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於2017年7月24日出席書展講座,題為「注意!這是我的個人資料私隱」,談及當下熱門的私隱議題,由資深傳媒從業員車淑梅擔任主持,當天演講內容如下:
黃:黃繼兒(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車:車淑梅(資深傳媒從業員)
車︰黃專員,今次出版的書叫《注意!這是我的個人資料私隱》,名字十分吸引。你可不可以說說為什麼會出版這本書,又用一個如此特別的書名命名?
黃︰我們出版這本書的目的,是希望可以為一些公司企業、專業人士及社會大眾提供指引。上年我們出版過一本英文版的書,迴響都非常好。今年就想將這本書寫成中文版,令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資訊廣泛地推廣給市民大眾。因此,這本書以實用為本,方便不同人士當需要使用或保障個人資料時,可以合規地操作和運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至於為什麼會有出書的念頭?是因為早前我們公署做了一項調查,發現市民對保障個人資料的意識雖然提高了,但是實際上,我們到底如何運用一些法律的原則來保障自己呢?市民可能未必了解。所以就想以一些較淺白的文字來介紹法例及原則。
而為何要用這個書名呢?就是因為我們想用一個較「入屋」及「貼地」的名字吸引讀者。希望由小學生到成年人都會有興趣閱讀。因為我們發現,有時侯資訊不能夠準確有效地傳遞,是因為和年輕人有隔膜,所以我們希望可以用書名來拉近和年青人,尤其是少年的距離。由9歲到90歲。
而且這本書不是上年英文版本的翻譯版,而是我們的同事用大眾熟知的語言編寫的。書內有很多法律條文及用字也不是直譯英文就可以,甚至是英文都未必能夠翻譯。因此這本書是為了切合我們本地的市民而寫成的書。
書本的設計理念
車︰這本書的設計也很得別,顏色很鮮艷,而且外面的書套就像是一把鎖。可以介紹一下這個設計嗎?
黃︰首先是書本的顏色(橙、白)是配合了我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顏色。而且橙、白二色顏色比較鮮艷活潑,希望可以同年輕人的口味接近一點。而是次的設計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幫忙設計的,「鎖」是提醒大家要保護個人資料,就如平日保護自己個人貴重物品一樣。
而且書上的鎖可開可關,就如我們可以選擇公開或封鎖我們的個人資料。而如何可以平衡兩者的需要?那就需要有一個標準規管,亦即是法例。而一打開書本,就可以看到個人資料私隱法例的六大原則 。
當你要披露自己的手提號碼、地址、醫療記錄等資料的時侯,第一要留意披露的原則,第二要留意披露的內容。書內分成了幾個篇章,每章也有不同的個案。但如果你要我說那一章比較重要的話,我還真比較不出來。
車︰即每個篇章都非常重要。我認為這個設計不錯,自己可以控制開關,即「個人私隱 由你掌握」。我留意到這本書有很多很有趣的個案,其中一個講到有一位美魔女,他每一次過地鐵閘口都有一個壓力。因為她的八達通聲響顯示她已經過左65歲,用的是長者八達通。在這個情況下,地鐵有沒有洩露了她的個人資料呢?
黃︰我認為這就是一個平衡︰如何平均個人資料的私隱及法例的平衡。其實在法律上,個人資料是有定義的︰它不是泛指你個人的所有資料,而是那些能辦識個人身份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証號碼等。而且在以往的某一個個案中,法庭針對個人資料已經有判詞︰第一,個人資料是指那些能辦認你身份的資料。第二,這些資料對收集人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那些資料便算不上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所以你剛才提及的個案,就不構成是洩露個人私隱。所以我才說,兩者要平衝。社會、經濟要發展,商業活動無可避免要用到個人資料。因此就要平衡自由資料流通同埋保護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不受到過份侵蝕的情況下發展經濟,因此就想以法律就是用來劃一條界線。
車︰但現時有社會名人或藝人都會受到狗仔隊的追訪,而且亦有很多不盡不實的新聞報導,令他們不厭其煩,那麼這些媒體算不算侵犯了個人資料私隱?
