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損失減少,讓傷痕癒合

我對特赦問題有進一步的看法。我認為,行政長官應該給特赦劃兩條線:一是區別罪行的嚴重程度,赦輕不赦重;二是設定止暴的期限,赦前不赦後。

我每次公開談論「特赦」,都受到猛烈的抨擊。我明白有不少人對破壞社會秩序、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暴力犯罪行為極之痛恨,認為犯罪分子必須嚴懲;一聽到「特赦」兩個字,便怒不可遏,因為特赦就是包庇暴徒、縱容罪犯、破壞法治。不過,《基本法》第48條賦予行政長官「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特殊權力;行政長官如果善用這項權力,能否有助止暴制亂、恢復社會秩序,或者在止暴之後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這是應該探討的問題。

特赦不是無條件釋放

我在3個月前第一次向傳媒提及特赦。那是一次有關「反修例示威」的專訪,記者問我對示威者「五大訴求」的看法。「五大訴求」並不包括「特赦」,但有一項是「不檢控及釋放示威者」;我明確表示,這是法律不容許的,是違反法治精神的,政府絕對不可能答允。所有在示威衝突中被拘捕的人士,如果執法部門有足夠證據,都應該依法檢控,由法庭審判。《基本法》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都不能干預檢控程序,叫律政司檢控或者不檢控某人。

記者追問我對「特赦」的看法。我說,特赦是另一回事;干犯了刑事罪行的人,經過正當的拘捕、檢控、審訊、定罪、判刑之後,如果行政長官認為有理由,可以赦免或減輕刑罰,這是完全合憲和合法的。赦免或減刑的理由,可以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服刑者的個人情況和表現;也可以是為了公眾利益,考慮社會的實際問題和需要。如果要對這幾個月裏被捕的示威者給予「特赦」,即屬於後一類:行政長官考慮了社會的實際情況,認為對他們赦免或減刑符合公眾利益。但這只能在上述處理他們有關罪行的整個法律程序全部完成了之後。

我說,特赦是行政長官享有的權力,如果她決定行使,我不會反對。那次我沒有討論是否應該特赦,以及應在什麼條件下特赦等問題。我認為我的意見不會有「縱暴」的後果。誰知訪問一發表,立即引起十分強烈的反對和責罵。當中有惡意的人身攻擊,我可以不理;但有建設性的批評也不少,其中特別值得我思考的問題是:在暴力事件仍在不斷發生的時候談「特赦」,會否令暴力分子以為,只要形成足夠的政治壓力,便可迫使行政長官同意特赦,讓他們免受刑罰?

應該給特赦劃兩條線

經過一番思考,並和有不同意見者討論,我對特赦問題有進一步的看法。我認為,行政長官應該給特赦劃兩條線:一是區別罪行的嚴重程度,赦輕不赦重;二是設定止暴的期限,赦前不赦後。

首先是罪行的嚴重程度。過去數月發生過的與「反修例」有關的刑事罪行,少說也有十多種,包括普通襲擊、襲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暴動、管有炸藥、縱火,以及誤殺、謀殺;還有侮辱區旗或區徽等。這些罪行,較輕的最高刑罰可以是一年,最重的可判終身監禁。其中如殺人、襲擊他人致嚴重受傷、嚴重刑事毀壞、縱火等罪行不能赦免,應是社會共識。鑑於干犯同一罪行,情節也會有輕重之分,合理的「劃線」辦法,是以法庭判處的刑期為標準。

為特赦設定限期,同樣重要。獲行政長官考慮赦免或減刑的案件,必須是某個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公開宣布的日期之前發生的;過了這最後期限,如果再有人犯案,便不能赦免。這應有一定的阻嚇作用,有助於在指定期限前止暴。這最後期限,當然不能跟公布的日期距離太遠,不能讓任何人覺得,在限期屆滿前還有一段日子,可肆意犯罪而毋須受到法律制裁。

特殊情況應特殊處理

許多暴力行為,其實已經和「五大訴求」沒有關係。暴力行為沒有停止甚至不斷升級,原因之一是參與暴力活動的人看不到「回頭是岸」有出路,形成了「一不做,二不休」的心態。如果讓他們知道,倘若他們過去犯的不是嚴重罪行,且現在就停止一切暴力行為,便有機會既往不咎,相信他們起碼有一部分會放棄暴力。

在「反修例」衝突中被捕的人數以千計;被檢控和定罪的,一定也為數不少,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大學生和中學生。他們犯了法,當然應該接受懲罰。但這段期間畢竟是一個十分特殊的環境:一場突如其來的政治大風暴,對我們的社會帶來無法抵禦的衝擊,所有香港人都給殺個措手不及,很多人不知如何應付;從高官、議員,到校長、教師,都要為處理前所未見的問題作出不由自主的決定,誰能保證不會行差踏錯?何況是缺乏社會經驗的青少年學生?如果有很多一向循規蹈矩、甚至品學兼優的青少年,在這場大風暴中犯了法而鋃鐺入獄,前途盡毀,社會不但要損失一批人才,還要留下許多傷痕。何不考慮特赦,令損失盡量減少,讓傷痕提早癒合。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