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踏步20年的公眾知情權

民主制度能有效運作的首要條件,是公眾有知情權。香港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工作,原地踏步了20年,落後於全球90個國家。
 民主制度能有效運作的首要條件,是公眾有知情權。香港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工作,原地踏步了20年,落後於全球90個國家。

信息公布制度源於英國

資訊科技令信息公開成為可能,民主發展令它成為必須。世界各地政府在這方面都不斷努力,以增加施政透明度,讓公眾有效地監督施政。香港現行的信息公布制度,來自英國。1994年英國頒布《公開資料守則》,當時港英殖民政府對英國亦步亦趨,於翌年1995年按照英國的本子,制定了香港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一直沿用至今已20年。但當年的「師父」英國,於2000年已將這項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守則,制定為資訊自由法例,以清晰的法律條文,規定了政府官員對公民提供資訊的責任。
英國將守則升格為法例時,香港已回歸祖國,不再緊隨英國,於是香港《守則》不變。歷史的轉折,將20年前過時的《守則》,僵化地凝固於特區今天的時空 。

內地立例保障人民的知情權

內地在信息公開的努力,後發先至。廣州市在2003 年才在全國率先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措施。規定政府信息原則上都要公開,對信息公開的條件、程序、範圍、監督等作出明確的行政指令。《規定》在廣州實施後,雖然在執行上有待改善,但整體效果良好,其後多個省市亦紛紛跟從。2007年,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於2008年全國實施,為14億人民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由2003年廣州以行政《規定》先行先試,到2008年全國立法,五年之間,大陸在加強施政透明,保障公眾知情權方面,作出了跨越的進步。韓國早於1996至1997 便頒布了《信息公開法》;以保密見稱的日本,亦於2002實施《信息公開法》。

香港落後於亞洲各國

今天,全球有90多個國家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例。香港的《守則》不但落後於西方先進國家,亦落後於大陸、落後於亞洲多國、落後於香港的民主發展、落後於香港的社會需要、落後於市民的期望。
香港的公民意識不斷提高,市民不再視政府為高高在上的管治者,而是公共服務的管理人和提供者。這個由17萬公務員組成的龐大團隊,以及眾多公營機構,和任何大機構一樣,隨時會犯錯,因此需要民眾密切監督。公眾沒有時間、資源、信息和專業知識去解決各項社會問題,但公眾往往是行政失誤的首先察覺者,因為他們親身感受到行政失誤的後果。

從「毒血針」事故看知情權的重要性

香港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加上公務員不情願公布信息的心態,會有何惡果?
實例:少女死亡個案
周前傳媒廣泛報道兩年多前引致一死三傷的 DR 醫學美容「毒血針」事故,警方經兩年多調查,決定檢控三名涉案人,包括一名女西醫。此案終於可在法庭審訊,公眾亦會因而得知詳情。但五年前另外一宗醫療事故導致23歲少女枉死事件,卻因為有關部門對公眾知情權的藐視,使案情未能暴露於陽光下。
任何醫療事故引致死亡,都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嚴重事故。但律政司對為何不檢控黃嘉謀,完全沒有公開解釋。(亞新社圖片)
任何醫療事故引致死亡,都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嚴重事故。但律政司對為何不檢控黃嘉謀,完全沒有公開解釋。(亞新社圖片)
事發於2010年4月。少女梁君前往西醫黃嘉謀的私家診所進行隆胸手術。黃嘉謀給梁注射麻醉藥後,梁女全身抽搐,在黃的診所延誤半小時後送醫,其後一直昏迷,11天後死亡。 以下是各大報章於死因聆訊時的報道,筆者按照報道,不作斷章取義地簡列如下:
為死者檢屍的法醫作供:梁女體內的麻醉藥較安全標準高出5至6倍;
梁女兩邊乳房同時被注射麻醉藥。專家證人指正常做法是做完一邊乳房手術,才注射另一邊;
手術進行時,梁女感痛楚,黃於是注射更多麻醉藥。專家證人指:依照藥量麻醉後病人若感痛楚,慣常做法是停止手術;
黃沒有替梁女量度體重,估算梁女重50公斤。梁女的胞妹指出她實際只得約42公斤。麻醉藥的劑量是按體重而定;
黃的診所沒有手術所需的急救儀器;
黃手術時沒有麻醉師在場,亦沒有註冊護士在旁協助;
黃是婦科醫生,並非外科醫生;
時任中文大學醫學院整容外科主管博昂志教授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黃嘉謀失職及失誤,直接導致梁女死亡。
2011年11月,死因裁判官聽取所有證供後,將案件轉介律政司。按死因庭條例,如死因裁判官懷疑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便必須將案件轉介律政司,研究是否檢控 。
但律政司拖了兩年多,於2014年決定不檢控黃嘉謀。死因庭其後判梁女死於不幸。黃毋須負任何責任。梁女的母親哀嚎「無天理」,並直指黃為「兇手」 。

律政司漠視公眾知情權

任何醫療事故引致死亡,都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嚴重事故。但律政司對為何不檢控黃嘉謀,完全沒有公開解釋。
筆者深感梁女死而含冤,因此追蹤該宗新聞,並書面查詢律政署不檢控黃嘉謀的原因等多項問題。該署發言人雖然盡責,但仍要一個月後才簡單回應,指出雖然有上述證供,但亦有其他專家證人提出不同意見,沒有合理機會成功檢控。那等於是:不論證據如何有力,只要能夠尋找到願意持不同意見的專家證人,就可以連檢控都不做嗎?為何不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檢控黃嘉謀,讓陪審員判決?
不得要領之下,筆者追蹤醫務委員會,並打算旁聽有關的紀律聆訊。筆者多次電郵醫務委員會,查詢會否及何時對黃進行紀律聆訊。多番糾纏,醫委會就是不答,並着我查看他們網頁。在擾攘多次,曠日持久、俗務纏身之下,筆者作為一個市民對這宗懸案的知情權,就這樣被蠶食了。
知情權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權利的基礎。公民不知情,就無法有效行使議政權、監督權、參與權、選舉權等民主權利。
政改方案是香港現在頭等大事。方案如能於6月獲得通過,特區下一階段的民主建設,定須包括制訂《信息自由法》。政改方案如被否決,則更應制訂《信息自由法》。
原文刊於《明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