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保安局刊憲宣布禁制鼓吹港獨的組織香港民族黨,教育局隨即向全港中學發信,提醒學校切勿租借校舍或設施給非法團體或成員使用,又要求校方提醒學生加強警惕,切勿加入非法社團,或是參加非法社團活動,免得誤墮法網,負上刑事責任。此外,教育局根據《教育條例》第98條要求防止校內出現港獨的宣傳,明確指出任何授課、教育、康樂或活動,倘被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為「對學生福利或教育有所損害」,都不能在學校進行。就此,筆者相信有人勢必出提出疑問,香港民族黨以外的其他港獨組織又應如何處理?並非標榜「港獨」而是高唱「本土」的組織,又應否可以進入校園?在進行公民教育時,支持或同情港獨的人士及其言論,能否在校園出現?一些相關科目如通識科或生活與社會科,在教學時要提及港獨議題又是否可以?教師教學時如何區別宣傳、鼓吹與教育、指導之間的差異?就以上種種的問題,當然有待教育界的進一步澄清,甚至是書面的指引。在此以前,筆者認為即使未有相關指引,教師就個人專業操守來說,在當前高度政治化的社會,教育界應該「從嚴處理」,不容許相關人士或組織利用學校進行任何「宣傳」。
必須謹慎處理政治宣傳活動
近年香港社會高度政治化,社會對立和政治爭拗不斷,諸如佔領中環、本土主義、港獨自決等政治議題,層出不窮。各方相關持分者、不同政治陣營,均有意以「教育」為借口,利用學校為政治理念的宣傳平台,並吸引傳媒注意,令學校、教師、教育界被捲入政治漩渦。因此,面對校外政治團體進入校園進行宣傳活動,不論是否已經被保安局禁止的組織,筆者以為都必須謹慎處理。學校雖然有責任教授學子獨立思考,認識社會議題,但不代表所有校外組織都可進入校內活動。在學校範圍內進行的活動,家長和學生都會合理假設地活動及其內容得到校方認可,其影響力跟校外進行的活動有異,故學校實有「把關」的需要。
再者,不少有關組織進入校園活動,其實不是要進行「教育」和「介紹」這麼簡單,而是希望進行單向式宣傳,進而吸納學生為成員,推動學生參與其行動。第一,這些活動已非客觀、持平和理性地進行探討,已經遠離「教育」和「討論」的範疇。第二,官津直資學校作為政府公帑資助的機構,校方和教師也不應利用公共資源為相關團體構建任何平台。第三,作為教育工作者,必須留意不少提倡港獨或本土的組織,宣稱會用盡各種手段爭取其政治訴求,當中在言論上有的主張勇武抗爭,或表示不排除以訴諸武力的;也在行動上涉嫌發動旺角騷亂、衝擊立法會的。如果思想未成熟的學生受到影響,進而參與其中,影響可大可小。因此,本港官津補中學均要依照《資助則例》和《教育條例》運作,不同類型學校都必須遵守香港法律,不容校外人士宣傳和推動違憲思想及可能違法行為,自是理所當然。
處理政治課題 教師應有原則和操守
至於「校內員工在校園進行政治宣傳活動」,近年由於通識教育科的引入,加上社會政治議題此起彼落,教師在課堂上難免會提及政治。不過,處理有關課題時,教師亦應有其原則和操守。舉例而言,通識教育界流行「價值中立」一說,好像一切社會事件都沒有是非對錯,只有觀點與角度的問題,於是不同類型觀點都可以在學生前提及,而教師也不必甚至不應作出任何判斷和引導。依我之見,教師在校內跟學生客觀探討敏感的政治議題,也是教育工作的一部分,但教師面對政治問題時應維持客觀、中立和持平。如果因個人理念,又或是出於個人政治聯繫,進而單向宣傳和灌輸某一陣營的政治思想,剝奪學生客觀認知和理性討論的機會,則屬不當。在涉及法律和普世價值時,「價值中立」的原則必須在責任、倫理、法律的框架中作出詮釋,否則只從學理上作空中樓閣式的解讀,「價值中立」恐怕只會成為一種不負責任的遁詞。因此,在討論違反法律和基本法、脫離普世價值、漠視社會主流道德觀的觀點時,以價值中立和獨立思考為由,不加引導和指引,實有違「傳道、授業、解惑」的為師之道。
此外,如教師本身認同這些非主流觀點和價值觀,也必須切記自己教師的身份,明白課室內的是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他們可能因為與教師的師生關係,或是因老師權威的身份,因而認同或同情上述非主流觀點和價值觀。因此,教師在課堂內外,都須以專業的態度,放下自身的觀點,以法律和社會主流觀點為底線。以港獨議題為例,即使教師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認同其思想,也必須客觀持平地處理港獨議題,以《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為教學內容的前提。如果教師本身是相關政治組織的成員,更應有所迴避。任何情況下,不應課外活動或私人聚會為藉口,邀請同學參與相關活動。教師理應在合法合憲的框架下,申明港獨有違基本法和一個中國的原則;也要認識香港回歸的歷史、中港之間的密切關係、基本法相關條文,以及一國兩制的理念與由來,力求客觀公允,按法理、事實和人情作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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