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法治觀念之「王法」

所謂「四法」,是指三代權力繼承,法天法地法質法文,據法而確立帝舜、夏禹、商湯、周文的王權,他們得天授權而為聖人立為王,這便是「王法」,以「王法」為原則,繼承先祖軒轅黃帝之命而立為君。

中國歷史自軒轅黃帝開始,社會出現了一個根本性轉變。過往土地和人民不由政權擁有,轉而變成由政權所擁有。這便是〈論語·泰伯〉所說「子曰:『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與焉』」中的「有天下」了。緣起是軒轅黃帝建立禮制,以父子親情來比喻領導和人民的關係。黃帝去世後,政權仍由家族中人接掌,堯舜兩次禪讓,都是親屬間傳授政權,至夏禹才開始以直系血緣關係繼承權力,這種一人擁有政權的家天下政治模式便確立了,天下變成了天子的私產,就是所謂帝制,並下開以後以禮制為基礎的帝制傳統,確立禮法,即是以禮作為社會管治的原則,形成王法。

禮制變成專制

這一歷史轉變,相信軒轅黃帝也始料不及,也想不到禮制會演變成專制極權。在四五千年前,社會頭號問題是整體生存,每一個人都要養活。當時農業生產仍是十分原始,關鍵的區田糞種到商朝伊尹時才出現,其時應付環境及天氣變化等知識必須掌握得好,要人人知道,各人的收成才符合預期,還有老弱照顧,所以上下領導關係是有需要的,帝制出現初時帝位的責任實際上比權利還要多,這亦是上承自帝制出現前「德」的「權力社會責任」理念,那時貴族還沒有享福,還是要勞動。這種上下照顧的關係,畢竟感覺上反映出上下能力差異是十分自然,禮制便形同好像自然地一樣為先民接受了。

〈白虎通德論·號〉說「黃者中和之色,自然之姓,萬世不易。黃帝始作制度,得其中和,萬世常存,故稱黃帝也」,明確指出軒轅黃帝始創這制度,以黃色喻自然,既是自然,人力是沒法改變的,所以說「萬世不易」,明言掌權人擁有政權是永遠的,而永遠的意思便是血緣繼承了。〈白虎通德論·崩薨〉說「禮始於黃帝,至舜堯而備」,直接說明這制度就是禮制,至堯舜制定《堯典》《舜典》才完善。階級距離及特權差異自此亦逐漸形成及漸漸開始擴張。

〈白虎通德論·號〉隨後說「黃帝有天號曰自然者,獨宏大道德也」,其中所謂「大道」,就是上承黃帝之前「萬民皆有所養」的社會模式,所謂黃帝之「德」,便是說他能夠盡能力履行「權力社會責任」照顧社會。可惜三代發展,這政權之「德」,社會責任日減,逐漸演變成只有特權。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說「四法修於所故,祖於先帝,故四法如四時然,終而複始,窮則反本。四法之天施符授聖人,王法則,性命形乎先祖,大昭乎王君」。所謂「四法」,是指三代權力繼承,法天法地法質法文,據法而確立帝舜、夏禹、商湯、周文的王權,他們得天授權而為聖人立為王,這便是「王法」,以「王法」為原則,繼承先祖軒轅黃帝之命而立為君。而這「四法」有如四季般自然地周而復始,賦予「家天下」政權循環不息永遠統治天下的特權,以自然理由鞏固「禮制」,這便是「王法」的自然觀。

〈春秋繁露·玉杯〉說「《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春秋》所記載王權統治之原則,便是天下所行的「王法」,君權天授,在於社會,人民要追隨君,永遠在君之下,以此而定下「上尊下卑」之「法」。

〈呂氏春秋·圜道〉說「天道圜,地道方,聖王法之,所以立上下。何以說天道之圜也?精氣一上一下,圜周復雜,無所稽留,故曰天道圜。何以說地道之方也?萬物殊類殊形,皆有分職,不能相為,故曰地道方。主執圜,臣處方,方圜不易,其國乃昌」,再說明「上尊下卑」的「王法」統治是自然的,上下君臣位置是永遠不變。

