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要掌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要行使對特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這監督權怎樣行使?
先看二十三條立法(以下簡稱「立法」)。假如特區政府不啟動立法程序,或者立法會不通過政府提交的法案;又或者特區完成了立法,但中央認為立法內容未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中央可以怎樣做呢?
有人認為,特區政府如果遲遲不立法,中央可以把內地實行的國家安全法拿來香港實施。可是,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要在香港實施,必須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第二十三條既然規定了特區「自行立法」,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嗎?另一方面,如果特區政府完成了立法,而中央認為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中央不能把法律修改,只能將它發回,令它失效,這就等於返回起跑點,沒有立法。
被動的監督權
再看政制發展。「一國兩制」白皮書說,中央直接行使的對香港的管治權,包括「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假如這「決定權」是完全的、絕對的,今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早已按人大常委會「八三一決定」進行了。事實是,中央提出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方案,或者特區政府按中央決定提出的方案,得不到特區立法會足夠的支持,便不能通過實施。遇着這種情況,中央又有什麼權力可以行使呢?
最後看看國民教育。十九大報告說,要「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類似的要求,國家領導人過去曾多次提出;然而,香港今天仍有不少學校和教師對國民教育消極抵制,甚至公然抗拒。中央除了繼續不厭其煩地提醒之外,還有什麼辦法可施?
從這些例子看來,中央對特區的監督權是被動的、否定的;即使屬中央管理的或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中央大概只能阻止特區作出違反中央意願的決定,不能強制特區作出符合中央意願的決定。至於基本法規定特區自行處理的事務,更不知中央怎樣可以在「不干預」的金箍咒下實行監督。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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