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要為校長的管治素質負責?

校長管治校政的素質,應該由誰負責?我個人覺得不能一句到尾。

前一些日子,有幾位小學校長管理校政的案例、手法與過程,備受各方批評。有朋友問我,校長受聘,由誰把關?那些人要為校長的管治素質負責?我今天就這問題表示一下個人意見。

校長受聘前的認證程序

在2010年9月1日開始,擬任校長除具有最少五年教學經驗外,還須持有認可師資培訓資歷,方可申請參與校長資格認證程序。該認證程序包括「專業發展需要分析」(由大學提供的一天課程)、「擬任校長課程」(由大學提供的75小時或以上的專業課程)及呈交「專業發展資料冊」(一份校長個人專業發展歷程及反思的檔案,需要由教育局委任的合資格評審員評審為合格),以上有人簡稱為校長認證三部曲,即坊間所說,校長的受聘需要「持證上崗」。(有關撰寫資料冊的要求,詳見教育局2/2019通告),擬任校長課程會就下列六個主題作出學習,亦要提交反思文章及行動研究報告:

  1. 策略方向及政策環境
  2. 學與教及課程
  3. 教師專業成長及發展
  4. 員工及資源管理
  5. 素質保證及問責
  6. 對外溝通及聯繫

就我個人所知,這數年每年都會有三或四所本港大學開辦課程,每年畢業學員約300人(未經詳細考證),基本上每年中小學校長出缺約達百人(包括退休或離任),即是說辦學團體會有足夠的選擇,從擬任校長的人才庫中選出校長,有人會覺得校長的素質與認證的嚴謹度或學院提供的課程素質有關,我相信是的。但也非壓倒的絶對性。為什麼?所有課程的提供者都希望課程的素質絶無瑕疵,但能否如願?這也與收生的素質及願意投身與委身的人的素質有關。

校長的聘用程序

基本上大部分本港中小幼學校的管治由志願辦學團體負責,至於聘任校長的過程,教育局要求需公開而透明,近年教育局要求所有公營學校校長在聘任時的資料及紀錄要呈交審核,最後要由常任秘書長批准才可聘用。這樣,又是否有素質保證呢?那又未必?為什麼?首先,是供求問題,辦學團體登報招聘或內部晉升,若問津者少,選擇不多,素質也難言十全十美,而教育局只審核資歷及聘請程序,巧婦難為無米炊。近年每遇校長退休或離職,據我所知,辦學團體無不頭痛萬分,很多副校長或資深主任不願進入暴風圈,登報多次也未能成功聘任合適人才的,時有所聞。

法團校董會的監管

理論上學校的管治水平由校董會負責。大部分辦學團體據我所知,也是竭盡所能,出錢出力,努力提高學校的效能及管治水平,但人才難求,社會對校董的要求又高,不少精英對擔任校董不感興趣,覺得這份義工滿足感少。記得在一個法律課程裏,有律師對校董們說:你們太勇敢了,原則上一般股東有權因公司管理不善,控告董事,即是說,也有可能有家長因子女的學術能力未達標而控告校董,此語一出,眾皆嘩然,當然我知道那位律師旨在提醒校董的責任,但校董的吃力不討好,可想而知,一年十次不到的會議,可做的不多,若要投入更多,又有沒有更多心力?校長的素質,大部分校董會還是會拜託教育局、家長們及校長的自我檢視來把關的。

校本管理下教育局的角色

很多人聽見「校本管理」一詞,便聯想到教育局可以事事推搪不理,其實這有一些誤解,相反,當年(大概1991年)推出校本管理新措施,正正是針對校長的管治而提出,希望校長把權力下放,與校董、教師、家長、社區人士、獨立人士一起分享校政的決策權,這亦是法團校董會組成的基礎。這種分權,對學校的管治有一定好處,即校長不能濫權,校長管理校政不善,教育局還是會插手的,甚至會發信警告校長、法團校董會與辦學團體,飭令執行糾正措施。

說到這裏,返回基礎的提問,校長管治校政的素質,應該由誰負責?我個人覺得不能一句到尾。首先,校長由教師晉升,教師的委身是先決條件,若沒有優秀的教師,一定沒有優質的校長。其次工作環境、學校文化、氣氛也很重要,若我們對校長這職份沒有尊重,校長的工作條件太惡劣,又有沒有優質的人才肯投身跳入這漩渦中呢?最後,培訓(職前、在職)、聘請程序,也有一定角色,校董會監管,家長、教師對校長工作的支持也不可或缺,大家若以團隊方式協作,一加一大於二,效能便高,優良管治才有可能實現。反之,因各持分者內耗而致效能低下,甚至對校長怨聲載道,令人側目以視,也是極有可能。

馮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