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選舉制度 應對民主崩壞

沒有一個制度是十全十美沒有瑕疵的,想當初香港在回歸前才落實的選舉制度,也只是實驗,要經過實踐才暴露流弊。

人大於3月30日做了完善香港選舉機制的「決定」,人大常委於3月30日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於4月13日刊憲,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於4月17日展開工作,經過兩星期的密集式會議,於4月26日完成審議《草案》,5月3日完成審議所有修訂案,並訂定5月26日將於大會恢復二讀。《草案》將於月內通過,應無懸念。

委員會14位議員在短時間內審議達600頁的《草案》,包括6條主體條例和24條附屬規例,盡責盡職,一點也不粗疏。除了技術性修訂沒有爭議外,議員提出不少問題,更推動了兩項修訂,過程有序順暢。

現時改動同當年「831框架」原意

猶記得我於2018年出任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時,10多位泛民議員不斷提出規程問題,反覆提問、拉布,肆意喧嘩,動輒衝向主席台,擾亂秩序,中斷會議,情況混亂,委員會花了3個月才通過這條只有7條條文的《一地兩檢》草案。更惡劣的是修訂《逃犯條例》,因為泛民議員的激烈抗爭,我們很多時根本進入不了議事廳,連開始審議工作都有困難。立法會今次高效運作,反映泛民議員總辭撤離後,立法會回復理性及效率,情況不可同日而語。

雖然立法過程順利,但是新選舉制度的細節並非沒有爭議,特別是人大常委賦予選舉委員會新的組成及職能,除了人數由1200人增至1500人,選委會將提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也將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選委會的含金量大大提高。

此外,外界關注選委會取消個人票,5大界別的40組別,除了鄉議局、分區委員會、滅罪委員會、防火委員會、人大政協,其他全部變成團體票。其實這點並非新猷,早在2014年人大常委秘書長李飛對《人大常委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831框架)做出的「說明」已清楚列出,「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即是現在的改動,與當年「831框架」的原意同出一轍。

愛國者治港與一國兩制不能分割

另一爭議是立法會雖由70席增至90席,但是議席分布改變了,選委會選出40席,功能組別30席,餘下地區直選只有20席。

對於信奉「一人一票」等於「民主」的泛民人士來說,直選議席減少了,群眾參與(mass participation)減少了,就等於偏離普選原則,就是不公義,就是民主倒退。

我理解他們的非議,可是我們要反思,中央政府為什麼要這樣做?回歸以來,若香港政局穩步發展,中央政府需要做出如此大動作嗎?很明顯,自2014年違法佔中以來,立法會的亂局、泛民「35+」攬炒香港的計謀,都反映制度有缺陷,中央政府不得不出手,撥亂反正,以確保愛國者治港及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我們要知道,愛國者治港及一國兩制不能分割,特別是在目前美國等國家圍堵中國的情況下,若不能確保愛國者治港,香港墮入外國代理人的手裏,一國兩制便不能延續。

此外,我們也需反思,「一人一票」是否就等於公義?是否就能達到最佳的管治效果?

事實上,近年西方社會也在反思這議題,很多學者發表了著作。他們發現,西方側重普選的民主體制出了問題,使國家陷入混亂、撕裂的局面,例如英國脫歐公投、美國2016年的總統大選,兩者共通點都是勝方只險勝些微票數,成敗雙方都不服對方,國家極端撕裂。

一人一票不能達最佳管治效果

近日,美國哲學家Jason Brennan出版了著作Against Democracy(《反對民主》),書中提出發人深省的論點,值得我們反思。

首先,Brennan指出,有別於個人的生命權利,投票權、選舉權及參選權不是基本人權,而是涉及政治的權利,並且會影響社會及其他人。舉例說,個人結婚與否,或與誰結婚,純粹是個人選擇及權利;但是若投票支持脫歐,投票結果便會影響反對脫歐的人。換句話說,投票權、選舉權及參選權是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如果個人錯誤行使權利,便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

Brennan認為,社會應該對於行使這些權利的個人(選民)有較高要求,他們應該對於自己行使權利的議題本身有深刻的認識,簡單來說就是知道自己「做緊咩」,例如要知道脫歐的前因後果及結果的影響、知道若投票給特朗普是代表哪些價值及會造成什麼後果等等。

因此,相對於一般人,選舉的權利應該由高度掌握知識及資訊、能作出理性分析、有政治判斷能力的人士去行使。

第二,書中指出,選舉不單不能凝聚共識,更會撕裂社會,讓朋友變成敵人(make friends become enemy)。我相信很多港人對這點都深有體會,香港近年便因為各級選舉的激烈競爭而陷入內鬥,2015年、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黃藍」撕裂,泛民鑽選舉空子醞釀奪權,不同政治立場的家人朋友反目。

4大建議拆解民主崩壞惡果

要拆解民主崩壞造成的惡果,Brennan提出了一些建議,某程度上和新選舉制度的精神不謀而合。

一、減少普選元素,減少群眾直接參與;相對地,讓有識之士行使投票權。Brennan甚至提出選民應該先考試,證明有政治判斷能力等等,才能投票。

二、相對於「一人一票」,Brennan提倡「一人多票」(plural voting),即是具知識、掌資訊、能力高的人,可以投多於一票。

三、實行賢人政治(Epistocracy),以賢人掌握政權,有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倡議由「哲人王」(Philosopher King)治國。不過,賢人治國在中西歷史也絕無僅有,要用制度補充,讓賢人有一定話語權,例如很多國家採用兩院制,就是制衡無知、非理性的群眾。

雖然英國的兩院制蛻變到上議院只有否決權,但是上議院不會廢除,以保留發聲;又例如黑暴期間英國下議院不斷譴責香港警察,衛奕信爵士便力排眾議,為香港警察說了公道話。

美國亦分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員兩年一任,議員甫上任便要為下屆競選拉票,因此容易被群眾牽着鼻子走;參議院則是6年一屆,參議員因此有時間做政策研究,或研究外交政策、國際關係。可見即使達不到理想的賢人政治,很多國家也在制度上做到制衡,讓地位超然、學識較高、思想獨立的人有話語權。

四、加權投票(weighted voting),即賢人、知識分子等等能行使更大的投票權。

套用香港的情況,就是指選委會新的構成包括了「法定團體」代表、「當然委員」(例如大學校長),每名選委可以提名最多5名候選人等等,即是制度假設了這些人選是賢人、能人,透過落實賢人政治,減少群眾參與,達致平衡,以期最終達到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目標。

可是,沒有一個制度是十全十美沒有瑕疵的,想當初香港在回歸前才落實的選舉制度,也只是實驗,要經過實踐才暴露流弊。如今改善了制度,是減低發生憲制危機的風險,但是實際操作及成效如何?新選舉制度將有多大程度受裙帶關係影響?未來成為選委、晉身立法會的人,將會是一般社會賢達,抑或是真正懂立法、願意履行職務服務香港的才識之士?大家拭目以待。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葉劉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