黃︰不論是藝人還是普通市民,保障個人資料私隱都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因此條例的設立是原則性而且是中立的,不論身份和男女老幼都同樣適用。我可以分享一下幾宗關於媒體刊登市民資料的案例,法庭亦有判詞參考。首先,有媒體在街隨機拍攝了市民的樣貌,例如是一些報導拍攝人來人往的街景。這些個案是無侵犯個人私隱的,因為沒有辦認出你的身份,法庭指這是沒有問題的。
車︰即是說,當年《東周刊》拍攝了市民的影像,然後該市民因為《東周刊》拍攝了他的樣貌,並對他的穿着評頭品足而引致不快。後來就到了你們公署投訴,而法庭最終判定《東周刊》無罪?
黃︰對。因為周刊並沒有披露該市民的名字及身份,加上他的身份對於收集者東周刊而言並無意義,並不是因為他是普通市民,因此法庭不重視。第二個個案就是關於藝人的,有媒體拍到藝人與人同居。這個個案中,媒體透露了藝人的身份,而且這些個人第份資料對收集者而言非常重要,所以這個案件就是侵犯了個人資料私隱。因此法庭是按原則判案,並不是兩個案件的受害者身份不同而作出判決。
私人權V.S.知情權
車︰那我們又該如何平衡我們的知情權呢?
黃︰知情權當然是人權之一,亦受法例保障。但他不是一個絕對的權利,需要平衡。正如言論自由亦不是絕對權利。不過,規管不代表禁止,我們我們的法例亦加了一些豁免。知情權在法律中存在,但就要看如何平衡知情權及保障個人資料的權利。就算是雜誌,如果他們在不傷害他人的前題下八卦,亦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是他們詆毀他人,傷害了他人的聲譽,這就算是有言論自由、知情權的法例亦是不可以接受的。國際公約亦不會接受。
車︰但現時資訊科技發達,網絡資料氾濫,很多個人資訊都很容易在網上被公開。那麼我想問我可以隨便轉載使用都可以?
黃︰很多人都以為公開領域的資料,大家都可以任用,但實際不然。要收集公開的資料必先有目的,而這個目的必需先明確告知資料的當事人。而且收集目的及使用手法亦必須有直接的關係、甚至是要一樣。要是不合法地使用個人資料,就會受到法律的規管。
因此在公開場合收集的資料必先符合兩點︰第一是法例原則。第二是收集目的及使用手法必須相符。例如部門要在向運輸處拿車牌的登記人的資料,都要先向車牌持有人說明︰你的登記資料可能會被他人查閱。而在運輸處亦會要查閱人士作出聲明,告知他查閱的目是什麼。如果符合規定,運輸處才會公開資料,而運輸處就是資料的使用者。
車︰但現時街上會有一些監控錄影機(CCTV),又或者車上也會安裝攝錄鏡頭,這些情況又有沒有問題?
黃︰這些情況有很多大眾都會以為是侵犯了個人私隱。但事實亦是相反。因為這都是一個平衡的問題。街上的攝錄機明顯是基於公共安全、防止罪案發生,目的不是用來辦識個人的身份。就算是表面上收集了個人資料,都不一定會構成侵犯個人資料私隱。
但是在一些私人或半私人的空間, 例如在的士上安裝攝錄鏡,就要高透明度地處理︰先告訴乘客,要是乘客不想你收集他的個人資料,他有自主權不乘搭你的的士,享有自由控制個人資料使用的權利。總結而言,就是要遵守自主及尊重的原則。
車︰要是我上到的士,拿其他物品掩蓋鏡頭可以嗎?
黃︰這個議題仍然在討論當中。到底乘客可否中止他人收集自己的個人資料時?大家仍未有決定。
車︰但有很多時侯,我們亦會面對一些無故要求,需要你留下個人資料。例如購物時, 店員可能會要求你留下姓名等資料,再提供額外的折扣。
黃︰這方面的投訴有很多,我們經常都收到類似的投訴。更多的投訴,是有時侯店員甚至會要求你提供其他親友的資料,才可以提供更多優惠。因此我想,這可能是我們收到投訴的主因,貪圖小恩小惠而洩露了個人或親友的資料。 除非你知對方是如何使用,但一般商戶都會用提供優惠的原因推搪,而你亦未必會追問這些資料的用途。因此商戶都需要在一定的職業操守︰要公開透明地告訴客戶使用資料的原因及方法。對方如果了解你們的原意的話,怨氣一定不會太多。
大數據年代下的私隱
車︰但有時侯我們在網上都會透露了自己的投票意向?又或者在登記時,如果不提供某些個人資料,我們就不可以投票,那有沒有問題?
