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問西方民主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愈來愈劣質化?這就要從頭說起,回到西方民主提出的背景,才知道它的初衷,亦即當時要解決的問題。民主觀念雖然石破天驚,但提出時仍不免簡陋,這才埋下今日之禍。
自然狀態離不開自私貪婪
大家都說,近代民主起源於17世紀末的洛克。他認為在政府出現之前,人類處於一種「自然狀態」(Natural State)。在自然狀態中,人人自由、平等,所以自由、平等是人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亦即天賦,不容剝奪。這是一種神聖權利,為了保護這種權利,於是需要成立一個政府來負責。政府的公權由人民賦予,這就是民主憲政的濫觴,洛克成為民主之父。
在洛克之前,這種對「自然狀態」的設想,已有霍布斯(Thomas Hobbes,英國哲學家,1588-1679)。不過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中,由於人的自私、貪婪,於是不免出現「人人面對人人」的戰爭(War of all against all),人們自相殘殺。為了自保,便需要制定規則讓大家遵守,並經大家同意,交由政府執行。結果政府變成大怪獸,擁有絕對權力。這當然不是民主。但統治者的權力來自人民,這已經是民主的第一步。
在英國歷史上,受霍布斯的理論影響,議會與王室鬥爭。1688年,荷蘭執政威廉三世(William Henry of Orange,1533—1584)應英國議會之請,率兵登陸英國,宣布接受議會所定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有時也稱為「權利宣言」,1689年由英國國會頒布)。從此國王權利從屬於議會,這也就是君主立憲制度。英國兵不血刃解決王權專制的問題,歷史上稱為「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翌年,洛克及時發表《政府兩論》(Two Treatise of Government,1690),正式反對君權神授說,提出主權在民,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民永遠擁有裁判政府和更換政府的權力。民主政制到此確立。
若從歷史背景上看,英國民主產生其實是新興的工商業者、資產階級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而與國王鬥爭,所以最先的着眼點是產權而不是人權。這也不是不合理,因為當時王權太大。海耶克(F. A. Hayek,1899—1992)說:「沒有財產權,就沒有正義。」針對的正是這種不合理的分配。但出發點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即未能去除其自私的動機。後來法國的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提出三權分立,正是認識到權力的醜惡,在無辦法之中,只能互相制衡。但單憑制度便能根除人性中的醜惡了嗎?顯然不可能。孟子說:「徒法不能以自行」,真要達到公平,還須要依賴執法者自身的人格道德修養。
每個人也有人權
進而,若從哲學的高度去重新檢視「人權」觀念,就會發現它的提出其實只是一種設想,並無充分根據。單靠理性,從「自然」推出,理由太寬。因為只要在「自然」中存在便有權利,那麼什麼生命沒有權利呢?什麼物體沒有權利呢?狗有狗權,貓有貓權,山有山權,水有水權……這樣推演下去,「權利」無處不有。黑格爾(Hegel,1770-1831)說:「存在的便是合理的。」則民主也可以說:「存在的就是有權利的。」人人皆有、物物皆有,權利本自具足,若如此,何須再爭取?爭取成為多餘;而且,向誰爭取呢?
其實,「人權」只是一個歷史發展的產物。當生產力提升,生產者要求改變原有的生產關係,為當時新興的資產階級服務,保護他們的生產所得。所牽涉的是利益的分配,所追求的是分配上的公平,最終導致對王室權力來源的反省,顛覆了「君權神授」的思想。從歷史觀點看,這真是一大突破。人類的思維從相信上帝、相信一切都有先驗的安排到相信自己,認為解決問題的鎖匙操在自己手裡,真是太不相同了。
問題是:我們可以相信自己嗎?我們是誰?洛克說:我們都是自然人。自然人雖然自由,卻沒有教養、沒有思想(深刻的思想)、沒有高尚的精神嚮往、更沒有歷史文化繼往開來的氣魄與承擔;所有的,正如霍布斯所說,只是生存權的爭奪和利益的爭奪。這樣的人性論不是太黑暗了嗎?難怪從民主理論發展出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一切決策、一切行動都要看效益,以滿足自己的生存慾望和征服別人的野心。
由個人效益到社會效益,必須結集力量,如選舉投票,數量第一。結果少數人的利益很有可能被犧牲,少數有識見的提案就會被否決。數量決定質量,民主至此,必然走向庸俗化,甚至低俗化。公平和合理都由數量決定,還有什麼公平和合理?
由於民主政制在最初思考上的不足,冒過黑暗、自私的人性論來侈言自由、理性選擇,結果掉進個人主義、功利主義、現實主義、享樂主義的泥潭。生產力再高、消費能力再強都沒有用,反而走向墮落。
(封面圖片:Pixabay / C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