軒轅黃帝或許也想不到禮制會演變成專制極權。(網絡圖片)
軒轅黃帝或許也想不到禮制會演變成專制極權。(網絡圖片)

王道與孝道

〈春秋繁露·保位權〉說「是以君臣分職而治,各敬而事,爭進其功,顯廣其名,而人君得載其中,此自然致力之術也。聖人由之,故功出於臣,名歸於君也」。在「王法」的原則下,君臣職責有分,一切都是自然的。君為領導作主,臣只是出力,所以一切歸功於君。

〈春秋繁露·深察名號〉說「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號為天子者,宜視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在「王法」的原則下,君為天子,是天命,是天意,天子視天如父,所以事天要盡表「孝道」,必須絕對順從天意。而這種「孝道」在人間向下延伸,天子作民之父母,當然亦要人民向天子表示「孝道」,要絕對順從天子,這便是「禮制」的核心所在,變成一個極權,而把極權統治視作自然而合理化。這所謂「孝道」,完全不是指親情之孝,而純粹是一種統治手段。

〈漢書·刑法志〉說「洪範曰;『天子作民父母,為天下王。』聖人取類以正名,而謂君為父母,明仁愛德讓,王道之本也」,這種「天子作民父母,為天下王」的極權制度,便就是「王道」。「王道」在古代明確是一個政治上的術語,即是以「禮制」建構王權所統治下的社會制度,並不是現代一般人口中的「王道」那樣隨便。

〈禮記·樂記〉說「聖人作為父子君臣,以為紀綱。紀綱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後正六律,和五聲,弦歌詩頌,此之謂德音,德音之謂樂」,由「禮制」而確立「上尊下卑」的絕對不平等關係,視作自然,天子為民之父為臣之君,父為子綱君為臣綱便成為社會的「紀綱」。這「上尊下卑」的「紀綱」便引出「正六律,和五聲」,自然的五聲音階高低,再把「上尊下卑」變得自然合理化。所謂「德音」,便是表彰政權權力之音階,所謂「樂」,只是一種表彰「上尊下卑」的政治和聲理論而已,與現代的音樂概念完全是兩回事,所以古代經常「禮樂」並稱。〈白虎通德論·禮樂〉便說「樂者,陽也,陽倡始,故言作;禮者,陰也,陰制度於陽,故言制。樂象陽,禮法陰也」,指出什麼是「制禮作樂」。

〈漢書·律曆志上〉說「以君臣民事物言之,則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唱和有象,故言君臣位事之體也」,便明確指出「五聲」所含君臣民「上尊下卑」之義。

刑法豎立威權統治

〈史記·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便說明以「王法」為原則而制定「六律」作為統治天下之道。法律的「律」字便是由此而來,但是這「律」完全不是現代所理解的刑事規條。「六律」由原本三分損益法而產生聲響的自然音階和應,一變而套用作階級差別以比作自然。古代由「王法」制定的律例,主要是管束人民服從「王道」統治,這亦就是中國人「依法治國」(Rule by Law)或可說是「依律治國」的觀念根源。

〈禮記·王制〉說「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便指出不守禮樂或不服從天子的,便是不孝,嚴重者便視為叛國,大逆不道。

〈孝經·五刑〉說「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便指出大逆不道者或視為「不孝」的,便要用刑。「五刑之屬三千」,刑罰的條例有三千條之多,都是出自周朝的《呂刑》,並可上溯至《堯典》及《舜典》兩本刑書。這便是〈孝經·孝治〉所講「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了。

〈漢書·刑法志〉說「《書》云『天秩有禮』『天討有罪』。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扑」,所謂「五刑之屬三千」,都是嚴重傷害身體的刑罰,可謂違反人權到極點。

〈漢書·刑法志〉說「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便說明「禮制」就是用刑法來豎立威權統治。

