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析習主席新時代下的國家宗教局職能轉型

對於是次國家宗教局被併入統戰部的改革舉措,當下中國國情專家的評論往往抱有懷疑和憂慮的態度,說明他們對國情掌握只是一鱗半爪,對有關議題思考不周全。

中共於2018年3月21日發布《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共有18,000餘字,內容分為「黨中央機構改革」、「全國人大機構改革」、「國務院機構改革」、「政協機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跨軍地改革」、「群團組織改革」、「地方機構改革」等八大領域。香港媒體的興趣離不開重要人物的職務更替,以及軍政黨大權集中於一個人身上等,關於各領域改革如何影響香港政情的分析是鳯毛鱗角,更遑論觸及冷門的宗教課題,這篇短文旨在剖析中共如何重新定位作為執政黨、國家機構與宗教事務之間的關係,提出個人淺見,抛磚引玉,請教高明。

關於這次涉及宗教國家機構職能改革,是原轄屬國務院的國家宗教局(以下簡稱「國宗局」)專職處理宗教事務,在這次《方案》中便被合併於中央統戰部(以下簡稱「統戰部」),援引《方案》第十四條內容如下:

「中央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為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統籌統戰和宗教等資源力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將國家宗教局併入中央統戰部。中央統戰部對外保留國教宗教局牌子。調整後,中央統戰部在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政策,研究擬似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統籌協調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務,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統戰等,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宗教事務局。」

位於北京的國家宗教局,現已與中央統戰部合併,並保留國家宗教局的牌子。(Wikiepdia Commons)
位於北京的國家宗教局,現已與中央統戰部合併,並保留國家宗教局的牌子。(Wikiepdia Commons)

對整頓宗教正反看法

歸納媒體對此事持有正反極端的看法,有的會從正面解讀整個機構改革持是回應中國在整個現代化進程與挑戰中,需要一個具有權威的政治核心,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這次改革中得到全面強化,特別提及中央統戰部不僅承擔國家宗教局以及國務院僑辦等部門的職責外,還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等;甚至論斷中國執政者因應歷史文化傳統和現實國情,承接毛、鄧時代的基礎,在新時代交出的國家治理體系改革答卷。

從負面的角度媒體評論也有不少,如BBC援引中國大陸內地學者評論認為是強化了共產黨的領導,削弱了國務院的權力。有的認為是宗教工作的大倒退,有的謂完全體現「一黨專政」,統戰部則變成明朝秘密組織「東廠」,中共這樣做最終目的是消滅宗教。本文以持平角度來論述這次國家宗教局被合併為統戰部的改革舉措,旨在說明當下中國國情專家的評論背後,往往抱有懷疑論和憂慮論,對了解國情掌握只是一鱗半爪,判斷這個議題思考不周全。

中共消滅宗教 子虛烏有

筆者如骨鯁在喉,不吐不快,以免混淆視聽:首先,回溯國家宗教局在建國以來,設置沿革便曾設立及撤銷,這不是一件新鮮的事情,迄今曾經歷先後兩次廢設。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當時並沒有設立國家宗教局,只有宗教問題研究小組,及後設立宗教事務處。直至1954年國務院正式成立了,才設置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此部門經歷21年春秋,直至1975年便遭到撤銷。1979年中國又恢復設立宗教事務局。1998年宗教事務局更改名稱為國家宗教事務局。2008年筆者當時服務傳於某間大型佛教機構,傾聞於上任局長葉小文局長的年代,中共曾考慮將國宗局編併入統戰部,後來經葉小文奔走游說後,最終取消這個決定。一般人以為減省政府部門單位意味着大幅度裁員,其實並不盡然,實況是中國大陸當局為了保障公務員士氣,以及維繫社會的穩定,不會昂然冒險走這一步,近日筆者向認識多年的國宗局中層官員接觸了解,目前他們也只能等待由上而下公布方案製訂的具體詳細職務安排,才會知道未來工作去向,由於他們負責具體宗教事務安排,中層官員如何了解在相關改革條文,以及將條文精神履行在職務上,這反而相當是關鍵的因素,故在未有出爐具體條文,一些草率的過度推論實在是不必要的。

