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48條12款,行政長官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早前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刊登10月10日法國漢學家白夏(Jean-Philippe Béja)與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先生的訪問對話。這位建制派「大佬」向政府提出「特赦方案」,稱可考慮赦免:(一)在反修例風波中所犯罪行較輕的被捕人士;及(二)由政府定下一個日期,所有此後仍然參加暴力活動的示威者不可獲得特赦。不過,在此期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否認政府曾考慮特赦,更多次表明會捍衛法治精神,拒絕縱容任何暴力和違法行為。
日前,前刑事檢控專員、英國資深大律師江樂士(Grenville Cross)在《南華早報》撰文,便指出特赦可能會涉干預司法、違反sub-judice rule 乃至違反《基本法》。Sub-judice 是指為防影響法庭審判,當案件被法庭審理時,其餘人士不得評論案件。
不少人質疑為何政府不能效仿1977 年前港督麥理浩在警廉衝突中行使特赦權。《基本法》訂明香港三權分立,行政長官需按照《基本法》第48 條第2款「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在尊重司法獨立和 sub-judice 的大原則下,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不得干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上述文章指出,相較警廉衝突,據報警方就反修例風波一事至今拘捕超過4000人,當中更有不少案件已上呈法庭,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政府已無法介入任何案件。
而根據《基本法》第63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若行政長官行使特赦權,她除了需介入案件外,更需指示律政司中止刑事檢察工作。下達這個命令無疑是違憲的。綜合以上所說,政府不是冷酷無情,而是行政長官沒有權利行使特權赦免有關人士。
要讓年輕被捕人士知道尊重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早前提及江樂士因恐引起法律問題,而反對政府行使特赦權。除此以外,他也認為行政長官介入警方調查是不恰當的。《警隊條例》賦予警方調查罪案和執法的權利,並要求警方依法執行任務。若行政長官忽然指示警方中止執法,是讓他們放棄法定職責,模糊他們的立場,讓警方處於曖昧的位置,更會讓警隊士氣大減。
論及此處,我不禁想起《左傳》裏「晉敗秦師於殽」的故事。晉人在運送晉文公的靈柩途中,靈柩傳來牛叫一般的聲音。卜偃認為這是晉文公發布的軍事命令,預示將有西方(秦國)的軍隊越過國境。到時出兵攔擊他們,必能獲勝。一切如卜偃所料,由大將先軫率領的晉軍在殽山擊潰秦軍,並擒獲三名大將。此時,晉襄公的母親文嬴,一位從秦國嫁到晉國的公主,聞得娘家大將被擒,趕忙向襄公求情,希望可以赦免他們。襄公於是便把他們釋放了。
先軫的話讓我印象深刻:「將士們花盡力氣才能擒拿他們,現在卻僅憑一個婦人之言釋放他們。如此便葬送了我方的戰果,助他人志氣滅自己威風,晉不久便要亡國了!」
曾先生的「特赦方案」中提到不能釋放「罪行嚴重,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被捕人士,但其餘罪行較輕的可考慮赦免。這是不公平的。事實上,以何準則和因素衡量及判定「罪行較輕」,因人而異,不循法律卻單憑個人意志的考慮,恐怕會讓人作出任意和不正規(arbitrary)的裁決,違背法治精神。雖然我很同情年紀較輕的被捕人士,但我更希望通過是次事件讓他們知道尊重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容我重申,警隊的責任是拘捕罪犯和依法執行任務。若赦免被捕人士,除浪費警方辛苦蒐集的罪證,打擊警隊士氣外,也會向社會傳遞錯誤的信息,甚至放虎歸山,後患無窮。
已服刑的囚犯是否可以得到特赦?
剛才提到根據《基本法》第48條12 款,行政長官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但是她不能在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上運用這個特赦權。或許有人會問,已經判刑的案件,甚至已經在服刑的囚犯是否可以得到特赦呢?江樂士在文章中回答這個問題時,引述1907 年時任英國內政大臣赫伯特‧格萊斯頓(Herbert Gladstone),曾於下議院發表有關向王室請求使用特赦權的演說。格萊斯頓主張行使特赦權時需作多方面的考慮,當案情符合一個合理的法定基礎方能使用。考慮因素包括犯人的動機、是否蓄意、有否挑釁、犯人當時的心理素質、其個性、法律上有否相關的先例等等,準則十分嚴格。
那麼,什麼時候才可以使用特赦權呢?江樂士指出,使用特赦權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彰顯法外容情。比方說,當一個囚犯即將死亡時便可考慮使用特赦權,赦免他尚未執行的刑期,讓他自由地度過最後的日子。
而另外一個特赦囚犯的目的,是讓他們協助執法部門調查案件,或提供重要資料。著名美國電影《捉智雙雄》(Catch Me if You Can)的故事便是取材於這個情況。電影講述一名詐欺犯法蘭克‧艾巴內爾(Frank Abagnale)偽造多張支票以騙取金錢。美國聯邦調查局探員卡爾‧漢萊提(Carl Hanratty)在多次探查並和法蘭克接觸後,看中這名騙徒識辨假支票的過人能力。因此,原本被法庭判刑12年的法蘭克被給予機會在監外服刑,協助聯邦調查局探查騙案。
另外,江樂士也提到英國有時會特赦在監獄裏表現良好的囚犯。不過,上述狀况均屬罕見。而且,即使有些案情符合準則,每個案情卻不一樣,需要考慮的地方也要因個別情況而異,萬不能一概而論,更遑論讓所有犯人不管刑期的長短和罪罰的輕重一併特赦。因此,行使特赦權的機會也相對較小。
英國如何處理特赦案
英國在處理特赦個案上是非常嚴謹的,一般而言,只有技術上犯法但道德上無辜的涉事人才能獲得赦免。早前,前檢控專員江樂士在《南華早報》撰文解釋這個原則,引述英國前司法大臣祁淦禮(Kenneth Clarke)指,特赦不能被不公正和惡意行為玷污(uncleanhands doctrine)。換言之,行使特赦權的意圖和目的,必須有符合道德和公義的理由支持。所以,即便一個政府使用特赦權赦免有關人士,其他認為判決不妥當的人,可循法律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審理相關案件。
近年在英國發生的經典特赦案,是於2017 年通過的Policing and Crime Act。這條法例旨在赦免根據舊例被判與成年同性發生經雙方同意的性行為的刑事罪行(consensual homosexual offences)。法例的別名為Alan Turing Law,是以電腦天才艾倫‧圖靈命名的。圖靈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負責分析和破譯德國海軍密碼,及後又研究人工智能,對現代電腦科學作出極大的貢獻。然而,由於圖靈是同性戀者,當時的英國政府便依照舊例起訴他並定罪,導致這位奇才自殺身亡。直到2013 年,經歷了時代變遷,人們對同性戀認識加深,更多人理解同性戀者,並認為這條剝奪了個人性傾向自由的舊例是不道德時,英女王才行使特赦權赦免圖靈,及後又通過Alan Turing Law 赦免同時代同樣受到不公待遇的同性戀者。有關圖靈的故事更被拍成電影《解碼遊戲》(The Imitation Game),由著名英國演員班尼狄‧甘巴貝治(Benedict Cumberbatch)主演。
不過,江樂士引述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法官塔斯克爾‧沃特金斯(Tasker Watkins),指特赦只消除了所有判刑帶來的痛苦和刑罰,並非等同撤銷控罪。所以,被赦免的罪行只屬legally disregarded,意思是在法律上不具效力。因此,若要撤銷控罪,需經過正當法律程序,交由法庭判決。行政當局是不能單方面宣布撤銷的。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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