能夠大量引用《呂氏春秋》、《春秋繁露》、《白虎通德論》、《禮記》、《史記》、《漢書》等西漢典籍,主要是因為漢武帝獨尊儒術,劉氏政權繼承了這禮制的道統,所以需要大量官方著書,以確保劉氏統治的合理性(Legitimacy),並全面推行「以君為本」政策,在各地設立「小學」,全國講授五經,傳襲「上尊下卑」的「禮」及尊君的忠孝思想,開創國民教育先河,並設立太學,從民間吸納所謂「忠孝」人士走上仕途,即是吸納絕對忠誠的人作為臣子,支持漢室運作,以期漢朝可以千秋萬歲,所以西漢講禮制的書特別多。可惜正如老子所說「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帝制因為違反自然,未能慎終如始,所以必然會失敗收場,「為者敗之,執者失之」,結果兩漢合共統治400年左右便滅亡。此後朝代更替,都是「以暴易暴」,只換了「宗室」繼承「道統」,歷代最長也不足400年,曇花一現的更不知凡幾。

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從此成為中國社會主流思想。(Wikipedia Commons)
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從此成為中國社會主流思想。(Wikipedia Commons)

談回法律,以「王法」統治,為求治安,當然亦有為民間斷獄。〈周禮·秋官司寇〉記載「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指出周朝有各級理官為民間斷案,例如各鄉有「鄉士」為其鄉聽訟。

〈周禮·秋官司寇〉便說「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帥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按此記載,重刑可有三級判案,但定案沒有法例可依,一切靠聽訟者作判,可說是十分人治。

〈史記·高祖本紀〉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及至漢高祖劉邦才有約法三章,簡單定出一些刑事準則。《史記》之〈律書〉及《漢書》之〈刑法志〉,都是仍然以「王法」之順從王權與否作為刑法基礎,完全不是現代所理解的刑事規條和法律觀念。

「王法」直到明朝《大明律》,仍然以「十惡」為最嚴重罪行,「十惡」就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這裏所說的「不孝、不睦、不義」,都是不尊君的意思,「不孝」是不順從王上、「不睦」是與王上不和、「不義」是不守君臣有別之義,都是與叛逆同等。清朝《大清律例》亦與《大明律》差不多,謀反等之十惡為最大罪。不過,約法三章等的民間法內容擴充了不少,但斷獄判案始終是人治。

擺脫禮制的不平等

歷史發展,很多事情都在扭曲了後再返折,變回正面化而習以為常。禮貌原出於「禮制」階級觀念要求下的一種態度表現,「禮制」逐漸變成生活的一部分後,禮貌逐漸才變成人與人之間相處的禮儀,人民習慣了對君主絕對服從後,「孝」才逐漸返回親情之孝的意思。明白到有字義崩塌這回事後,面對一個「禮」字,可知道禮貌以外,還有政治階級觀念的「禮制」,面對一個「孝」字,可知道親情之孝之外,還有政治上尊君之「孝」。經「孝治」長年累月的潛移默化下,政治上的「孝」仍然隱藏在很多人的思維中,默默地支持着「王法」也不自知,還以為這是理所當然的文化,無論誰登大寶都一樣,處處表現「克己」,不會踰越「十惡」的界線。歷史雖然封了塵,但是是磨滅不了。認識歷史,了解文化淵源,檢討歷史得失,這才是研究歷史的意義。

英文Rule by Law譯作「依法治國」,實際上應該是稱為「依律治國」,這個Law字其實是「律」的意思,至於Rule by Law的「法」,便是「王法」了。「王法」的法治觀念,就是以尊君為原則,維持王權穩定而達至長久治安。所以可以理解,「王法」的原則不一樣,法治觀念、治安理念、司法制度、司法權的認識、甚至對法律的理解等,都會不一樣。

回顧古代,時至春秋末,老子目睹「禮制」的不平等,根本是違反自然,說「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指出禮制根本是社會動亂的最大禍源,只是一種虛偽及愚弄人民的社會制度,並且提出「道法自然」,希望改變禮制,返回一個平等的社會制度,改變王法。這「道法自然」的法治原則,上承自管仲「以人為本」的人權觀念,再擺脫禮制的不平等,是一個平等的共存觀念,有如大自然萬物和諧一樣,可以稱為「和諧自然法」。就是這共存觀念,帶出不同的道德觀,可與「非人治自然法」作一比較。

檢視三種不同法治觀念五之二

本系列文章:

檢視法治觀念之「非人治自然法」 

檢視法治觀念之「和諧自然法」

曹鴻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