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文:曾廣海(港大畢業生議會前常務委員會成員)
今年9月1日,港大畢業生議會就校務委員會(校委會)推延委任副校長一事,召開一個緊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有3,000多人,會議其中一項議案是要求校委會盡快確認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任命建議;當晚投票人數達到史無前例的9,200多票,出席人數有3,000多人,支持該議案有7,800多票,達總投票的八成四。事件繼續發酵。
有報道指出,這個投票數目只佔16萬多港大畢業生中的少數。這是一個對港大不認識的錯誤理解。港大畢業生議會過去就重大事件向會員作的問卷調查,回應一般只有二三百份,而這次單是出席人數已有3,000多人,投票有9,000多張,可想而知,校友對這次事件的重視,前所未見。
校長校委 權責不清
事件引出一些值得港人與港大校友關注的大學「管治問題」。其實,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已注意到港大在「策略發展」與「管治」方面,未能與時俱進;走訪八大院長和大學高層後,編寫了一份《香港大學展望》(註一)建議書,於諮詢全體校友後,交校務委員會參考。筆者當年曾參與撰寫這份建議書。
上述建議書就校委會的管治、大學行政和策略發展提出八項建議,其中第二項是針對校委會主席由特首委任的體制漏洞而提出的。建議書質疑,校委會主席若須向特首問責,在公眾觀感上,會對「院校自主與學術自由」構成潛在的威脅,因特首是有政治立場的政治人物。那麼,若校委會主席不向特首問責,應向誰問責?有何機制可啟動問責程序?這些都不清不楚。
澳洲國立大學的管治和權力框架與港大甚為相似,但該校對校委會與校長的分工和責任,釐定得相對清晰;而港大校委會對副校長委任事件的處理手法,則顯出港大校委會與校長的責任,重疊不清。校委會對校長及其轄下委員會,權力下放不足,責任、權力分配界線不清。如此一來,分別掌管治、掌行政的成員,就容易衝突。這會損害雙方的合作關係,對港大極為不利。
政治人物不應任校委
為保障「院校自主與學術自由」,澳洲國立大學規定不能委任國會或州議會議員為校委會成員。這主要是不希望政治人物直接影響大學內部的人事任命、學術自由。基於政治敏感的考慮,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具人大或政協身份的校委,並不適宜參與任命副校長人選的決策。
港大校委會作為港大的最高管治機構,對港大的策略發展、大學表現和工作效率,責任不可推卸。校委會實應多花點時間討論和計劃港大的未來發展、現有策略目標和方針的落實情況。
不過,筆者翻查過去六年校委會的會議紀錄,發現校委會在責任範圍內的策略性管治(註二),例如大學整體的策略發展、方向、目標等,未見有過整全的、系統性的討論,有的多是一些零星的針對個別院系的建議、人事任命等行政事項。
21世紀以來,港大校委會皆為港大探討長遠和中期的發展策略,如上一任主席馮國經離任前,便代表校委會提交《2009—2014發展、策略》的建議書,確立了港大五年的發展策略、方向和目標。2014已過去近一年,世界在變、環境在變,港大未來五年將如何改進,校委會既無檢討進度,亦無提出與時俱進的改革和發展方向。港大國際排名正在下跌,校委會應做的不做,反而在副校長的人事任命中拖延,真令人丈二金剛摸不着頭腦。
有人說,這個副校長位高權重,若選錯了人,破壞力很強,因此要審慎。但若港大管治體制健全,一個副校長,又哪能隻手遮天、擅自破壞?若論破壞力之強,校委會因拖延和決策不透明,令校友間嚴重分裂,這才破壞得更大、更嚴重、更難修補。
校委會未按《守則》行事
說到管治問題,校委會自訂的《校委會委員指引及行事守則》(註三)規定,校委會應定期評估其績效,並通過大學年報公布於校內、校外。不過,筆者翻查2009—2014的大學年報(註四),校委會過去六年並無執行指引規定。特區審計署若現在審計港大校委會,相信會發現校委會的工作,有不少方面不符合《校務委員會守則》的要求。
反觀澳洲國立大學,校委會每兩年要在大學年報公布績效,其中包括:監督大學發展策略的釐定與執行、重大財務計劃與財政風險、大學行政的效益,這三大管治板塊;檢討新加入校委會委員的管治能力與校委會繼任人的人才發展;校委會成員與校委常設委員會成員的出席表。
該大學的出席表顯示,委員出席率幾近百分之百。因為校委會並非「權力俱樂部」,它和成員,是要問責的。這是一份很嚴肅的、有使命的工作。
其實,公共機構管治體制健全與否,對提升香港管治水平,非常重要。香港大學位列香港最高學府,校委會實應在管治理論與執行方面,為香港樹立良好榜樣。然而從上述所見,其管治表現與此相去甚遠,各港大校委能不自省?
註一:HKU Convocation,2012,Report on the Future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 3.9(ii)
註二:HKU Council,2001,Guide an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s 5.17
註三:HKU Council,2001,Guide an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s 5.40
註四:HKU,The Review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封面圖片、插圖:灼見名家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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