黃︰這方面的問題我們亦有研究。例如早前的選舉,會有些網上民意調查問你支持那個侯選人。但我的回應都是一樣。第一,收集的過程要高透明度,讓當事人知道你收集資料的目的。第二,收集資料後的安全度要很高。尤其是你的手提號碼。現在的手機號比身份証號碼更重要。有了手機號碼,就可以知道你整個手機內的資料。
手機號碼的確是很方便,大數據時代之下,不提供手機號碼會令自己享受不了很多利處。因此手機號不是完全不可透露,不過就是要在以上原則下取個平衡。一方面享受人工智能的好處,同時也要保障個人權益。
車︰你剛才提及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我們有很多資訊在網絡上都好像隱瞞不了。什麼東西都好似會在雲端儲存,然後大家都可以共享。在這個前題下說保護個人資料,會不會是紙上談兵?
黃︰我覺得我們不可以因噎廢食。大數據時代是大勢所趨,我想我們很難避免。因此我們都希望可以與時並進。在大數據時代盡量改進條例,保護個人資料的權益。因為個人資料就是你的財產,個人財產要如何運用一定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他人如想押用你的財產,當事人也需要知道別人會如何使用你的財產。
損失金錢事小,但個人名譽受損事大。例如有些小朋友被網上欺凌、老人家被人以電話行騙,都是因為個人資料被人盜用。所以我們亦希望大家在資訊氾濫的年代,都可以活得安穩。
車︰你說得很好。其實有時侯有人無故有你的電話,你也可以試試追問對方,如何取得你的資料。
黃︰對。早前有一段時間,電話騙案瘋傳。我覺得可以如此處理︰第一,不要馬上掛線,因為即便你掛線,他都會再打來。要是是人對人通話,你可以問問他如何得知你的電話?要是他回答了你,你可以想想自己是不是在什麼地方疏忽了。而是他答不出來,就可能是那些Cold Call。現時我們未有對Cold Call進行法例監管,大家可以將電話寫下。要是再打回去已經無人接通,至少你可以保障個人資料不外洩。如果是人對人的話,就要將通話資料記下,如有需要,可以作為呈堂証供。
送書問答環節
車︰現在有很多家長都會把自己的子女照片放上網,將來子女長大,未必會同意當時父母的行為。大家覺得作為家長,應該如何應對?
觀︰我覺得可以將子女的雙眼打格仔。
黃︰我覺得這是其中一個做法,但未必是最好的做法。我們公署的網頁有一個專頁,就是說明兒童、家長或教師在這方面可以有什麼處理手法。父母應該要小朋友的角度出發,作考慮。例如他們將來找工作會不會有影響。例如現時有僱主聘請員工,不是看你的履歷,可能是看你的社交網頁。父母、老師都要樹立榜樣,令小朋友由小到大都知道點處理個人私隱。大家都要知道,很多專家都說︰網上無真正的刪除鍵。所以大家都要小心。
車︰另外就是關於密碼的設定,太多組合我會不記得。我現在就把所有的密碼都設成我和我老公的生日日期,大家覺得我的做法明智嗎?
觀︰不明智。這樣容易比黑客入侵。我自己的做法就是設定五組密碼,然後不停轉換。
黃︰我覺得這個做法差不多滿分。我認同觀眾說,密碼要有一個模式才方便自己記。例如可以將一個8字分拆成不同組合。例如頭兩個號碼是生日日期,中間兩個字可能是1至9的排列,最後是英文簡寫等等,交替轉換。同時要留意,不要唔好寫在紙上。否則有洩漏的風險。最好有一個不用寫下也記得的模式。
觀︰早前有一個個案,就是「股壇長毛」在網公開了一些富豪的個人資料,我想問現在有關的法例會如何規管這些行為?因為David Webb的行為其實大家都很容易做到,會不會有如主持所說,條例是紙上談兵?
黃︰我首先聲明,個別個案我不適合作出評論。不過正如剛才所說,法例是原則性及中立的。而你剛才提及在公共空間敘用個人資料,就要按原則辦事,視乎他的情況如何。必要時亦會參考外國經驗,管理不等於禁止。而現時法律界亦正在討論如何界定合理期望,因此都是要平衡實行及需要。
黃繼兒簡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曾於1986至2007年在律政司(1997年前稱律政署)任職律師,並曾出任不同的職位,包括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副律政專員;其後在2007至2012年先後派駐布魯塞爾和柏林,擔任香港駐外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人權法的專家,曾參與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立法程序,其後借調到日內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