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在內地上映的電影《第二十條》,非常火熱。故事借幾起事件,講述好人被惡勢力迫害而反抗,以及見義勇為而誤傷歹人,惹上官非,接地氣地帶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反思。
該條款的大意是為阻止罪案,而對侵害人造成的損害,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令好人抱打不平時有了法律保障。此條款並非新訂立,而是一直存在,只是過往同類情況,多被定性為「防衛過當」或「過失傷人/殺人」,使好人出手要蒙受牢獄之災。這麼值得商榷,自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因此,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指導辦理一系列性質相近案件,使正當防衛條款不再沉睡。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司法機關,更為此印發指導意見。
電影依據老百姓切身的議題,必定觸動人心,難怪能在國內大收24億票房。我雖身在司法制度不同的香港,仍被箇中情節緊扣着心弦,不少對白烙在我心底:
「見義勇為要道歉、要受罰,以後誰還敢做好人好事?」
「法律,是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
「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頭到尾寫的不就是四個字:公平正義嗎?」
政府審議條例 教師應否有心育人
看着看着,不禁易地而處,想到香港遇到這種法律問題,會如何處理?身為父母、教師,更會進一步思考:教育子女、學生難免要制止他們犯錯、要他們交功課,要他們守紀律,因而責備他們,會換來被批評嗎?如期間不慎說錯一句,激動了一點,要沾上虐兒罪名嗎?
驟耳聽來或許有點杞人憂天,但現實若沒有發生過,教育界也不用有此擔憂。需注意,虐兒除了指對兒童身體傷害外,精神傷害亦包含其中,廣義來說,兒童覺得不開心、不舒服,已可視為有被虐嫌疑。
我無意評論個別案件,只想提問社會對教育工作最樸素的期待,難道不是希望下一代做個好人?所有教育理論,從頭到尾寫的不是教育下一代做個好人?為此而責罰孩子,與疏忽照顧,與拿他們發泄情緒,難道明眼人看不出來?放心!法庭上,陪審團眼睛一定是雪亮的,一定會有青天老爺明察秋毫,前提是先會被拘捕、提告,和被媒體點評。
對教師來說,如果只可以按本子辦事,照本宣科,恪守保障自己,還算是教育嗎?換一個表達:「天理國法人情,是讓尸位素餐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有心育人的代價更大。」偏偏眼下正是教,很大機會與學生起衝突,接到投訴;不教,反而可「開心返工,平安收工」。
退一步說,處在「時不予我」,教師尚且可自欺欺人說:「工作罷了!何必如此上心?」不過,對稱職的父母而言,「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養不教,父之過」,就是刻在骨髓的親情和責任。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一生一世,其他任何旁觀者所謂的看不過眼,只是一時之快。父母一旦被定罪,受苦的不也是兒童?那些社會保障能代替父母?
清晰界定管教與虐待 教育業界彼此監督
最近,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原意甚好,但必須清晰界定管教與虐待,如果「管教要道歉、要受罰,以後誰還敢掏心掏肺去教?」教育辦不好,不只是一個家庭的事,那是一代人的事,影響整個社會。強制與兒童相關從業員舉報,彼此監督的力度必會大了,管教的掣肘也相應多了,一旦「教向不教讓步」,就是好心做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