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法治 政治掛帥 法鬥法 何罪之有?

不要爲了要打倒一個制度,而自己慢慢變成了要打倒的對象。

信報創辦人林行止撰文(《用法律觀點法鬥法 欠政治考慮壞和解》),讀完令人費解,到底反對今次刑期覆核的邏輯何在?

自從「東北發展案」及「佔領廣場案」加刑之後,支持與反對的聲音都打着法治的旗號。支持的,固然認爲「違法達義」違反法治,法庭現在只是依法判刑,正本清源。反對的,堅稱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有政治考慮,是政治檢控,目的是爲了嚇怕反政府人士,法庭裁決不公。

袁國強所犯的錯?

所謂政治考慮,回歸以來已成爲陳腔濫調式的指責,只要涉及政治議題或政治人物,不論你檢控或不檢控,判贏定判輸,都必然有不可告人的政治任務、政治動機、政治干預。

但看了林文,才首次發現原來政治考慮不單不是壞事,更是必須。袁國强錯不在作出政治考慮,而是作了錯誤的政治考慮。錯在他不識大體、錯估大勢,檢控決定不符合林鄭的「大和解」執政方針。「袁司長贏了(官司),可是卻賠上了「大和解」因之變得渺茫的代價。」

林行止所言也許是這場官司造成的客觀事實,但若果因此而得出「林鄭有意大和解,便不應覆核加刑」的結論,那便是政治凌駕法律的邏輯,這個與共產黨認爲法律要為政治服務,有什麽不同?袁國强幾乎是犯「政治錯誤」了!基本法第63條,可以不理了。

如果我是七警案的辯護律師,真的好難做。原來,律政司隨時會爲了促進社會大和解的需要而要求加刑(回應周庭等的質疑),法庭都不妨爲了大團結而「各打五十大板」,這是哪門子法治?

執法人員知法犯法,通常都是加刑理由,但這點在七警案原訟庭判決已充分反映,好多人覺得該案都判得算重,某些人更對法官作出人身攻擊。如果爲了「維穩」需要,討好反對派,要律政司上訴加刑,加入非法律觀點的考慮,香港同大陸的思維,有何分別?

支持法治的民主派人士經常引用一句話,let justice be done though the heavens fall(天掉下來都要行公義)。這句話,佔中時學生都用過。問題在於,這個公義,是根據客觀法律條文的公義,而不是根據你我個人價值喜好或者政治需要。無可能因爲被告是警察就判輕點,亦無可能因爲我不喜歡警察就判重點(除了上述法理上的加刑理由)。

法庭上的法律觀點通常都有點技術性,譬如多少天内可以提出刑期覆核,真誠悔改是社會服務令的前提等等。本着這些觀點作法律爭論,兩邊都有機會贏,讓法官定奪,體現了普通法制度的精神。「依法鬥法」,有什麽問題?

勿變要打倒的對象

如果律政司内部認為法律上兩案應該上訴,便應該上訴。香港眾志的周庭一口咬定是有政治考慮,唯一的證據,是有傳律政司内部意見不一,下級檢控專員不建議檢控,袁國强凌駕(override)同事的意見。

即使傳聞屬實,也證明不了什麽。下級認爲不該檢控,可能純粹覺得勝算不足,律師對一宗案子意見不一,正常不過,否則何來那麽多官司?袁國强作爲部門首長,拍板去馬,也是要冒敗陣風險的。

我不知道律政司内部討論過什麽,不敢說他肯定沒有其他考慮,只是民主派硬要他拿出證據證明無,也是明知不可能。因爲要證明自己清白無犯罪,證明一件東西不存在,是proving the negative,遠比證明有困難。

希望今次反對的人,不要爲了要打倒一個制度,而自己慢慢變成了要打倒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