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與免責條款

「一地兩檢」被視為林鄭要拆掉的政治炸彈之一,作出政策決議前,首先要做的便是效益與成本的比較。

「一地兩檢」被視為林鄭要拆掉的政治炸彈之一,政圈中對此議題亦頗有爭論,但我所碰到的朋友,贊成一地兩檢的遠多於反對,不覺得對其自身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也不在少數,我估計林鄭政府最終應可順利拆彈。但既然社會中有很多互不相同的意見,我們也應仔細檢視各方的論據。

一個措施應否執行,我認為最高標準是它對人民的總體利益是有好處還是有損害。作出政策決議前,首先要做的便是效益與成本的比較。若是效益大於成本,自應去馬;如果既有法規阻礙着它的執行,亦即不利人民的福祉,那麼便有必要檢討這些法規,看看有什麼成本較低的解決方法。

我在友報寫了篇一地兩檢的效益分析,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地兩檢相對於沒有,高鐵帶來的效益30年內可額外增加470億元左右。效益多少,取決於每天有多少人坐高鐵及若要「兩地兩檢」會浪費多少時間。

政府對乘客量的估計,初期是每天10萬人次左右(現時每天陸路跨境旅客60萬人次),隨後會連年增加。我坐過多次高鐵,對它的效率讚嘆不已。從前也曾擔心它乘客不足,現在見到常常一票難求,內地高鐵已漸像地鐵般成為人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便不再有此憂慮。

至於若無一地兩檢,要在深圳過海關(深圳的北站其實並無海關的設施)及在巨大的車站中排隊等車及轉車,我估計每次要浪費一小時,但也許有些人行動敏捷一點,時間不至於有這麼大的損失。那麼470億可調低一點,但無論怎樣調整,都會是以百億計算。

助港維持樞紐地位

但上述只是一地兩檢較為容易計算的效益,更重要的是它能幫助香港繼續維持其交通樞紐的地位,及因此而來難以估量的巨大經濟利益。縱觀全球重要的城市,絕大多數都是海港、鐵路、河道或公路的交通樞紐,某地若是交通不便,商業活動的交易成本便會增加,人民自會捨此而他方去也。香港近年在不少領域已被內地城市追上或超過,例如貨櫃碼頭已非全球第一,香港若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好好利用高鐵這快速而環保的交通工具,被邊緣化只是早晚之事。

一地兩檢的成本有政治及法律兩方面。政治方面,我們若冷靜分析,不難知道沒有什麼人會因此而遭到重大損失,但得益者人數卻每天以萬計算。坐高鐵的人反正目的地是內地,早十餘分鐘進入內地的執法區,絕大多數乘客根本不會介意。反對一地兩檢的人有些甚至把高鐵描寫為「屍殺」列車,我最初以為是有人故意惡搞泛民,但最後竟發現是泛民大黨自己製造出來的。如此低智的觀點,在每天都有大量人往返內地的港人眼中,一定會成為笑柄,但這也反映出某些從來不去或少去內地的宅男宅女,其對內地的實況的了解是如何膚淺。這些人自然有權保留其妄想症候群的思維,若他們杯弓蛇影,不乘坐高鐵便是,沒有人會強迫他們,但要無知之人告訴有知之人不要坐高鐵、不要一地兩檢,卻是沒有說服力的。

免責條款留有餘地

政治上的成本對某些人而言,的確存在,但卻是他們以誇張的幻想力去自殘自己的公信力,政治損失是自找的。在法律方面,成本卻較為複雜。《基本法》中確有條文規定,全國性的法律不在港實施,我相信當年撰寫《基本法》的人根本不會想到未來有高鐵這回事。但這是否等於在《基本法》下一地兩檢這對港人大大有利的措施不可行?若這樣想,便低估《基本法》起草人的智慧了。有遠見的合約或法律,很多時都會有類似免責條款(escape clause)的條文包含在內。我們不可能完全預知某些法律或合約將來會遇上什麼問題,所以往往需要如太極圖中黑中留一點白,白中留一點黑。例如,總統或皇帝可以因應特殊情況特赦某一些人,而這不會使人質疑其推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條。一個主權國家之內讓外國政府設大使館、領事館,館內執行其本國法律,我們不會說東主國在喪權辱國、割地予人。英法美加部分機場中設有別國的移民局及海關,大家都明白這是互利之舉,哪個笨蛋會說他們放棄主權?《基本法》中也有好些包含着免責條款的條文,例如香港若有動亂,可實施全國性法律。一地兩檢當然不涉及動亂,不能引用這條文,但《基本法》二十條卻容許特區政府享有中央政府或人大授予的其他權力。有人或以為這條款是絕不容許採用的,但若是如此,這條款便是廢物,既然有這條款便意味着它可用。用一地兩檢這有大利於港人的措施作為20條的先例,好得很!有此先例反而可減低它將來被亂用的風險,亦可避過修改《基本法》此等大動作,要求一地兩檢由香港政府提出,中央准許,不算干預香港。

原刊於《晴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雷鼎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