青年報和東方網等,均評此舉不當。
百色靖西有人涉嫌走私、違反抗疫規定,在法定的司法程序未完備之下,被急急押解遊街示眾,頭上繫有示眾者的大頭像,類似於毛文革時(1966—1976)被揪鬥的「牛鬼蛇神」。體制內傳媒對此舉提出質疑後,靖西市官方的回應是:懲處沒有不妥。
在瘟疫肆虐之下,地方官吏承受的管控疫情壓力很大,有些人推出土政策、土辦法,以粗暴手段催生社會震懾力,引起民眾的不滿。百色遊街事件,只是社會管控苛嚴化的一個側影,暴露了法律對人權保障的脆弱。
體制內傳媒對百色遊街事件的批評,提到違法之失。新京報的評論〈哪怕為了防疫,也不宜「遊街示眾」〉謂:遊街示眾是「嚴禁過度,粗暴執法」,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和依法防疫的精神,也違反了程序正義的準則」(註1)。評論雖未全面援引相關的法律條款,但遊街示眾違法,則是不爭的事實。
東方網(上海)的〈東方快評〉稱:「遊街示眾是一種帶有羞辱意味的刑罰」,「在現代文明進步社會中,遊街示眾的做法是不妥的」,「遊街示眾的道德綁架,肆意踐踏他人作為人的起碼尊嚴及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則不是法治社會的題中要義。」(註2)。
按人權條款 無罪推定論
遊街示眾或變相的處罰,與法不符。首先,是牴觸八二憲法和法律的人權條款。
八二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
憲法是對法律大原則的確定,不具司法的操作性,必須有相關的「國家法律」(由人大立法、國家主席簽署頒布)或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訂、總理簽署頒布),形成「配套」。
上引的人權條款,「落腳點」是刑訴法(1979年公布,2018年第3次修訂)第12條: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在香港,《基本法》也有同樣的規範。第87條第2款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在香港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4條2款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這就是法治範疇的「無罪推定」原則。
牴觸刑訴法 違3號文件
百色遊街事件的當事人,只是偵查中的走私嫌犯或抗疫違規者,並未經檢察院逮捕和起訴、法院判決(裁決),在罪名未判決前並非罪犯。即使已裁定為罪犯,也不得遊街示眾。
禁止遊街示眾,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第3次修訂的刑訴法第263條規定,執行死刑「不應示眾」。按此規定,非死刑罪犯或未定罪的嫌犯,自更「不應示眾」。
禁止嫌犯自證有罪或未審而公開「認罪」、「服罪」,早有法律或法釋文件的規範。
刑訴法第52條的規範是:「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幾年的「電視示眾認罪」,有違此條款之失。
最高法院2015年的文件(法發[2015]3號),在第11條規定:「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註3)
遊街示眾亦違背民法通典(2021年1月實施)關於人格尊嚴的規定。
地方官蠻幹 似和尚打傘
有傳媒報道百色遊街事件,稱遊街示眾是毛文革時的產物。此說並不準確。
在建政後的毛時代(1949.10—1976.9),以遊街示眾的手段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震懾力,早在1950年代初的土改、鎮反中就出現;毛文革時「橫掃牛鬼蛇神」,遊街示眾更是「常態化」。
毛自認有時是「和尚打傘」——無髮(法)無天。1968年,毛說:「現在發明了一種噴氣式,這個罪魁禍首就是我。我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裏講戴高帽子遊街」(註4)。
他提的「報告」發表於1927年。他寫道:
「戴高帽子遊鄉。這種事各地做得很多。把土豪劣紳戴上一頂紙紮的高帽子,在那帽子上面寫上土豪某某或劣紳某某字樣。用繩子牽著,前後簇擁著一大群人。也有敲打銅鑼,高舉旗幟,引人注目的。這種處罰,最使土豪劣紳顫慄。」(註5)
毛的「報告」影響很大,在每次政治運動中,他的語錄「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繪畫繡花」,被傳播得最廣。許多地方官吏的「寧左勿右」,與毛的「報告」有關。
改革家倡議 改野蠻辦法
在毛文革結束後,遊街示眾之舉大大減少。這與改革家胡耀邦、萬里及朱厚澤、溫家寶等提倡社會文明有關。溫家寶曾公開表示「特別要關注那些弱勢群體,……要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格,包括犯錯誤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們的人格。」(註6)
但是以暴力製造震懾力,仍被一些官員運用,遊街示眾亦時有發生。其因之一,是一些地方官推卸自身的行政失當之責,以遊街示眾一類暴力行為,恫嚇民眾「不要出聲」。這是「和尚打傘」的心態。
2016年兩會期間,政協委員、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提到要嫌犯在電視上認罪並不妥當。他說:「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並不等於真的認罪,更不等於真的有罪。……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後上電視認罪很有可能是迫於辦案機關的壓力……在偵查階段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就有明顯的迫使檢察院將案件提起公訴、迫使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的傾向。」(註7)
遊街示眾和電視認罪,往往與偵察案件者的刑訊逼供有關。2018年,有人大常委在人大常委會上說:「目前,訊問採取暴力手段已不多見,但疲勞訊問、烤、曬、凍、餓等還時有發生。」(註8)
註:
1,新京報(北京)2021.12.29。
2,東方網(上海)2021.12.30。
3,最高法院網2015.2.26。
4,《毛澤東思想萬歲》697頁。
5,《毛澤東選集》第1卷26頁,1952版。
6,新華網2010.12.26。
7,財新網(北京)2016.3.1。
8,人民網2018.10.25。
本文原題〈百色遊街示眾 又是和尚打傘〉,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站發表。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