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生存機制出問題?

一條生命,就把整件事和相關人物的處事手法揭開了。沒有人會喜歡這件事的發展方式,相關人物付出的代價也很大。是時候有關方面正視問題,在每一辦學環節中令權力的把持者不再濫權、把過去壅塞的渠道貫通。

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因不堪工作壓力,加上受校長多次嚴厲責備,選擇在校內跳樓結束生命。事發之後,有知情者向媒介透露更多資料:死者在輕生之前曾到辦學團體投訴,但沒有得到適當處理。結束自己的生命可能就是一種「死控」。由這件事看來,教師的遭遇,不單在投訴機制中出了問題、在專業實踐的機制中出了問題,甚至在教師的生存機制中也出問題了。

不是說,現今的津貼學校常額教師的職位受到保障嗎?據1994年開始施行的《資助則例》,其中第57條:「資助學校新聘教師,有兩年的試用期,超越試用期就為永久聘任教師。教師合約或聘用信件應明確說明要依據此則例的要求終止聘用。」按一般實踐,教師違反工作要求,需經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程序,再報請校董會執行辭退。《則例》的原意是對教師的職位加上一重保障,可確保教師能在可能範圍內實踐其專業,不會因「飯碗」問題而有所影響。但就李東海小學這個個案來說,校長雖不能直接「炒」教師,但卻用了其他激進的手段,或加大教師工作壓力,逼退教師,達到「炒」的效果。

或者又說,自2004年立法會通過施行《校本條例》,設立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除卻原先校董以外,加上教師、校友及家長校董。原本校董數目雖減至六成,但仍能佔大多數,主宰校董會決議。但這個實施,較諸過去已較進步,最少有和教學有最直接關係的教師進入校董會。教師校董可作教師和校董之間的橋樑,教學「下情」可以上達,或者也是教師申訴的一種渠道。但事實上這個渠道功能卻很有局限,除了校董掌握投票的大多數外,校長也是會議的參與者。教師向校董「申冤」,投訴校長,場面不是很尷尬嗎?而且校董也不是包青天,教師意見也未必會受理。法團校董會每年開會次數也很少,未必能處理較即時的糾紛,尤其只是關乎某些個人的,而非整個教學團隊或學校發展路向的。

至於投訴到辦學團體,李東海小學這次示範了最可能的現象了。辦學團體管這麼多學校,會很重視一位老師的遭遇嗎?像今次投訴,據說東華三院學務部主任不在港,由一位較低級別職員處理。該職員只勸投訴者多休息,但又把事情告知校方,這個機制會導致什麼結果,大概是可以想像了。

校長不應濫權

如果當事老師不是「死控」,事情就不會讓街知巷聞,佔據了幾日的報章頭條了。但一條生命就這樣結束,是否太可惜了?

其實事情當然可以有較佳結局的。例如作為一間學校的校長,知道自己的職責和職權範圍,或者有較起碼的個人品德操守,不在工作上施以重壓,不隨便責難老師;或超越《資助則例》的權限,逼走不喜歡的老師。又例如校董較開明,肯聽老師意見,不管在法團校董會開會之中或其餘時間,都接受老師反映意見。又例如辦學團體真正能肩負辦學團體的職責,對附屬學校多作監管,尤其關注校長濫權情況。有個別老師不畏冒昩,步上團體總部作投訴,甘冒在校中被報復的風險,也希望學校的上層架構正視問題。這一類「機制」如果都適當「運作」,相信香港教育界的問題會減少,學校「冤情」也不會如此深重了。但可惜一切都不是。

一條生命,就把整件事和相關人物的處事手法揭開了。沒有人會喜歡這件事的發展方式,相關人物付出的代價也很大。是時候有關方面正視問題,在每一辦學環節中令權力的把持者不再濫權、把過去壅塞的渠道貫通,防止類似事情再出現。當然在積重難返的官僚架構中,因一次事件能把問題一次過解決,這樣的願望可能太奢侈。但現今溝通方式已改變,尤其網上資訊流通──正確資訊有助揭示真象,不正確資訊卻很易引來網上「公審」──不想成為新聞人物(尤其負面新聞人物),最後帶來無可挽回損失,似乎就應更加盡責,最少不應濫權。或許這就是犧牲的生命所帶來的小小正面的意義。

鄭楚雄