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管治的困境與出路

香港自回歸以來,管治上的爭拗多基於政治取向,政府投入研究本土政策的資源偏低。

記得在香港回歸15周年時,我出席了一個「特區管治的困境與出路」研討會,會上學者各抒己見,尋找特區在管治上的深層次矛盾及解救良方,今天,我記憶猶新的有下列各點:

一、政改步伐未能向前踏步

有學者分析,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有權選特首是很重要的。《基本法》設計了一個框架,可以循序漸進地,透過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由選民一人一票選特首。而選委會選特首只是過渡期的中途站,尤其是選委會的選舉辦法未為大眾接納的話,儘早透過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由全港選民選出特首,會增強獲選特首的認受性。強化施政效能。

可惜匆匆五年過去了!政改方案未能通過,蹉跎了五年歲月,這個深層次矛盾暫時解決無望。

二、政務官治港流弊叢生

眾所周知,英治下採用通才政務官治港的制度,專業人才未能在統治階層生根。通才精英治港有其好處,我個人了解,過去知識由特殊階層份子壟斷,若政府高官一定要由專業精英出任,通才精英便不能代表市民為大眾服務,久而久之,亦會產生流弊。政務官若干年調任一次,管治系統不會迷信於某一套專業知識,有其好處,但另一方面管治知識及能力需要累積,若官員調動頻密,甚或因沒有人肯進入「熱廚房」,統治階層的能力未臻成熟,施政效果便打折扣。如何解決?

我個人覺得要施行混合制,即是說要研究專才與通才混合掌控不同政策局,但若政府認受性不足,沒有精英肯擔任政策局局長、副局,又未能招攬專才在一些重要位置上作出較長時間的承擔,五、六年一定要換位一次,走馬看花,絕非良策。

三、未有重視研究先行

有學者做出一些統計說,當年英國十分重視如何管治好香港,投入大量研究資源,在英國本土及本港,都有研究人員及資源投入城巿設計、民生、基建、經濟、政治等各範疇,並利用不同架構的諮詢組織,收集民意,輸入管治系統中,故施政頗能回應社會轉變,民怨不大,反觀香港自回歸以來,管治上的爭拗多基於政治取向,沒有政策研究的基礎,而大學的研究部門,為爭取大學排名,多以能取悅外國期刊的研究為優先,對本土研究冷待甚至排斥,政府投入研究本土政策的資源偏低,過往諮詢機構的地位自實施問責制後備受冷落,民間有識之士唯有透過傳媒及遊行向政府表達意見。到今天,五年過去了,這現象有沒有改善呢?大家判斷吧。

最後,我想透過「一地兩檢」的近期討論提出一些個人看法,內容與政府應加強研究,研究要走在政策之前有關:

(1)究竟應一地兩檢或是兩地兩檢呢?我的想法是:一地兩檢或兩地兩檢的可行辦法,是中港都應該研究的課題,內地官員若有說法,是否衝擊香港管治及一國兩制呢?有些人把這問題政治化。福田站使用的後備方案,屬於兩地兩檢的設計,今天若捨棄是中港共同商議的結果,亦是研究先行,決議隨後的結果,怎能說是中央干政呢?

(2)在西九站設立內地的邊防關檢,是一地兩檢的必須設計,究竟內地官員只能負責証件檢查、過關物品檢驗是否足夠?最近有民主派法律學者建議內地公安在西九邊檢範圍內應有逮捕、押解及遣返權,足以證明賦予前者,只有証件檢查,過關物品檢驗的權力是不足夠的。問題是:自己提出意見一定是可以的,但對方提出意見便是干預嗎?有傳媒報導內地把一些研究方案交港方參考,便有人大書特書這是港方自毀長城,合理嗎?

(3)有法律學者謂《基本法》的設立,為港方增加權力,或保障港方權力。要放棄西九站內某地域的司法管轄權是違反了《基本法》,我個人淺見:若我有權放棄某些權利,對我是增權還是削權呢?例如我方有權向輸入的外地商品徵稅,但我若為了巿民能購買較便宜商品,豁免徵稅,我放棄征稅之權,是否對我來說是削權呢,我有放棄生存之權(如安樂死),對我是增權還是削權呢?

無論如何,我覺得牽涉兩地的政策,一定要兩地都加以研究,若指這樣便是中央指指點點,凡事泛政治化,非香港之福。

個人認為香港應加大施政研究的力度,反之,某一日,我們亦只能事事接納內地的研究方案矣。

我的父母曾經這樣教導我:「當我給權你自己管好自己,你便應善用這權力,否則我會取回這權力,事事我管矣。」這是教導?還是警告?

30年之後變或不變,人人有責。

馮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