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過去20年觀察所得,97主權回歸後,有以下四個問題出現挑戰國家主權的情況:第一是司法挑戰國家主權;第二是立法挑戰國家主權;第三是行政首長要由中央任命被挑戰;第四是國民教育被擋是拒絕中國國民的身份認同。
行政權本土化、企圖分裂國家主權的問題
在建立「一國兩制」的體制構思中,既然憲制規定原有港英留下來的制度全盤不動,由「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不能吃掉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一國」又如何去管治「兩制」確保國家主權完整呢?
雖然《基本法》第一章的總則與第二章的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在管治人事上卻又不能讓特區的管治完全與中央切割、毫無關係。若然香港社會變成實體的自主政府了,變相的「準主權實體」了!為了要維持港制盡可能完整不變,《基本法》第43條想到在香港建立一個代表中央體現國家主權來管治香港的特區行政首長。
第43條寫明特首代表中央也同時用同一人代表港人來管治香港。這個行政首長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中央的代表,也是港人的代表。為了盡量做到這個職位的雙重角色,既能滿足國家的要求也能滿足港人的要求,《基本法》的第45條也設計出一個提名委員會,同時也是選舉委員會,在未曾實現普選產生特首前,這個委員會具有雙重角色。
委員會由全港最具廣泛民意代表的功能團體自行推選代表他們的委員。因為委員來自全港最大的功能團體,在實行全港合格選民直接投票產生特首前,選委會/提委會的選舉辦法選出的特首可說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行政首長了。
港獨派否決特首選舉方案
也正是因為看到了行政首長的雙重代表性,港獨派可借港人擁有選舉權的機會,選出一個傾向本土自主或港獨的特區首長,比起在立法會奪權,在特首身上奪權可要簡單得多。本來本土自主與港獨大可在選委/提委選舉中取得委員多數會更容易讓自己的候選人當選特首。可是由於功能團體佔選委/提委的比例超過半數,再加上來自議會與全國人大政協代表,更是擁有不下三分之二的比重,而本土自主與港獨的選舉政綱太着重政治議題,政治含金量不高的工商金融界別的團體,始終成為支持建制多過支持自主與港獨的力量。
港獨派無法改變自己的政治立場之餘,便轉而尋求直選,也趁着特區政府制訂特首政改方案的機會,力推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的政改方案,並稱自己的政改方案才是真普選。為了製造反提名委員會為唯一的提名機構的公眾輿論,他們發動了群眾運動,包括公民抗命的佔中行動,發動78萬人簽名支持真普選、捆綁泛民27名議員一致投票反對政府在立法會提出的政改方案。由於提案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通過,因此政府提案被擋。
真普選提出的方案也不符第45條的條件,不被政府採納。雙方僵持不下,結果特首選舉政改宣告無限期展延,政改無法推前,本土自主與港獨一派也會持續想法通過特首這一執政環節去奪權。
在他們的估計中,只要實行普選,他們贏取特首選舉的機會很高,他們的估計是來自議會直選恒常取得六成選票。特首選舉選民會不會支持一個不被中央信任或帶有嚴重本土自主或港獨的候選人,理論上是個未知數。中央在現階段堅持用第45條辦法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然後再讓多過一名候選人中普選決定勝負。中央奉行第45條的做法被本土自決與港獨稱為「守前門」,意指先過濾確保被信任的候選人不能出閘參選。
《基本法》為國家權力劃定界限
就政治現實來論,只要由全港合格選民普選,民意如流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說的就是一定的政治立場不保證永久一定管用,即使是國家認同,也都不保證國家不分裂。
管治不當,民怨過大往往陷國家於四分五裂,主權統一也就難保。因此不能主觀希望本土自主與港獨會主動放棄他們的政治目的,只能用客觀去希望中港兩地繼續繁榮穩定,「一個中國」主權完整便能立於不敗的期望。
總結這一節,本文所作出觀察可有如下結論:
儘管反對派挑起司法、行政與立法三個領域的問題,企圖為本土自主與港獨尋求突破的空間,但礙於《基本法》為國家行為的權力劃定嚴明的界限,沒有模糊的空間,令到分裂主義者無法鑽空子。
在客觀條件下,港英殖民地遺留下來的資本主義制度對國家主權有破壞性的影響,但也有建設性的影響。前者出現在本土自主與港獨身上,後者則體現在特區政府與整體社會仍然能夠繼續發揮安定繁榮的建設性作用。在兩制的互動中,經濟的互補性有明顯的建樹,在金融、物流、外貿、土地開發等領域大為顯着。尤其是97主權回歸後香港仍能繼續維持自由開放的國際形象,也為中國改革開放取得國際的信心,這也是一國兩制的功勞。
原刊於《大馬華人周刊》,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