再者,過去調遷的機制過程中,統戰部和國宗局的官員往往對調職位,例如國教事局王作安局長曾於80年代中期曾任統戰部研究室、國宗局陳宗榮副局長曾於2010至2013年擔任西藏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等,這種做法有利於延續和銜接無論在政策製定以及執行細節,因此這次《方案》推出由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事務,依舊是原有的班子,即統戰部和被合併的國宗局官員,從管理學上來言,機構改革究會否意味着黨駕御整個國家機器順暢無阻地運作,從而增加國家治理的效益,抑或會否出現管理學上的帕金遜定律,即因發展過程中會因業務的擴展,而令機構迅速膨脹、資源浪費,反而導致員工積極性下降?目前外界未掌握具體細節,筆者亦不敢妄然評論,尚要拭目以待。

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共認為傳教士在歷史上是帝國主義勢力的代理人,背負惡名彰彰的罪名。(亞新社)
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共認為傳教士在歷史上是帝國主義勢力的代理人,背負惡名彰彰的罪名。(亞新社)

黨和政府與宗教的關係

最後,我們從一個歷史發展脈絡來審視中國政府與民間宗教組織的關係,究竟以馬克思主義作為主導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以一個堅持無信仰的黨和政府,究竟與不同宗教處於怎麼的關係,宗教與社會的關係是怎樣、宗教與市場的關係是怎樣?自建國以來,中國政府便實施嚴密的社會控制機制,確立了黨的領導威權及地位。社會團體的登記須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按照其開展活動的範圍和級別,實行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為了有效落實這種分級管理,乃在於社會治安層面發展出一套「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條」是指上級主管單位的垂直領導,而「塊」則是所在地黨委及政府的統一領導。全國性組織不得設立地方性分會,地方性組織也不能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全國性組織。各地宗教組織和場所進入當地行政管理系統,上級與下級宗教組織和宗教場所不存在直正的隸屬關係,只能在重大政策、方針、原則上存在指導型的關係。不同地域的宗教組織,需要組織大型的跨地域宗教活動,亦須要經過當地行政部門管批准。同時全國性的宗教團體又是屬於官辦教會,其特徵分為結構、行動和功能等三個層面:

  1. 結構特徵:治理結構屬政府主導型,起決策作用的秘書處負責人由政府部門決定,重大決策需政府審批。從資源結構來看,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撥款、地方宗教團體和下屬宗教組織等上繳的經費、社會捐贈等;
  2. 行動特徵:提供互益性準公共物品,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在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控制與宗教信仰有關的活動。行為方式類似政府部門組織依託政府行政體系建立了垂直化、等級化的組織結構體系;
  3. 功能特徵: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信眾的信仰需求,實現了宗教團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同時幫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從影響力來看,壟斷性的提供宗教信仰功能,一些地下宗教組織在功能影響不及該類官辦宗教組織。

目前中國有八個全國性的宗教團體,其中七個屬於五大宗教的全國性組織-中國佛教協會(1953)、中國伊斯蘭教協會(1953)、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1954)、中國天主教愛國會(1957)、中國道教協會(1957)、中國天主教主教團(1980)、中國基督教協會(1980)、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1994),除了最後的宗教團體外,其他宗教的團體均可以適用上述的分析架構來說明黨和政府與宗教的關係,一位筆者稔熟在中國佛教協會的法師形容這樣關係是「婆婆」與「媳婦」,相當傳神生動。道教、佛教 (藏傳佛教除外)除在中共眼裏不存在外國勢力滲透威脅,沒有存在所謂地下的組織,相反天主教、基督教和伊蘭教,尤其是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共認為傳教士在歷史上是帝國主義勢力的代理人,背負惡名昭彰的罪名,在冷戰以後西方國家往往利用宗教進行滲透,藉以分裂民族、控制自主辦的宗教及非法傳教,破壞社會的穩定;伊斯蘭教則有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打着聖戰的旗幟,煽動宗教極端主義,從事暴力恐怖活動,意圖分裂新疆;藏傳佛教中的達賴喇嘛散佈分裂主義,意圖分裂西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