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官避開程序 違行政強制法

──驅趕「低端人口」.三之三

官員的「政績工程」重於民眾疾苦,個人意志高於一切,法律只是任意擺布的政治丫環,哪有法治可言?

法律具有強制性。英國牛津大學法學教授哈利(H. L. A. Hart, 1907—1992)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書,論述強制性規則:「強制性的涵義,是指不管人們願意與否,都要在某些確定的方面(例如避免使用暴力)遵守規則。」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涉嫌違背行政強制法(2012.1.1生效)的規範(包括實施行政強制前的程序),對當事人不公平。

比例性原則 阻公權氾濫

以行政強制法為例,本文對強制性的解讀是:不管是具執法權的公權一方,還是「被強制」(being obliged)一方,在法律之前平等,都須依據法律的規範。這是雙向的約束。

除了強制性原則,法律或執法又往往有比例性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本欄的詮釋是:

防範公權一方濫權、對被強制一方(或稱私權)過度侵害,避免向公權力過度傾斜;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被強制一方的合法權利,盡可能把行政強制對私權(人身自由、居住安全、私有產權等)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程度,尋求公權介入與私權保護的相對平衡點。

不少的中華歷史典籍和古代政治家,有剛柔互濟的理念。《易經》第58卦之〈篆〉曰:「剛中而柔外」;〈繫辭〉謂:「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推而行之謂之通」。許多政治家則呼籲「寬猛相濟」。

把上述的理念,移置於當代社會治理話題去思索,剛柔相推的意涵如下:公權一方有執法的陽剛之力,也應有保障基本人權的柔性空間;在避免公權氾濫與保護被強制一方合法權利下,減少官民糾結中的損害程度。

可陳述申辯 司法救濟權

行政強制法既規範公權一方如何行使強制權,實施必要的行政強制,達致預期的目的,又規定了被強制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被強制一方的法定權利,可歸納為兩大類,一是行政程序權,包括知情權(被告知權、催告權)和陳述權、申辯權;二是司法救濟權,包括行政複議權(涉及2009年修正的行政複議法及行政強制法等)、行政訴訟權。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目的是清除居住安全隱患,建設具全球「典範性」的「大國首都」宏偉工程。清拆違章建築物的強制舉措,大可完全按照行政強制法行事。

但是,官方連「執法」的依據亦未正式宣布,更未依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行事。

依據行政強制法,實施行政強制前,必須「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的理由、法律依據(第18條5項),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

據行政強制法第8條,當事人的權利,是陳述權、申辯權和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因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要求賠償」權。

在「告知」程序之後,當事人如無糾正行為(例如未自拆違章建築),行政機關必須有「催告」程序。經「催告」之後當事人未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必須以書面形式公布強制執行(第37條)。但當事人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在行政強制法生效前,北京市政府曾以「京政發〔2007〕5號」文件(2007年1月王岐山市長簽發),下達貫徹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行政命令,稱要「慎用行政強制」,對公民「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申請具體期限」;「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受理」(註1)。

北京市政府文件,2007年1月第5號,王岐山簽發。
北京市政府文件,2007年1月第5號,王岐山簽發。

不理會程序 毀掉了標誌

這幾年,「敢(強)亮劍震懾力」(舉旗亮劍)、維護核心權威,成為執政主調,強調權威地位和行政效率(只爭朝夕立竿見影)。行政強制法實際是「半架空」,必要的程序被「省略」,以達「立竿見影」的清拆、維穩效果。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之引起廣泛爭議,就是強制行動前缺乏法定程序。據「財新網」的報道,大興區西紅門鎮政府於11月22日發通知,下令鎮內新建村的租戶在23日「撤離騰空」,22日晚開始停水停電(註2)。

朝陽區十八里店鄉24日的公告,下令轄區內租戶在27日「完成騰退撤離」。

兩份公告定的期限,僅1至3天(期限太短);未提被強制者可享的合法權利,違背行政強制法第18、36、37條。

地方官胡來 哪有啥法治

不依行政強制法的司法程序,又以「三斷」逼遷,把比例性原則的標誌毀掉了。

北京的強制驅趕,並非孤立事件。較早前,山西太原的整治城中村、安徽合肥的大拆遷,都不顧行政強制法對公權的規範。許多地方的圈地、徵地,亦習慣以暴力恫嚇和「三斷」,達到佔地逼遷的目的。

2013年8月,北京房山區良鄉鎮四街村出現的暴力強拆場景是:

「房山區良鄉鎮四街村一拆遷工地中,20多名男子闖入一未拆的平房內,將正在睡覺的王女士和段先生四肢捆綁後,抬到附近的一處土坑內。隨後,該房屋被推倒。」(註3)

研究城鎮化的學者張英洪教授,提到地方政府野蠻對待民眾的行徑:

「一些地方當政者為推進城鎮化,心無底線良知,……肆無忌憚地實施非法強拆,有的野蠻摧毀百姓住宅,有的公然對百姓進行綁架,有的逼迫百姓自焚甚至直接打死百姓。在和平時期,如此觸目驚心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現象,史無前例,世所罕見。」(註4)

官員的「政績工程」重於民眾疾苦,個人意志高於一切,法律只是任意擺布的政治丫環,哪有法治可言?

註1,http://www.bjfzb.gov.cn/html/fzb/130/168/content/1932.html

註2,http://china.caixin.com/2017-11-24/101175981.html

註3,〈夫妻凌晨被綁後抬入土坑 家中房屋遭強拆〉(原載京華時報),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3-09/01/content_8973068.htm

註4: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466-2.html

表,實施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序
表,實施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序

本文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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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