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政治文化本應追求先進和成熟的民主素質,但很遺憾,香港一些人愈是爭取民主、爭取自由,卻愈是陷入小孩幼稚邏輯乃至極端主義的陷阱。
民主與自由並不是無邊際的,道德與法治是規範和基礎,為了使社會達到最大公約數發展,而不是走上極端的個人主義,把自己和社會的發展空間壓縮至最小的公倍數。
民主不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民主不是我的民主,但不給予別人的民主。自由也不能是僅只我的自由,卻以削減別人的自由作為代價。道德與法治的原則都不可以任意取捨,合我意適用時用,不合我意便不適用,也不能因這樣那樣的前因後果,便可用可不用。
香港一些人慣常的說法,是因為政府不聽我的訴求,便可以動武,衝擊政府、攻擊警察、闖進立法會大樓破壞,以至對不同政治主張的其他人動武、霸佔公共空間與設施、搗亂社會。
然而,第一是政府為什麼必定要跟從你的政治訴求?這些政治訴求是否合理?會否侵害別人及社會大眾的利益?這些訴求是否掩飾着更不合理的主張與行動?
第二是民主的原則是求同存異、相互妥協,不是強制別人與社會接受你的主張。民主社會有程序與機制來解決分歧,前提是要接受程序與機制,不能輸打贏要。尤其是有選舉體制的,分歧解決不了,便以票債票償,用公平投票來作第二輪的解決,但同時並不追求絕對的解決。
第三是不能因為政府或社會不接納你的訴求,在既有民主程序機制裏又得不到支持便要放棄,把這些程序機制破壞,踐踏民主,變成暴民,用非法的手段來追求所主張的訴求,把個人的政治訴求凌駕於社會的法治制度之上,破壞法治法制。
當為了個人的政治訴求而破壞民主、法制,便是暴民,反抗的行動變成革命,與整個社會的體制秩序為敵。革命自然有代價,或許有些香港人願意為一己執拗的政治訴求而作犧牲,但革命性的個人犧牲必然禍延別人來成全一己的政治執拗。
以革命為理由者會是極端主義,容易演化成恐怖主義,害己害人。
但香港隨着極端主義的思想氾濫,更出現醫護人員、教師等不顧專業道德操守,前者以醫療作為政治工具,攻擊異己,後者愚辱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洗腦來充當他們政治衝擊的棋子,這便是連成年人的基本道德與操守也拋棄掉。
香港的所謂民主自由公義的追求,便變成走到對立面,變成與民主自由公義敵對,由政治幼稚執拗孕育出極端主義。
警察在法治社會的權責
香港社會現時最大的認知錯誤,是有些人弄不清楚警察在民主與法治社會裏的功能與權責。
一個民主法治社會要求的是穩定與秩序。推動制度變更的方法,是民主的決策體制與程序,因此是多數決定,少數有一定的保障,卻不能以少數來推翻多數。多數少數的差別,是經過既定程序的投票,不是靠少數人集中示威乃至暴動來達致。在任何社會裏,總會出現反社會的行為,警察便是用作維持與保護社會秩序,遏止反社會行為所帶來的破壞,且不只是事後鎮壓,也包括事前干預。在這個過程中,警察是獲社會和政府授權,可使用規定的合法武力。事實上,在香港的法制內,只有警察才可使用武力,其餘的武力都屬非法,需受到法律制裁。香港現時的政治情況,不是民主法治,而是暴民政治。不管任何理由,暴力便是暴力,暴力便是非法,應受到法律制裁,受代表公權力的警察鎮壓和打擊。
一是,一二百萬人的示威是政治謊言,實際只是幾十萬人示威,達不到50萬人的規模。數目不少,卻不是香港社會的大多數,但他們不遵從既有的制度和程序來影響政府決策,這便偏離了民主與法治的原則。而且,近期不少「和平示威」幾乎都會演變成暴動,故政府需依法反對這類示威,畢竟不依法示威便屬於非法。
二是,示威的過程及其後普遍出現暴力,包括事前極大量的傷人武器的準備積聚。暴力行為已變成有預謀、有組織、有計劃,目的是破壞香港民主法治的秩序,暴徒更公開攻擊維護秩序的警察,動用非法武力,進行各種非法的威嚇。這樣的暴力完全是反社會的,警察的職責便是要將之鎮壓、拘捕、法辦。尤其是暴徒的暴力升級,警察的合法武力也應要更大的升級,從而抑止更嚴重的暴力行為,避免讓極端的政治思想演變成恐怖主義式的社會襲擊。
三是,暴徒中包括港獨及宣稱革命者,這類人是要推翻香港的體制和政權,與整個香港社會為敵,絕不是什麼言論自由、民主人權。當一些人用暴力進行革命、顛覆社會,代表公權力的警察在《基本法》下的職責便是要將之鎮壓,沒有其他選擇。
香港現時的問題是一些人不明白警察維護民主法制的功能與職責。政府高層更有各種政治和個人利益的考慮,阻礙警察依法處理示威,鎮壓拘捕暴動中的暴徒。警察變成這些領導官員的政治談判手段,且不依法和不用有效的方法來抑止蔓延的暴動,在整個社會裏製造出有法不依的氣氛,間接助長暴力行為的滋長,令警察反而受壓。
原刊於《東方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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